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瑕疵致人损害 消费者可选择生产者担责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03 11:29:04         下一篇 上一篇

  浙江省慈溪市的华某家房屋建成后,安装了金属移动门,为生活方便,华某于2002 年9月在该门上安装了江西百胜门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胜公司) 生产的开门机控制器和开门机。2003 年2 月1 日晚,华某被安装了自动开关装置的移动门挤死在门柱上。2 月2 日,慈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华某家向华某的家人当场索取开门机控制器和开门机的说明书各一份,控制器所随附的说明书载明:其功能特点是慢速启动、慢速停止、平稳、安全、可靠,关门过程中遇阻返回等。但华某家安装的开门机控制器没有遇阻返回功能。2003 年9 月5 日,华某的妻子、女儿及父母作为共同原告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百胜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462108 元。
  法院认为,华某使用安装被告生产的开门机和开门机控制器的自动移门时被挤死的事实清楚。被告的产品说明书载明,开门机控制器的功能之一是遇阻返回,而事实上该产品没有此功能,对人身安全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是不合格的缺陷产品。华某的死亡与此有因果关系。原告有权选择该产品的生产者为被告让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的损失。赔偿的范围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因死亡赔偿金具有精神抚慰金的性质,原告另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华某的父母均是退休人员,享有退休金,华某的女儿已经成年,故对他们要求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151580 元、丧葬费2000 元,合计人民币153580 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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