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网络直播课税的法律与政策问题”研讨会综述(内附报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2-28 20:00:00         下一篇 上一篇

2022218日下午,第22届“中国财税法学前沿问题高端论坛”通过线上方式召开,主题为“网络直播课税的法律与政策问题”。

本次活动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承办,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南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中南民族大学、金杜(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等高校及实务部门的20多位财税法专家参会发言,近300人在线旁听。


第一阶段  论坛开幕致辞

开幕式由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熊伟教授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以及中国法学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教授分别致辞。

冯果院长代表武汉大学法学院对与会专家表示欢迎和感谢。他提出,数字经济时代,网络直播的税法问题亟需理论界认真研讨、准确定性,在不影响数字经济正常发展的前提下,确保国家税收征纳秩序的稳定,助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刘剑文会长指出,网络直播已经形成大规模产业,吸纳了数以亿计的就业,对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针对网络直播存在的税收问题,应强调法律的回应性,在规范的同时促进发展,不能因为头部主播违规而否定整个行业。网络直播的涉税事项比较综合,包括纳税主体的确定、所得定性、反避税的界限、扣缴义务的归属、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处罚裁量标准、平台风险防控等诸多问题,应当从领域法的角度思考和解决。


第二阶段  专题报告:“网络直播个人所得税法律适用与征收管理”

2022年春节期间,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完成了题为“网络直播个人所得税法律适用与征收管理”的专题研究报告。在此次论坛上,《报告》得以正式发布,金超、高苑丽、毛彦、许恋天和刘珊就其主要内容分别做了汇报。

《报告》指出,直播行业不仅吸纳了数量庞大的就业人群,而且刺激了居民的网络购物与消费,税收政策需要兼顾规范与发展。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背景下,税务机关有责任对其加强监管。不过,打击违法本身不是目的,通过查处和公示违法案件,促进行业纳税规范的出台,提高税收行为的确定性,才是社会各界更应关注的立场。

《报告》结合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对网络直播个人所得税的法律适用与征管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提升网络直播行业税法适用与税务征管的确定性,出台纳税安全服务手册,为直播从业人员的自查自纠提供专业指导;同时,落实直播行业税收管理的案例指导机制,向行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全面展现执法逻辑。

第二,明确网络直播收入的法律属性及征税规则。在判断直播收入的性质时,应以法律关系作为基础,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以及交易内容,辅之以经济实质的审查,既要尊重纳税人选择,也要防止滥用自由。

第三,审慎看待纳税人转换收入形式的行为,合理认定行为的违法属性。在处理转换收入形式的问题时,应依据事实和证据,对照税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偷税与避税行为。

第四,规范核定征收,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于收入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头部主播,倡导其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商事主体,严格落实查账征收。对于未达收入数额的主播,可探索简便高效的管理方式,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报告》最后提议,针对网络直播的税收问题,税务机关既要积极作为,也应该审慎包容,促进新业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行业从业人员则应依法纳税,提高纳税遵从意识,加强税务合规管理,防范可能出现的涉税风险。


第三阶段  主题发言:“平台直播收入的法律属性与税收待遇”

本阶段由华南理工大学张富强教授和华东政法大学陈少英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复旦大学许多奇教授、金杜(上海)律师事务所叶永青律师、中南民族大学段晓红教授作主题发言。

施正文教授指出,平台主播收入最基础的问题是所得性质的界定,要透过其形式看实质,把经济事实涵摄于课税要件的课税事实,准确适用税法。在立法层面,网络主播收入的所得定性不清与我国未将经营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有关。此外,他还提出,经营所得是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的结合,但在平台经济模式下,经营所得中的资本要素比重逐渐减少,未来的立法与学术研究应该有所回应。

许多奇教授提出,近年来随着直播行业的迅速发展,主播的类型和直播行业的业务模式变得多种多样,主播收入也存在广告收入、打赏收入等多种来源,税务处理因此变得复杂。一方面,应结合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辨别主播收入的税法性质,准确适用税法,另一方面,还是要区分主播类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头部主播严格监管,对普通主播则可考虑简便从事。

叶永青律师认为,界定直播收入的起点是民商事法律关系。直播活动实质是多种行为的交织,需要多人协助配合。另一方面,直播活动可能包含推销、表演、游戏,表现为综合性活动。不同类型的活动,其收入性质未必相同。叶律师提出,判断所得的性质要回归到经济本质,透过法律形式考虑其背后的经济内容。在经营所得的判断方面,实质的判断在于有无资本设备投入和人力资源投入,包括考虑经营活动的持续性因素。

段晓红教授也聚焦于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区分,她提出,在判断所得的基本属性时,应基于合同提供的具体信息,全面观察交易事实。经营所得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产生的收入,来源于生产经营活动,即以营利为目的的持续性经济行为。如果只是基于本人的劳务提供,没有借助资本、设备和其他人力资源,这种网络主播收入不足以构成经营所得。


第四阶段  主题发言:“平台直播收入的税务管理与纳税遵从”

本阶段由西南政法大学张怡教授和首都经贸大学周序中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朱大旗教授、中山大学杨小强教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王朝晖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黎江虹教授做主题发言。

朱大旗教授提出,平台直播收入的税收征管问题与所得定性相关联,其制度根源在于,税法对不同所得设置不同的税率。因此,应从根本上将个人所得税全面改为综合征收模式,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在税收征管方面,可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平台信息报告义务、规范核定征收、清理税收洼地等措施加以完善。朱教授特别指出,在税收规则不完善的情况下,对平台直播行业应采用包容审慎态度,保护纳税人权益,促进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杨小强教授主张,平台直播是国家支持的新业态,税收征管应符合政策目标,对平台直播行业持包容态度。目前,平台直播的种类和经营模式越来越多,应简化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协调民法和税法的关系。平台直播的经营模式并未超越传统征管的框架,以票控税仍可以实现征管目的。税法应规定平台信息披露义务,找准税收征管的抓手。直播课税还涉及竞争法、财政法,这些问题相互关联,需要综合解决。

针对实务中发生的平台直播收入税法适用纠纷,王朝晖律师提出,第一,税务机关应该尊重平台主播自由选择商事活动组织形式的权利;第二,税法应明确个人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界限。第三,核定征收是导致平台主播少缴税款的主要原因。只要纳税人依法申报,核定征收一经作出,税务机关不宜轻易否定;第四,要尊重平台和主播的协议安排,平台依法代扣代缴,不应承担过重的责任;最后,税务机关应加强相关税法和政策的宣传。

黎江虹教授提出,为应对数字经济的发展,《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必要增加税额确认制度。近期爆出的平台主播偷税案件均未进行税额确认,直接进入了执法和处罚环节,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成本。针对税收司法中缺乏“事实审”,仅进行“法律审”的司法虚置现实,税额确认制度还具有正向作用,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黎教授另外提出,可通过事先裁定等事前达成契约的方式,应对新业态下出现的新应税行为。

张怡教授在点评中指出,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税收征管涉及一个关键词“模糊”:科技快速发展导致的认知层面之“模糊”,传统理论、经验无法适用导致的实践层面之“模糊”,法律滞后导致的规则层面之“模糊”。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在认知层面要对于平台直播行业要采取宽容态度;其次,要强化实践研究,获取第一手资料,而不是纸上谈兵;最后,针对传统知识和经验无法解决的问题,要结合先进的科学技术加以解决。


第五阶段 会议总结

熊伟教授从完善研究报告的角度对论坛做了简要总结。他指出,根据与会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课题组在会议结束后会继续围绕主题,从厘清基本立场、明确法律规则、优化税收征管等方面对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再提交决策和执法机构参考。最后,熊伟教授代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向参与论坛的全体人员表示感谢,会议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