徐则林:通过竞争设计实现数字市场竞争保护——以GDPR隐私设计条款为镜鉴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2-10 19:17:45         下一篇 上一篇

摘要:随着数字经济的繁荣发展,数字市场的垄断行为基于复杂性和隐秘性更难以受到法律制裁。结合新技术探寻保护我国平台市场竞争秩序的新方式已然迫在眉睫,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确立的隐私设计条款是非常合适的借鉴对象。与隐私设计相似的竞争设计也应予以考虑和引入,即在一项产品(服务)诞生之初,理念设计、公司决策程序等所有设计环节都考虑竞争保护,以算法“规制”算法。竞争设计机制能够提高竞争保护理念在各领域的渗入,促进竞争保护由事后向事前转换,实现社会共治治理模式转变。与此同时,竞争设计也可能存在可操作性欠缺、信任危机薄弱的潜在性风险。因此,要发挥竞争设计机制的优越性,需要从制度层面予以系统构建:首先,需要明确竞争设计在数字市场竞争保护体系中的基本定位,将竞争设计作为企业竞争合规的重要方式;其次,需要增强竞争设计的可操作性,借鉴隐私设计的步骤和策略,沿用或创设竞争设计的具体实施方式;最后,还需要创新确立竞争设计的法律保障体系,以法律规则为竞争设计提供制度支持,同时构建算法行政与竞争设计配合下的双重监管。

关键词:数字经济;隐私设计;竞争设计;企业合规;社会共治

文章出处:《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