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 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中心举办第十一期学术沙龙:“我国资管产品流转税制度——溯源、变革与展望”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6-26 09:19:00         下一篇 上一篇

2018年06月22日晚19时,由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和湖北省财税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湖北省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协办的第十一期学术沙龙,在武汉大学法学院108报告厅举行。本次沙龙的主题是“我国资管产品流转税制度——溯源、变革与展望”,由中汇税务集团全国技术总监赵国庆老师主讲,并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叶金育副教授担纲主持。本次学术沙龙还邀请到了中瑞税务集团董事长魏斌、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管斌副教授和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伟男律师作为与谈人,武汉大学法学院熊伟教授作为特邀嘉宾也参加了本次沙龙。除了武汉大学法学院的师生,本次沙龙还吸引了来自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等众多实务界朋友的热情参与。



  讲座伊始,主持人叶金育老师一一介绍主讲人赵老师、与谈人、特邀嘉宾及本次沙龙的其他参与人员,并着重指出主讲人赵老师在税务领域多元化的工作经历和精深的专业理论与实务功底。


随后,主讲人赵国庆老师即围绕着资管产品流转税政策的演变、现行流转税政策出台背景及实施情况进行了深入详实的精彩讲解,并提出相应的资管产品流转税制的改进方案。

首先,基于不同的法律形式,赵老师分别对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契约型资管产品的结构进行介绍。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资管产品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且进行了相应的税务登记,该等组织形式的资管产品可自行缴纳流转税,税收规则比较明确,围绕资管产品流转税存在争议的也是针对契约型资管产品。契约型资管产品没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虽然在“营改增”之前按照规定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纳税主体和税收征管不到位,在营业税时代契约型资管产品事实上并没有缴纳营业税。

从2010年开始,金融创新勃发,资管行业规模迅猛增加,其规模现已在100万亿元人民币左右。借2016年05月全面推行“营改增”之机,金融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且国税总局通过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了资管产品管理人为资管产品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并通过后续的税收政策确定了资管产品增值税简易征收的征税方式。但该等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由于缺乏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且忽视了资管产品内在的基础法律关系和实际情况,导致该政策不得不一再推迟实施;而即使在2018年01月01日正式实施后,也一直被资管行业及其监管部门所诟病和反对。资管产品管理人及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条明确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投资的相关税收,而国税总局确定的以管理人为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违背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明确规定,不应被执行;此外,其加大了资管产品管理人的工作量以及税收风险。

对于现行的资管产品增值税制在理论与实操中的困境,赵老师认为关键在于以管理人作为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的制度设计。对此,赵老师提出了三种可能的改进方案。方案一是 “穿透性”征管模式,即穿透契约型资管产品而对资管产品投资人直接征税,但该方式的缺点在于不能解决流转税涉及的交易主体界定和开票问题,因此很难适用于流转税。方案二是在现行的以管理人为纳税人的前提下,将管理人对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缴纳改为现收现付制,但以管理人为纳税人混淆了金融行业中自营和资管的区别以及资管产品和委托代销的差异,且会导致管理人流转税申报的所得和所得税申报的所得数额出现巨大差别,因此赵老师认为该方式虽然操作较为简单且可以节约征税成本,但只是一种权宜之计。方案三是对每个契约型资管产品赋予独立的纳税主体资格,对每个产品独立征收增值税。其中,赵老师认为,方案二可以作为资管产品流转税改进的过渡方案和权宜之计,但最理想的资管产品流转税制应该是方案三。根据资管产品的模式和金融监管要求,资管产品管理人应确保资管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资管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资管产品之间相分离,且每个资管产品独立建账、独立管理、独立核算,即事实上每个资管产品也是单独核算流转税。而国税总局的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允许资管产品合并纳税,已经违背和触及资管产品的原理和金融监管底线,甚至有增加金融风险之虞。赋予契约型资管产品独立的纳税主体资格在域外已有操作实践,英国的信托在流转税层面即被法律赋予独立的纳税资格。相应地,在对信托税制进行厘定后,可以扩展适用于整个资管行业。

此外,赵老师还以信托计划和资产证券化为例,分享了其对法律与会计、税法与其他部门法、不同税种之间关系的看法。赵老师认为,涉及信托计划和资产证券化的税收规则设计,应更注重法律层面尤其是基本法律关系的梳理,而非会计层面的问题。与此同时,财税法虽以民商法为基础,但二者立法目的不同,在设计税制时要侧重考虑财税法的特性,而不能简单套用民商法。如在资管产品中,大部分属于嵌套的通道型资管产品,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主动管理型资管产品,管理人在这两种资管产品结构中发挥的作用差别很大,但对于资管产品税制设计而言,嵌套通道型资管产品和主动管理型资管产品应被一视同仁,其在民商事权利配置方面的差异不应影响到税制设计。


      在接下来的与谈环节,魏斌老师结合自身实务工作认为资管产品征税矛盾突出且复杂,并集中表现为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问题。魏斌老师认为,给予资管产品独立纳税主体地位,可能会面临工商登记缺失、相关税收制度不明确的问题。因此,如果赋予资管产品独立税号,则需要相应修改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扩大现有的纳税人范围等,面临较大范围的立法修订,会是一个比较复杂和有难度的工作。赋予资管产品独立纳税资格的设想如要真正落地,还会面临相当的挑战和困难。


与谈人管斌老师赞同财政与金融要整体考量的观点,认为财税偏政府,金融偏市场,要将二者结合起来考虑,但现行的实践中,财政和国税部门过于强势,对金融市场的尊重不够并导致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些负面后果。此外,管斌老师指出,金融市场本质是一个关于信息的跨期配置稀缺资源的市场,有关金融的税收等信息在产生和释放前要充分考虑到金融市场的反应。另外,管斌老师对2018年04月监管部门发布的资管新规中禁止保本理财的规定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认为保本理财是一种低风险的产品,而现行的投资者大部分属于低风险偏好人群,因此保本理财具有现实的需求和合理性,应同时提供非保本理财和保本理财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风险偏好需要。


与谈人郑伟男律师认为,给资管产品独立的纳税人识别号违反了纳税人应是法律上的实体这一前提,并且可能无法解决资管产品欠税未缴且无资产供追缴的难题,提出在此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对投资者穿透征税的问题供大家继续思考。


其后,主持人叶老师表示特别认同在观察和处理资管行业税收时回归其基础法律关系的重要性,以及法际协调和税种协调思维在其中的必要性和关键作用,并主张在税法的学习和研究中应一以贯之该种理念和思维。

在总结发言时,熊伟老师表达了对到场嘉宾和工作人员的感谢,认为本次沙龙的选题兼具理论性和实务性,并结合自己此前对资管产品课税的调研情况,主张既要关注政策执行的细节问题,更要关注资管行业本身的特殊性及相应的税收政策适当性问题。

至此,本期学术沙龙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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