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海、陈思琴诉蔡丽娟、盛毅兵产品责任纠纷案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04 17:14:26         下一篇 上一篇

  原告陈思海、陈思琴于2003年4月18日出生,是一对龙凤双胞胎,住赫山区兰溪镇金塘村陈家湾组。2003年8月至2004年4月,思海、思琴兄妹一直食用其母汤雪辉从蔡丽娟、盛毅兵处购买的“圣王”三补婴幼儿奶粉。此后,原告兄妹出现头大、四肢短小、水肿、腹泻、精神差等症状。2004年5月至2005年3月,兄妹俩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71938.82元。2005年8月,益阳市中心医院作出医学鉴定,认定陈思海、陈思琴均存在营养不良,其营养不良与食用不合格奶粉直接相关,营养须进一步改善。8月22日,中心医院就其鉴定作出补充意见:患者营养不良为轻度,伴大脑发育不良,后期治疗费约为人均每年2万元,治疗时间需3年左右。据此,受害人母亲汤雪辉向赫山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销售者蔡丽娟、盛毅兵以及生产商福建省圣王乳业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
  法庭另查明,2003年7月至8月间,被告盛毅兵在自己所经营的益阳市盛源综合批发部接待了一名自称是福建厂方的推销“圣王”牌三补婴幼儿奶粉的业务员,经讨价还价,盛毅兵购买了奶粉。当时,盛毅兵没有收集业务员的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产品合格证明,也没有对产品进行检测。2004年5月9日,益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湖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对该奶粉进行检测,认定该奶粉蛋白质等含量远低于国家标准,系不合格产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和被告现有证据均不能证明“圣王”牌三补婴幼儿奶粉系福建省圣王乳业有限公司自行生产或委托他人生产,故对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蔡丽娟、盛毅兵两销售商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判决被告奶粉销售商蔡丽娟、盛毅兵共同赔偿双胞胎“大头娃”238094.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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