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崇文区李玲诉同仁堂产品责任纠纷案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02 11:27:25         下一篇 上一篇

  李玲2004年50 岁,是北京奥士凯银龙商贸公司的退休职工。她向记者介绍说,自1999 年开始,她因为经常上火,嘴唇起包,到合同医院朝阳门医院诊疗,医生给她开了龙胆泻肝丸。从此以后,凡是上火她就吃几袋龙胆泻肝丸,好了就停下。2001 年11 月21 日,她觉得头晕恶心、呕吐、后背痛,家人立即把她送到了卫生部北京医院。因为平常也没有什么基础病,认为可能是感冒,打了几支抗生素也没有什么效果。医生查了血色素只有3 克,怀疑是再生障碍性贫血,又做肾穿刺,结果也不是。最后请肾内科专家会诊,专家们看了“血生化”结果以及多年服用龙胆泻肝丸史,诊断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肾性贫血,马兜铃酸致肾病。
  诊断结论出来以后,李玲及家人都不相信,从来没有什么病,怎么会得这种病呢? 医生让她透析,她不同意,到一家诊所用中药治疗,每副药70 多元,整整吃了3 个月,也没有什么效果。前后扛了有一年时间,2002 年11 月16 日出现昏迷,家人将她送到垂杨柳医院进行肾透析。
  李玲的爱人每月工资800 元,孩子在天津上班每月工资600 元,她自己的退休金700 元,3 个人加起来才2100 元,每月透析费用近5000元,加上七八十岁的父母拿出的退休金还不够,只好借债,现在已经欠债几万元。透析期间,李玲看到了有关报刊对龙胆泻肝丸事件的报道,开始她想联合其他患者一起打这个官司,但是了解了一下,很多患者都认为想告倒同仁堂很难,就退缩了。她就自己搜集证据,一个人提起了诉讼。2003 年11 月13 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立了案。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证实,在中国有多家医药企业生产龙胆泻肝丸,而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服用了被告生产的龙胆泻肝丸,即原告所述其服用了被告下属企业生产的龙胆泻肝丸一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89117. 21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李玲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83元,由李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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