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美出汞中毒 消费者索赔获支持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12 11:24:13         下一篇 上一篇

  爱美之心有皆有之,何女士在美容院导购的推荐下购买使用了美容美白产品,不料用过之后非但没有变美,反而出现了多种身体不适的症状,随后被医院诊断汞中毒。何女士将美容院、生产商告上了法庭,索要赔偿。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判决被告深圳甲化妆品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何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39541.74元。
  2010年12月23日,何女士在崇左市某美容店美容时,在店员梁某的推荐下购买了由深圳甲化妆品公司某品牌嫩白霜和深圳市乙化妆品公司生产某品牌靓颜霜各3支。使用一段时间后,何女士的体重从120斤急降至70斤,全身无力,何女士到多家医院求诊无法查出病因。2011年4月13日,何女士到广西工人医院检查才得知是使用化妆品汞中毒。随后,何女士又辗转在南宁各大医院进行治疗,都被诊断出汞中毒、肝胆结石、高血压、肾炎等病症。何女士将护肤品送到产品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测,发现深圳甲化妆品公司生产的嫩白霜汞超标700多陪,属不合格产品。何女士将美容店店主莫某、店员梁某、深圳甲化妆品公司和深圳市乙化妆品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医药费及各类赔偿金62969.95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何女士身体的汞中毒与其使用的化妆品有因果关系,其请求赔偿经济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该条款规定,产品责任是选择性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既可以向产品生产者主张权利,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主张权利。被侵权人同时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权利,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须要有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为依据,除此以外,不能为当事人设定连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深圳甲化妆品有限公司是某品牌嫩白霜的生产商,该产品的汞超标直接导致了原告何女士身体受损结果的发生,是负有最终责任的生产者,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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