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03 11:23:42         下一篇 上一篇

  2004 年1 月19 日,这一天正是农历的12月28 日,家住豫西某农村的刘柯(化名) 从县城的一家日杂商店买回了一支世纪龙礼炮。
  除夕之夜,12 点的钟击刚刚敲过,刘柯迫不及待地拿出那支世纪龙大礼炮,一口气跑到二楼楼顶,对准礼炮开始点燃,全家老小在旁观看,但见星光闪过,一声爆炸,刘柯“啊”的一声被浓浓的火药炸倒在二楼顶上。此时,家人看到满脸是血,一只眼球被远远炸落在地的刘柯,全家人急急忙忙把刘柯送到县医院抢救。在县医院治疗15 天后,又转院到省一家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刘柯已为治疗眼睛花去了十万余元,仅交通费用一项就开支了5000 余元。后刘柯经法医鉴定左眼部外伤致眼球缺失已构成重伤,左眼球摘除后已构成伤残五级,经省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检查后认为,刘柯伤后形成的疤痕还需做整容手术,需要换残疾用具(眼胎) 仅此一项费用就要得2 万元。
  刘柯面部炸伤,眼球炸残,在花去上万元,而无钱继续再治疗的情况下,到县城找那家日杂商店经销处,要求赔偿。但该商店老板告诉刘,我处经销世纪龙礼花炮厂生产的大礼炮是有合法手续的。大礼炮个别的质量缺限与伤害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所以商店不能赔偿一切损失。于是刘柯又找到世纪龙礼花炮厂让其赔偿。谁知,生产厂家说的也很轻松:我厂生产的产品质量都是通过省级质量检查部门经抽查检验的合格产品,你受伤是因使用不当造成,我厂不予赔偿。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无错的情况下,受害者刘柯只好一纸将世纪龙礼花炮厂和这家日杂商店并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审理查明: 2004 年1 月19 日原告刘柯在该县某日杂商店烟花爆竹定点销售处购买迎宾大礼炮一只,于正月大年30 晚零点左右在自家楼顶点燃礼炮引线,尚未及躲避,礼炮爆炸,将原告左眼及头面部炸伤,眼球内空物脱出,伤情经法医鉴定为左眼部外伤眼球缺失,构成重伤。左眼球摘除手术后构成伤残五级。另查明,该县另一消费者购买该日杂商店经销的迎宾大礼炮在燃放时未及时离开炮即爆炸,将其左脸部炸伤。同时,该县王某在正月十六日,到该日杂商店购买了两个世纪龙迎宾大礼炮后,在家燃放第一个大礼时发现炮响得急,未敢放第二个礼炮。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从王某家提取了该炮,又从该日杂商店提取了两个世纪龙迎宾大礼炮送到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结果为:有关检验项目均不符合国有规定的质量标准。
  综上所述,该法院认为,被告世纪龙礼花炮厂生产的迎宾大礼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致使原告刘柯在燃放其生产的世纪龙大礼炮时身体受到伤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某日杂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与质量标准的迎宾大礼炮,与该厂共同侵害了原告刘柯的身体,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世纪龙礼花炮厂赔偿原告刘柯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8 万元,另一告被销售伤人礼花的日杂商店负连带责任。


文章出处:http://www.lawyee.org/Case/Case_List_Correlation.asp?CaseID=461549&Action=reason&Action_Name=11819&ChannelID=2010200&ctype=cases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