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连华诉罗绍文、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12 11:21:02         下一篇 上一篇

  现年42岁的刘连华,于2004年1月9日在罗绍文经营的店铺里购买了一瓶飘柔滋润去屑洗发水。但使用后不久,刘连华出现头痛、头痒、头肿起泡并脱发及全身红斑、湿疹并骚痒糜烂等症状,经本地医院诊断为洗发水过敏,经湖南省湘雅医院诊断为湿疹。刘连华认为,该病是使用了质量不合格的洗发水所致,遂起诉要求经销商罗绍文、厂家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赔偿。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认为其生产的产品质量是合格的,不存在缺陷,于2004年8月30日申请对刘连华使用过后残余的该瓶争议洗发水进行鉴定。当年10月15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国家香料香精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该争议洗发水进行鉴定,11月12日得出结论:1、送检产品在ZPT含量、CatSo3含量和香气、色泽等方面不符合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内控技术规格,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有较显著差别;2、根据检验结果,送检产品不属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产品;3、送检产品所检卫生指标铅、砷、汞及有效物、泡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行业标准QB/T1974-1994《洗发液》标准,但另有四项检验项目判定为不合格。刘连华的伤情经法医检验为九级伤残。
  上栗县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售假冒产品及不合格产品,对因此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生活自助具费及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刘连华向罗绍文购买洗发水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且罗绍文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不出刘连华所受到的损害是否与其使用洗发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证据,由此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国家香料香精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刘连华所购买的洗发水不属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所生产,系假冒产品,故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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