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质果冻噎死幼童 法院判产销者共赔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12 11:18:56         下一篇 上一篇

  2006年2月8日下午4时许,原告之父带领原告年仅三岁的儿子到本村被告张某开的小商品零售点购买了四个河南省某果冻饮料厂(被告方某开办)生产的“鑫鑫”牌杯状凝胶小果冻。之后,原告之父领着孙子离开被告张某零售点走到不远处时,原告之子因食用所购果冻而被果冻阻塞气管当场昏迷,邻居遂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开车把原告之子送往医院,途中与赶来的医院120急救车相遇,经随车的医生检查,原告之子已窒息死亡。
  经山东省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被告方某生产的“鑫鑫”牌果冻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未标示,产品标准号已过期,凝胶果冻应标明安全食用方法却未标示,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本次检验标签不合格。法院还查明,被告张某某所销售“鑫鑫”牌果冻系在被告东明县某商场个体工商户马某处批发。
  法院认为,由于产品质量责任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只要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方某生产的果冻未标明安全食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亦没有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标示,生产的果冻存在重大缺陷,其做为生产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以50%为宜。被告张某、马某作为销售者因没有严格执行进货检查制度而购进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缺陷产品,且在销售时未按照法律规定告知正确食用果冻的方法,是致原告之子死亡的次要原因,应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做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亦应承担10%的责任。由于三被告的行为结合,造成了原告之子食用质量缺陷的果冻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据此,2006年8月11日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产者方某赔偿受害者亲属经济损失4.4万余元,二销售者张某和马某各赔偿受害者亲属经济损失1.77万余元,共计7.96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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