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手网和葛优被告案 二审判决再次败诉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12 11:11:50         下一篇 上一篇

  海口许女士因不满网购产品质量,将北京拉手网和明星代言人葛优告上法庭案,一度备受读者关注。记者今天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今日已作出二审判决:拉手网和葛优胜诉。
  一个电脑包引起官司
  据悉,2011年5月23日,家住海甸岛的许女士登录拉手网团购网页,在该网页页面上方,有葛优的头像,头像旁有“团购上拉手就这么定了”的字样。许女士看到网站上正销售一款笔记本电脑冷却内胆包的团购产品,价款59元。随后她通过支付宝账户花59元和邮费6元购买该产品。收到货物使用该产品后,许女士对产品不满意。几经交涉,拉手网公司向许女士退了款。她最终还是将拉手网和代言人葛优告上法庭。她表示,因其是葛优的影迷,出于对其的信任才选择相信拉手网,所以她要求支付其误工费2千元等,并要求拉手网和葛优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
  一审、二审开庭期间,北京拉手网和葛优分别委托代理律师出庭辩护。他们表示,拉手网销售的是合格产品,许女士对冷却内胆包认识与使用不当,拉手网公司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许女士对葛优提起诉讼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葛优无责任
  一审此案的美兰区法院驳回了许女士的诉讼请求,她不服并提起上诉。
  海口中院二审认为,许女士通过购买拉手网络公司的商品,双方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行为有效,受法律保护。许女士在使用购买的商品过程中,认为拉手网出售的商品与广告宣传的使用性能不符,应按其承诺退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根法院查明,商品的厂家出具了产品检测合格报告。许女士称拉手网出售的该商品不符合广告宣传中所称的效果,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葛优作为拉手网络公司在销售商品活动中的代言人,因拉手网络公司已履行了退还货款的义务,此外,并无其他责任。因此,葛优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海口中院于5月21日二审判决驳回了许女败诉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出处:http://www.lawyee.org/Case/Case_List_Correlation.asp?CaseID=461549&Action=reason&Action_Name=11819&ChannelID=2010200&ctype=cases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