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青县972户农民诉湖北沙隆达蕲春有限公司、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06 17:38:45         下一篇 上一篇

  2005年6月至7月间,沧州青县10个乡镇及周边的河间、沧县、大城的972户农民,先后在当地农业生产资料部门购买了由湖北沙隆达蕲春有限公司生产的3%克百威·马颗粒剂,用于防治玉米螟虫。但施药后,着药叶片分别出现灼烧状等严重药害症状。经沧州市农业局组织专家认定,此症状与施用该农药有关。尽管农民们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但由于药害严重,致使施用药物的玉米大面积减产甚至绝收。广大受害农民强烈要求厂方赔偿损失,但厂方拒不承担责任。为此,2005年10月,972户农民一纸诉状将厂方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造成玉米减产、绝收的原因是湖北沙隆达蕲春有限公司生产的3%克百威·马颗粒剂不符合其在产品包装上注明的标准,且此农药仅允许在其登记使用的区域针对水稻试销。
  为此,青县法院判令湖北沙隆达蕲春有限公司赔偿972户农民各项损失共计962861元。此外,由于该农药附带的合格证是由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作为第二被告,其被法院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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