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珊:对《公司法》非关联性担保条款的新阐释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2-10 19:14:11         下一篇 上一篇

摘要:公司非关联性担保作为公司行为,有着区别于传统民事担保的商事特征。对此,我国《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基于公司行为本身之特性,从商事特别法的角度出发对该类公司担保行为予以特别规范。然而长期以来,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大都基于相对固化的民法思维去理解和适用该条款,由此引发的巨大争议实际已落入单一适用民法的窠臼,并与该条款的立法目的相悖。在“民商合一”体例下,应当首先从商法出发,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之规定判断公司担保行为是否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来认定担保的效力。

关键词:公司非关联性担保效力;《公司法》第16条第1款;民法思维;商法思维


文章出处:《长江论坛》202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