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致人伤害,生产商、销售商共担责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23 14:31:48         下一篇 上一篇

  莲台山是位于山东济南市长清区内的一处风景名胜旅游区,常年游人如织。2002 年10月3 日,山东省某公司退休干部万家林一家5口人来到莲台山公园游玩。5 口人是分乘两辆摩托车来的:万家林开着一个月前刚买、还没出保修期的三轮摩托车(当地俗称“老头乐”) ,老伴顾小青揽着1 岁半的小孙女飞飞坐在后座上;飞飞的父母万旭、靳凤莲乘一辆两轮摩托车。购票开车上山后,他们把车存放在山上的宾馆,随后便有说有笑地步行到山上各景点游览。下午4 点,一家老小在饱览美景之后,从宾馆取出摩托车下山,就在下山途中,不幸降临了。
从宾馆出门下山后,是段非常陡峭的由东向西延伸的盘山公路,先是一个向左方向(即南方) 的拐弯,紧接着又是一个向左方向(即东方)的急拐弯,整个拐弯路段为“U”字形状。两辆摩托车刚开动时,万旭在父亲后面,驶下陡坡即将拐弯时他超过了父亲。刚超过车,万旭就听见父亲在身后大喊:“坏了! 坏了!”他回头发现,父亲的车急冲下来。万旭见势不好,情急之中来不及细想,赶快扔下自己的摩托车,然后想抓住父亲的车后座,事情的发生前后不过几秒钟,万旭没能抓住后座,他和妻子眼睁睁地看着三轮摩托车冲出急拐弯处的路基,坠入路南的深沟。两人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片刻的思维停顿后,他们反应过来,疯了般冲下山沟哭唤亲人,并拨打“110”报警。
然而,令人痛心的是,由于车速太快,跌下去的又是深约5 米的山沟,惨剧发生后,现场惨不忍睹:万家林、顾小青当场死亡;刚学会说话不久的飞飞当时尚有微弱呼吸,紧急送往医院后,也因抢救无效于10 月5 日死亡。“老头乐”带给万家林、顾小青两位老人的不是欢乐,却是生命的代价,不仅如此, “老头乐”还带走了他们不谙世事的小孙女。
眨眼之间,一幕惨剧发生了,三条鲜活的生命,都在这场惨剧中宣告结束!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察和调查,认定万家林驾车造成3 人死亡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那么,谁该为这场惨剧、为3 条鲜活的生命负责?处理完丧事后,回想起父亲摔下山沟前,车速极快冲下路基的细节,万旭找出三轮摩托车维护说明书(下称说明书) ,发现说明书上有关数据和摩托车实际状况存在不相符合的可能。万旭决定诉诸于法律,2002 年11 月,他走进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
接受万旭委托后,律师随即展开调查。在该型号由西南地区某公司(下称某公司) 生产的摩托车说明书中,有一条“敬请注意”的说明:“本说明书所反映的是至出版本说明书时的技术状态及要求,由于产品不断改进,车辆可能与说明书略有不同,敬请谅解。”律师将说明书和摩托车对照后,进一步对说明书所标数据与摩托车实际状况是否相符产生疑问,遂依法委托山东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型号车的发动机参数是否与说明书一致进行鉴定。2003 年4月24 日,该中心作出鉴定:该型号车发动机汽缸缸径为49. 90 毫米,活塞行程为49. 50 毫米,与说明书中所标缸径39 毫米、活塞行程41. 4毫米不符。
具备机动车专业知识者一看便知:根据说明书中所标缸径、活塞行程,可算出汽缸工作容积(也就是生活中人们通常说的排气量) 为49.43 毫升;而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计算,该车实际排气量为96. 8 毫升──实际排气量比标注排气量高出几乎一倍,也就是说,发动机产生的动力几乎大了一倍! 说明书和车的实际状况不符,车的动力系统、轮胎刹车装置与整体其他配置也随之都不匹配,这就造成“大马拉小车”的情况。这对专业制造商来说有着天壤之别,而普通消费者却没有能力识别。
这份司法鉴定同时也暴露出另外一个问题。根据我国于2002 年5 月1 日起实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发动机排气量超过50 毫升的摩托车”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该型号车实际排气量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50 毫升,却并未通过强制认证。
除对摩托车质量调查外,律师还通过到出事现场取证,发现出事地点“U”字形状弯路急拐弯处未设置急拐弯警示标志, 仅有的一个“慢”行标志也已模糊不清。弯路一侧是山体,另一侧是深约5 米的深沟,深沟一侧仅有约20厘米高的路基,除此未设置其他任何防护设施,路基有一处豁口,而万家林正是驾车从此豁口冲出坠入深沟。
经过调查认为,摩托车生产、销售厂商和公园管理部门应对意外惨剧承担责任。2003 年9月25 日,万旭夫妻和妹妹万华一纸诉状,将以上单位告到法庭。
  法院认为:万家林无证驾驶未上牌照的三轮摩托车在旅游途中死,本身具有主观过错,对事故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被告某公司说明书中宣传的“是老年人和残疾人最理想、最实用的交通工具”,极易使购买人产生误解,误认为驾驶此车不需办理驾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老年人是指60 周岁以上的公民,而万家林购车时已61 岁,根据当时的规定,已满60 岁者不能申请学习三轮摩托车驾驶证。万家林购买的三轮摩托车经鉴定其发动机实际排气量与说明书不符,几乎大出一倍,对此某公司应明知。发动机功率大出近一倍,整车的相应构造也应作出变更,以保障车辆的安全性。但某公司为了车好卖,放任这种“大马拉小车”的状况存在。另外,根据强制性认证有关规定,发动机排气量大于50 毫升的摩托车应办理强制认证,而某公司生产的事故摩托车却未通过国家强制认证,未通过强制认证的产品是不能出厂销售的。因此,某公司的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万家林等人购票入莲台山公园游玩,被告莲台山度假村对游人人身安全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事发地点山路外侧未设置防护栏(墩) ,仅有20 厘米高的路基且有一豁口,万家林正是驾车从此豁口冲出坠入深沟。度假村在事发的急拐弯处未设置急拐弯警示标志,仅有的一个“慢”行标志也已模糊不清,因此,应认为莲台山度假村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万家林等人的死亡负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东方商场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告某公司、被告莲台山度假村三方的混合过错造成的,法院确定各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比例为3∶3.5∶3. 5 。
  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和莲台山度假村分别赔偿原告死亡补偿费157610. 25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 25 万元,另外分别赔偿原告购车款、医疗费、鉴定费、丧葬费4462. 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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