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内空气苯含量超标不构成产品责任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18 11:24:32         下一篇 上一篇

  2002 年8 月5 日,北京市民李发君的妻子朱继荣花4. 98 万元买了一辆奥拓小轿车,买车一个多月后,发现身上有大量的出血点,经医院确诊为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买车后不到一年,朱继荣病逝。后来,李发君得知苯中毒可以导致妻子所患的病症急性发作,于是就将车送到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检测,证明车内空气苯含量超标。于是,李发君把汽车销售商和汽车制造商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37. 8万元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朱继荣因患再生障碍性贫血医治无效死亡,据有关医学文献介绍,再生障碍性贫血病因受多种因素影响。原告提供的朱继荣的病历记录及诊断证明中,没有朱继荣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系苯中毒所致的记载,且目前也无法确定朱继荣患再生障碍性贫血为苯中毒所致,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同时,原告出示的检测结果也不能证明该车购买时苯浓度的含量,且国家目前对车内空气质量还未颁布标准,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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