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中国经济法学的嬗变与新生(二)

作者:孙晋 王菁 翟孟 发布时间:2009-03-03 16:53:14         下一篇 上一篇

三、中国经济法学的未来之路

如果说“国家调节理论”是继《民法通则》颁行之后给“大经济法”观点带来的第二次冲击,那么1998年法院体制改革可谓是第三次冲击,2001年入世使中国经济法再次受到重创。面对新的挑战,中国经济法学将何去何从,如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成为每一个经济法学者不得不深思的问题。“国家调节理论”的提出者对这个时代命题也进行了反思和给出了初步回答。

(一)中国经济法应该回到中国现实立足中国转轨经济这一最大的国情

虽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确立,但转轨远未完成。21计划经济时期我们曾把苏东学说囫囵吞枣,现阶段又有人想把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理论成果直接移植,这均对指导中国经济法实践有害无益。当下中国还处于由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经济法学研究不仅重视授权,更要关注控权,注重解决转轨现实中的本土问题,推动转轨。

已经不断有学者从转轨时期的特殊性来分析中国经济法的特殊性。漆多俊先生在构建其“三三论”的同时指出: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计划向市场转型的国家中,生产社会化的原因、途径、内容和程度等各不相同,国家经济职能活动的性质、方式、范围和程度等也各不相同,西方国家经济法和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呈现出相向的运动轨迹。22他还举了国家投资经营法是我国经济法体系的重要内容而不同于西方经济法长期重视反垄断法的例证。因此,对经济法的研究不能掩盖中西方的差异,必须充分认识到中国经济法鲜明的个性,从西方回到中国,从尚不存在的成熟市场经济回到中国的转轨现实,不能停留于对经济法理想状态的应然设计之中。

(二)强调中国经济法的民主性,使之成为既“授权”又“控权”的良法

    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人们逐渐认识到如果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政府与市场的互动便无从谈起。既要赋予政府适当的经济调控权,又要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真正将政府行为限制在法定范围内,切实保护市场主体的正当合法权利,实现权力向权利的回归,亦即权力的社会化,使权力回归于民众社会,这也说明国家权力的社会公共职能化。23

    一方面,虽然相对计划经济时期,控权的立法并不少,但约束力却非常有限,权力寻租和过度干预的现象仍然非常普遍,权力主导经济配置资源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制度瓶颈,而转型时期经济法的使命就是促使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转变,科学界定权力的界限,保证政府对市场的权力受到实质性的约束,规范政府行为,甚至明确政府责任,以此实现社会整体利益。24另一方面,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交易不透明和不公平的现象亦非常多见,市场主体并未充分的享有权利。早期的改革思路是通过“还权”逐步培育适格的市场主体,通过立法从权力体系中分离出部分权力还原为权利,归还给市场主体。“还权”并不彻底,经济法仍将继续这一思路,强调“控权还权”,充分体现其民主性。

(三)凸显中国经济法的社会性

现代经济法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依归,担负着国家经济调节的使命,公权力只有引导、促进乃至以平等者的身份参与经济,维护公平时,才是必要的、可行的。

    有学者指出经济法是“社会物质利益的再分配法”。如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是对既存法律秩序(特别是民商法秩序)的调整,也就是对原有法律秩序下的社会资源和权利的一种再分配。25规范市场调节分配(初次分配)的法律主要是民商法,它立足于个人本位,从维护私权的角度来实现形式上的平等。但是,这种平等忽视了个体之间的差异,并非实质平等,例如,垄断同盟正是利用民法的契约自由等原则实施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调节在民商法等原有分配基础上对社会资源及利益再次分配就成为历史的必然。比如,通过税收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对社会财富再分配,通过最低工资制对劳动者予以特殊保护等,以此求得强弱平衡。它立足于社会本位,既承认和充分维护个体正当效率和公平,又注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实现更高层次的实质公平。这是符合历史发展逻辑的,经济法应当反映绝大多数人的社会意志,随着国家的社会公共职能化,经济法的社会性将日益加强。

(四)关注国际调节,重视各国经济法的互动和趋同
  现代高科技领域突飞猛进,国际交往日益紧密,生产更加国际化,需要各国从世界范围的宏观高度来规划经济发展的战略,经济法也开始日益国际趋同化。

一方面,人类社会发展本来就遵循一些基本的共同规律,都在朝着更加文明的方向发展。特别是在经济体制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在先后实行不同类型的市场经济,都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实行一定的国家调节,而且国家调节的做法也基本相似。这些都决定着各国经济法在许多制度和规定上有许多共同点,并不断互相吸收和借鉴。

另一方面,当前各国市场和经济日益国际化,由于作为基础性调节的市场机制存在固有缺陷,加之来自于不同国家的经济主体仍然受到各自国家的管理和调节,单靠市场机制已经难以实现充分有效的调节。因此,国际市场迫切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新型调节机制,借以协调各国的国家调节,并弥补市场调节固有的不足。这种调节机制即为国际性调节,即“两个以上国家、区域性或全球性的组织机构,通过协商或以国际条约形式或借助国际惯例,对国际市场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实行调节,以维护和促进国际经济总体上的协调、稳定和发展”26。这样一来,国际市场的调节机制便“三元化”了,它同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互相配合,综合发挥调节作用。

市场国际化是当代社会不争的事实,中国不能置身于国际调节之外,不能不考虑相关各国的政策和法律,特别是国际性立法和惯例。换言之,中国经济法学的进一步发展与成熟离不开对本国问题的探索与回答,同时还要以国际化视野努力吸收各国经济法学的先进思想,积极参与世界经济法学互动与趋同的发展潮流。这就需要中国的经济法学者和立法者都要具备本土观念和世界观念。只有这样,中国的经济法学才会真正走向成熟,中国的经济法才会在国家调节与国际调节中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结语

改革开放30年,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始终是两条主线。而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法治化的互动发展中,“国家调节理论”对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和经济法体系架构起了积极的导引和促进作用,并初步回答了经济法学在中国乃至世界各国发展中的个性和共性问题。如果说人类社会18世纪是宪政的世纪,19、20世纪是私法的世纪,有学者预言21世纪则是经济法的世纪。27借用旅美华裔学者唐德刚先生所言,中国经济法曾在“长江三峡”中转悠,在“轻舟已过万重山”之后,也许就可以“晴川历历汉阳树,芳草萋萋鹦鹉洲”了,让我们拭目以待。28

主要参考文献

1、漆多俊:《国民经济的法律调整》,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2、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杨紫烜、徐杰:《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四版版。

4、李昌麒:《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一版。

5、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三版。

6、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7、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8、漆多俊:《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9、漆多俊:《转变中的法律——以经济法为中心视角》,法律出版社2007年十月第一版。

10、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11、吕忠梅、陈虹:《经济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12、张世明:《经济法学理论演变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注释:

参见毛泽东同志在1958年北戴河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

李龙,范进学:《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建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3年第5期。

陈景良:《当代中国法律思想史》,河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6页。

具体是在 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以后提出的。

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1~16页。

7邹瑞安:《试论我国民法调整对象—兼谈民事立法的改革》,载《政治与法律丛刊》,1982年9月(2)。

8《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 9 9 7 年 9 月 1 2 日)

9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在出席《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首发式时的讲话。

10杨紫煊:《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5、56页。

11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7、246页。

12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

13张传兵:《评我国经济法学新诸论》,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4期。

14陈雄根:《中国经济法学说史分期研究》,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18漆多俊:《国民经济的法律调整》,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2页。

19详见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发表的一系列论文如《经济法学研究中的几个法理学问题》、《论经济法的调整方法》、《论奖励》、《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他》等。

20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6-27页。

21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宏观室林跃勤博士在2004年6月由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和中国东欧中亚经济研究会共同主办的“转型经济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

22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6-50页。

23漆多俊:《论权力》,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24漆多俊:《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的转变——兼论转型时期法律的控权使命》,载《经济法论丛》(第11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2—21页。

25漆多俊:《时代潮流与模块互动——“国家调节说”对经济法理论问题的破译,载《经济法论丛》(第1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

26漆多俊:《WTO与新的经济调节机制——国际调节》,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二期(总第33期)。

27日本学者福光家庆曾认为经济法是继民法之后的后现代法,参见【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中译本),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5-16页。北京大学张守文在“面向21世纪的经济法学 中青年学者笔谈会”上也认为,经济法学是更高层次的法学。

28唐德刚在《晚清七十年》中将惊涛骇浪的大转型名之曰“历史三峡”。 作者认为不论时间长短,“历史三峡”终必有通过之一日。这是历史的必然。到那时“晴川历历汉阳树,芳草萋萋鹦鹉洲”, 就可扬帆直下,随大江东去,进入海阔天空的太平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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