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说明使用产品 造成损害自己负责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02 17:43:31         下一篇 上一篇

  1998 年1 月13 日,刘先生花了22 万余元购得本田思域小轿车一辆,2000 年8 月10 日,其看了某导航公司的市场广告找到“赛格车圣”(即GPS 车辆定位防盗监控系统车载设备) 平湖代理点,花了6688 元为自己的爱车安装了GPS ,在安装该产品的同时赛格车圣客户入网约定:原告申请被告服务项目为车载电话、定位寻踪、遥控开启车门、紧急报警等服务内容。“赛格车圣”与刘先生达成协议,有义务保证“赛格车圣”24 小时处于正常待机状态,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服务中心,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不良影响及相应责任由刘先生自行承担。后刘先生在安装了GPS 后的第二年即将该车交由其妻及胞妹使用。2003 年9 月25 日晚8 时许,其胞妹将车停放在自家楼下,次日早晨发现车辆被盗,遂向当地平南派出所报案,此案至今未破获。
  为此,刘先生将导航公司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刘先生认为其按程序锁好的车突然被盗,与此前导航公司的GPS 中心对车辆情况有不稳定信息有关,为此,要求法院依法追究该公司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并判令:该公司赔偿原告车辆被盗损失12 万余元;退还其购置安装GPS 费用6688 元和累计收取的月服务费人民币3040 元;同时判令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 万元。
  法院认为,安装了GPS 后,在操作过程中理应使用GPS 系列产品。刘先生的胞妹在用完车后使用“铁将军”牌遥控器对“赛格车圣”进行设防,虽然双方未约定使用遥控器的具体规定,但其胞妹将车停好后,用“铁将军”牌遥控器对车辆进行了设防,导航公司在对刘先生的车辆进行服务时显示的车辆状态为手柄故障,车辆熄火(即撤防) ,属于未对车辆进行设防,对未进入设防状态的车辆,“赛格车圣”是无法启动报警系统的。所以,刘先生的车辆被盗是由于自己未对车辆进行设防,造成其车辆被盗的责任应由自己承担。
  法院认为,刘先生购置安装导航公司生产的“赛格车圣”产品是为了实现防盗反劫的功能,但根据其产品质量要求,此产品属于一般标准产品,必须在进行设防状态下才能实现其产品防盗反劫的功能。由于刘先生在使用该产品时,未能按照该产品要求正确操作,致其车辆被盗,故刘先生车辆被盗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过错责任
  一审法院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请。


文章出处:http://www.lawyee.org/Case/Case_List_Correlation.asp?CaseID=461549&Action=reason&Action_Name=11819&ChannelID=2010200&ctype=cases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