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有缺陷 消费者可要求退货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02 17:53:38         下一篇 上一篇

  张先生因购买了小灵通手机用后不久出现两次故障,心烦不已,因为维修期间给工作及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且该机经两次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无奈和商场协商调换或退款,商场拒绝,于是诉至法院。
  巩义市法院依法受理此案,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11日,张五魁在巩义市城区迪信通器材商场购得彩屏小灵通一部,后出现故障,因机器分别于2003年8月28日和2003年9月19日两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主,张要求退机,被告迪信通拒绝。
  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购小灵通款1680元,原告将购买被告的小灵通返还被告。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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