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停等32户农民诉翟让产品责任纠纷案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12 11:15:33         下一篇 上一篇

  2004年4、5月,李金停等32户农民从翟让处购买由辽宁丹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丹玉86号玉米种子共计137斤,种地面积34.2亩。该种子包装袋上明确载明种子种植一般亩产700公斤至800公斤。然而,32户农民当年种植的丹玉86号玉米种子基本绝收,按玉米市场价格每千克1.2元计算,共计损失12312元。因协商不成,无奈之下,32户农民只得拿着几把枯苗走上了法庭。
  法庭上,被告称丹玉86号玉米种子是优良种子,造成玉米绝收是因为土地环境、气候、管理和种植太密等原因造成的。
  一审法院认为,翟让具有销售农作物种子的资格,李金停等32户从翟让处购买了丹玉86号玉米种子,翟让出具里发票,双方之间的种子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翟让销售的丹玉86号玉米种子上明确载明的“一般亩产700公斤至800公斤”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因此,李金停等32户没有取得相当收成,翟让构成违约。翟让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有利的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判决:销售商翟让赔偿李金停等32户农民经济损失12312元。翟让不服,上诉到郑州中院。
  2006年2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使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主张的理由不充分,遂驳回翟让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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