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简报(三)

作者: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11-05 21:17:00         上一篇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 2014年年会

暨第21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简报

(第三期)

 

 

20141026上午

时间:8:3012:15

地点:武汉大学法学院120学术报告厅

 

第一节 小组汇报 

时间:8:309:00

主持人:周序中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汇报人(每组6分钟)

 1、王霞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第一分会场讨论过程总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关键词是公共财产法,主要观点包括:(1)财税法的本质属性是公共财产法。(2)从公共财产法的角度看,财税法的基本逻辑是征管用的统一。(3)一体化税法是集税收法和税用法为一体的体系。(4)要想实现财税法治需要关注财税法基本原理和宪法原理的内在一致性。(5)将公共财产法写入法律。第二阶段讨论的是地方税体系、财政分级、纵向税权、税制改革、税和代议制。主要观点有:(1)我国应该确立稳定的税权划分规则,形成中央集权为主地方适当分权的纵向税权配置形态。(2)应该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税分级制度。(3)税与代议制其实并没有本质上的逻辑联系,不应当将公民的纳税义务与政治权利进行直觉上的挂钩。(4)我国的税制改革可以分为立法主导模式和行政主导模式两种形态,而行政主导模式又可以分为统一模式和试点模式。

 

2、贺燕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

在第二分会场的第一环节中,陈治副教授从国家治理与财政互动的视角阐述了国家治理法治化实现的路径,他认为国家治理有赖于财政制度的构建。白晓峰副教授以山西综改试验区的税收法律制度为例,对国家治理下的税收法律制度进行了再审视。段晓红教授基于民族地区的实证数据提出,一般性的财政转移并不必然使公共服务均等化,主张专项性的一般转移支付来弥补。傅光明副巡视员认为建立法治财政的内容和目标是政府优质高效的配置财政资源,而法治财政的制度基础和法理基础是健全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并且提出了具体措施和原则。翁武耀博士报告了量能课税原则的若干适用问题,主张量能课税应该是税法的基本原则。第二个环节中,豆星星教授提出了预算修正的界限。罗晋京副教授从中央预算数据看依法理财以及法治财税建设。吴礼宁副教授认为应当将货币发行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徐阳光副教授提出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理论构建。虞青松博士从公共财产法的角度分析了公共预算的法治进程。

 

    3、龚伟 安徽农业大学法学系讲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

第三分会场上半场的讨论集中在四个问题,首先是非法证据的认定问题,由台湾商业大学的黄士洲教授从案例以及德国现行法的角度考察了课税处罚中的非法证据认定问题。第二个议题是关于税收公平,暨南大学李伯侨教授以公平原则为基准,考量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纳税主体之间以及税收优惠三个层面的税收公平问题。第三个议题为实质课税,刘继虎教授认为在信托所得税中直接对受益人征税具有反避税、简化税制、避免重复征税等多重价值,郝琳琳教授也认为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应当对实际受益人征税。在税收法定主义的讨论中,兰州大学陈国文教授对于英国19世纪税收法定主义的发展做了深刻的回顾,西南政法大学席晓娟教授从理论高度对税收法定原则从实践角度进行了架构。下半场的研讨围绕三个主题展开,首先是李炜光教授关于预算法修改的介绍,就专家们对央行国库制度与单一国库账户制度的坚持进行了介绍。第二是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研究生高罗亘、台湾金石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苏伟哲关于台湾司法过程中所出现的程序问题的讨论,第三个议题是,李玉虎教授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评析。

 

    4、喻术清 深圳思迈特管理咨询公司

第四分会场主要从两个案例切入,第一个案例基本案情是境外控股公司对境内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香港公司受让法兰西水泥在境内的股权,法兰西公司间接的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责任,为了解除自己的担保风险,法兰西公司通过境内的第三方公司进行债务偿还,双方分歧在于这笔债务偿还费用是否构成股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是否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林石猛先生和朱鹏祖先生均认为不属于转让股权的所得,如果要认为是所得也只能属于解除的财产损失的所得。第二个案例中,自然人股东从其投资企业的借款被认定为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主要根据财税2003第158号文件。现在的规范性文件不够规范,这种情况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很无奈。该问题引发了热烈讨论,也进一步引申出了重复征税和反避税的边界问题,并有专家从刑法的角度阐释了违法阻却理论在反避税领域的运用。

 

第二节 青年学者论坛

时间:900-1010

主持人:黄茂荣 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

        廖益新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人(每人10分钟)

1、叶金育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主题:回归法律之治:税法拟制性规范研究

对我国税法规范中的拟制性条款进行了文本梳理与分析,认为拟制性规范为“政策之治”的产物,应走向法律之治。在制定形式上,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控制,规范财税主管部门对拟制性规范的税法解释。在制定技术上,多采用列示主义的制定技术,尽量少用概括主义的表述方式。在规范数量上控制拟制性规范的运用,逐步减少拟制性规范的使用频率。认为税法应当尽可能统一适用,除非有足够的正当性,否则不应该背离量能课税原则,且其合法性也必须接受比例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的审查。

 

2、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主题:财税法范畴体系构建论纲

首先,研究财税法的范畴体系可以构建财税法的体系并凸显学科特色,有着重要的价值与意义。财税法哲学经历了从财政收入保障手段向公私权调和互动的转变。在此背景之下,应当遵循主观与客观相结合、一般与特殊相结合的提炼方法,着重从共性范畴、固有范畴、中心范畴以及基石范畴等四个层次对财税法范畴进行架构,其将财税法的本质属性界定为公共财产法,并将公共财产权和公法财产权两大中心范畴,并强调对二者的清晰区分。

 

3、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主题:纳税人权利保护视野下《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的冲突与平衡

从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对税收征收事项上在法律适用冲突、价值定位与冲突渊源展开分析,指出税收征管法侧重于纳税人权利保护,而行政强制法侧重于政府权力保障。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两法的理念协调与平衡路径:以人为本、注重依法行政与规范执法,并提出原则上向行政强制法靠拢,保持和细化税收强制措施特殊规定的《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方向。

 

4、王婷婷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

    主题:从恣意到谦抑:税权运行的法治化路径

主要讨论课税权的边界划分问题,结合从单纯的政府管理到法律治理转变,从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互不干涉、抗争到相互合作的大背景,讨论税法理念的转型应当朝着税权的规范化与法治化方向发展,进一步提出税权谦抑理念:公权力的收敛与克制,纳税人对税权的敬畏。从国家税权谦抑与纳税人谦抑两方面的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财政民主要实现制度补给机制,包括权力制衡、比例原则、司法的被动性以及纳税人的素质提升等。

 

5、王宗涛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主题:税收优惠的多维考察及其制度优化

税收优惠包含了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财政分权以及税法治理等一系列核心维度和命题。提出在我国财政分权体制维度下的优化措施:完善财政分权体制,合理分配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支出责任;终极目标是重构财政分权体制,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优惠权;分税体制应当立法化,保障税收优惠权配置的规范化。最后在税法治理的维度下提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标准:公共利益标准、比例原则、法律保留原则等。强调公共利益的实质审查与法定主义的形式审查。

 

黄茂荣教授点评:

王宗涛所谈的税收优惠这一话题,进一步考虑,税收优惠的法律依据有二:基于经济活动的正面外部性;经济后进国家的后发劣势必须通过国家利用税收优惠来取得竞争力。税收优惠的程度和力度值得分析。王婷婷所讨论的问题跨度比较大,实体上不太好着力,恣意属于一种公权力的滥用,可以在这方面去进一步深究。刘佳提到的法律协调的问题,首先是法律体系上的问题,在普通与特别、技术与实体的关系上可以再去进一步考察。作为公法上的金钱债权,有一个系统。处罚的规定依据、强制手段等,可以通过对这一系统的研究来谈。侯卓讨论的财税法范畴,比较有创新,但在法律分析上,要注意继受和发展的关系,建议按照税收是税收、预算是预算的逻辑来进行划分。叶金育讨论税法拟制,理论功底比较深厚,可以进入运用阶段。注意一下税法上的拟制可以由立法、行政机关的函令来完成,在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下,拟制的运用是基于立法经济的考虑,通过量能课税原则来审查。

 

第三节 大会发言

  间:1030-1200

主持人:吴德丰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

        蒋悟真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人:

1、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

    主题:国家税收模块设计法治化研究

从创建和保障起点公平的法治理念出发,通过国家税收模块设计探寻国家税收法治化的方法和路径,指出税法研究应当结合国家实际情况,消除学术泡沫。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引入“定价权”的概念,运用国家定价原理进行国家税收模块的设计并阐明其价值与意义。认为税法规则的创新与体系重构应当坚持:尽量不干预市场主体、保障公平竞争、稳定的市场平台等,并提出保障优质资源的利用效率就得保障市场的充分竞争。另外,只有在现存税法理论及制度的基础上,将国有资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使国有企业社会化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方能激发企业的活力。

 

       2、王鸿貌 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题:国家治理视角下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研究

分析税收征管法修法原因:一是法律条款增加之后评价普遍不高,二是在实施细则和部门规章进行立法解释时,扩大或缩小解释会导致税收征管法的虚化,需要规范税收征管法。并进一步批判了强调控制与强制的税收征管改革,提出治理理论应当是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指导方向,具体应以目标、合作、服务以及监督制约为导向制定措施。提出“税收人治法”和“税收治人法”的概念辨析,认为法是对管理的替代与发展,也是管理模式下治理纳税人的修改思路。在具体措施和路径上有以下建议:哑铃型的税务管理人力资源配置模式、按纳税人管理的税务管理模式、柔性管理方式、大规模引入电子技术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集中处罚和加大处罚力度的执法手段以及建立新的税收征管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等。

 

3、王世涛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题:税收基本范畴的宪法学思辨

第一,税收中性的实践意义在于既能减少政府的干预又能实现有限征收,建议以“税收中性”的原则完善我国增值税制,适当提高法定扣除额的标准,改分类税制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第二,存在良税和恶税的区分,恶税即恶法。正义性体现为税收征收的协议性和非强制性,但单方的普遍性抵制征税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不正义的抵抗权不应过度强调。第三,强调税收规避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肯定规避存在正当性,防止税收规避必须有特别的法律依据,不得类推适用创设税收构成要件。第四,提出可税性的道德基础,合法性收入是征税的基础,不合法收入不应当征税,行政处罚是程度更大的强制措施,不违背公平正义的原则,可税性的泛化结果既不公正也无效率。

 

4、朱孔武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题:税与代议制的迷思:无代表无税?

通过追问代议制产生的原因,对宪政就是代议制的观点进行了批判,认为以香港地区为例大行其道的无税无代表的思潮是一种迷失。进一步区分了“无税无代议制”和“无代表无税”两种思想,批判了后者的反动性,指出税收在国家收入中具有关键性的地位,国家权力配置和公民权利义务都是宪法秩序的产物,纳税义务与代议制没有关系,税收征管应当与政治学保持一定距离,其仅仅是获取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在现代民主国家来说,纳税是任何国民都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是同样重要的是,国家也必须承认国民的民主权利,包括参与国家决策和捍卫本身权益的权利。

      

    5、梁文永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副主任

    主题:财税法的道德情操与政治逻辑

在传统的三个核心功能之外,着重强调了财税法的政治功能和文化功能:在政治功能上,所谓超标超配中的“标”、“配”就是财税法所解决的问题。应当用财税法的手段实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成果,并通过加强财税法的研究与运用来巩固。财税法与法治建设有着天然的契合之处,是从严治党的利器,要用法治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在文化功能上,不道德的税法不能培养道德的纳税人,国家必须制定良善的税法。纳税是能够让公民产生道德情操感和实现公民素质提高的途径,财税法对公民具有教育的功能。另外,阐述了财税法的国家治理逻辑,强调对正当程序的关注。指出方法论的贡献是超越学科的贡献,并结合刘剑文教授的研究路径,认为能在不断迷失的环境下直抒真意就是创新,为财税法研究指明了方向。

 

 

第四节 闭幕式

时间:1200-12:15

主持人:熊伟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时间至此,本次会议接近尾声。借此机会,我代表服务团队,感谢所有参会人员对会务的支持。服务不周到地方,还请宽容和谅解。也借此机会,向张荣芳教授领导的服务团队、向湖北省财税法研究会的全体同仁表示感谢,大家辛苦了!

 

1、刘剑文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可以用“高大上”这三个字来形容本次年会。财税体制改革是改革的突破口,应当运用现代思维来发展财税法,在法治实施体系中,要通过规范政府收支行为来规范政府行为,调整政府之手。强调财税法的多重功能,要坚持三大核心功能。未来要举办小型研讨会来宣传和领会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精神,注重法律职业人的成长,提高专业水平。未来发展要与时俱进,建构接地气的财税法基础理论,解决财税法的定性问题。在具体内容上坚持总论指导分论,分论完善总论,基础理论的建设是大势所趋,应当引起重视。要优化队伍,加强人才的培养,考虑设立相应的奖项以引导学术发展。引导青年学者对基础理论的重视,学科建设应立足于基础理论的研究。队伍建设应有所成就,通过激励措施来加强学科建设,鼓励博士生硕士生参加学术研究。导师应有意识地多引导学生参与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也可考虑对学生以外的全国的主体开放。

 

2、张富强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下一届年会将在华南理工大学举行。承办年会是一种责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和广东省财税法研究会,在十年中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离不开广大专家学者的鼓励和支持。本届年会如此成功,对我们是压力也是动力。广东团队自信能办好下次会议。我们承诺尽最大努力做好会议服务工作,欢迎各位莅临美丽的广州!

 

 

 (整理:聂淼,邱慧心,段丙华)



文章出处: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