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 | 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2017-2018年度财税法方向第5期读书会成功举办

作者:经济法所网站中心 发布时间:2018-03-25 20:42:13         下一篇 上一篇


“一元复始,万象更新”。2018年3月22日晚,伴随着春天的脚步,武汉大学2017-2018年度财税法方向第5期读书会,也即年度春季学期的首次读书会在经济法教研室331如期举行。本期读书会由武汉大学法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姚敏主持,2017级硕士研究生魏溶、杜茜以“资源税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为主题进行报告。武汉大学法学院熊伟老师、叶金育老师,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顾德瑞老师,财税法方向博士生张成松、洪小东、冯铁拴,硕士生滕文标、邵文娉等参与讨论。

 

一.报告阶段

第一位报告人魏溶首先回顾了我国历史上资源税税目的变迁历程,并以此为起点阐释了制度变迁背后的内在原因,在总结我国历次资源税税目改革规律的基础上,提出新一轮的资源税改革应该跳出仅仅调整级差收入的误区,逐步提高对资源环境效益的重视,从绿色税收角度出发完善资源税的功能。

第二位报告人杜茜以资源税的统计数据和相关的政策文件为切入点,检视我国资源税制度的运行现状,认为现行的资源税制度存在定位不明晰,税率弹性大,缺少法理依据,收入分享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对此应当从明确资源税职能定位,正确处理租、税、费关系,充分利用国务院机构改革,重新设计税法体系等方面加以回应。

两位报告人还分别就资源税“扩围”过程中对水资源征税和对森林资源征税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操作性进行了理论探索。杜茜同学主要就河北省水资源税试点期间取得的成效与暴露的问题进行评析。魏溶同学则在辨析对森林资源征税的各种可能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未来森林资源税改革的一系列设想。

(图为报告人魏溶)

(图为报告人杜茜)

二.评议阶段

两位主讲人汇报后,参会的各位老师博士及硕士同学也踊跃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在评议人评议环节中,侯瑶同学认为,森林资源税蕴含着变相开征农业税的风险,对其征收范围的选择有必要进行谨慎权衡。柯阳同学重点关注了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相互之间的协调问题,表达了是否会存在重复征税现象的担忧。杨世能同学指出,本次报告材料翔实、论述清晰,这值得肯定,但文章结构略显松散,在制度分析上还有一定的不足,比如对税目变迁规律的论证还有所欠缺。

(图为评议人侯瑶)

(图为评议人柯阳)

(图为评议人杨世能)

在自由发言环节中,郑日晟同学提出了税费征管过程中应该如何区分国家行使“管理权”与“政治权”的困惑。

滕文标同学则从河北省水资源税试点案例切入,探讨了资源的可再生性特征对资源税可能产生的影响。

叶金育老师以我国税法体系中其他税种的改革历程为起点,反思资源税“清费立税”原则的实质意义,指出应当进一步观测“税”与“费”的功能差别并考虑不同类型资源的特性来设置相应的租、税、费制度。叶金育老师还引出了如何以法学角度观测资源公课的话题,并结合资源税立法中征求意见稿的文本对森林资源以及水资源的资源税未来立法模式做出了展望。

顾德瑞老师论述了资源税改革中地方税收管理权与政府间财政关系中地方财政自主权的内在关联,分析了资源税法征管中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与税务机关分工合作的问题,并从资源税税目可理解性出发探讨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此外,顾德瑞老师还提出了将各期读书会成果转化为学术“生产力”的期许。

博士生张成松指出,本次报告体现出两位同学较为深厚的经济学素养,但报告还有必要从规范性的法学视角出发,加强对资源税法理基础的研究,并进一步考察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与消费税之间的协调性与内在互动性。

 


三.总结发言阶段

在听取了与会老师与同学发言后,熊伟老师作出点评。熊老师首先肯定了本次读书会的创新之处,并总结认为:第一,应当重点分析资源税这一税种的立法目的,并基于不同立法目的来展开具体法律规则的设计;第二,对于“资源”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还需要进一步地进行讨论,着重研究各种类型资源的不同利用方式,这影响到资源税的整体价值取向;第三,在考虑森林资源征税的时候,需要首先解决“森林”、“林地”、“林木”等概念的区分问题,并进一步把握产权界定和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

 

(图为熊伟教授)

至此,本学期首次读书会圆满结束。

 

(撰稿:郑日晟 摄影:何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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