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06 17:48:24         下一篇 上一篇

  2002年4月,李某将辛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辛某夫妇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2万多元。辛某夫妇辩称,其把啤酒储存在冰柜里并没有过错,李某擅自到冰柜里翻弄啤酒才被炸伤左眼,是咎由自取,李某主张赔偿于法无据,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惠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辛某夫妇经营的饮食店喝酒消费,接受辛某夫妇的有偿服务,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生活消费行为。辛某夫妇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李某在消费过程中左眼被炸伤,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辛某夫妇把啤酒储存在冰柜里,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其又没有证据证明啤酒爆炸是李某故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因此应对李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辛某夫妇赔偿李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9545.97元。宣判后,辛某夫妇不服而提起上诉。
  泉州中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辛某夫妇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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