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血液透析引起的医疗纠纷案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02 11:21:32         下一篇 上一篇

  马军是襄樊市某政府机关工作人员。1999年夏,平素精神十分健旺的他突然感觉自己下肢无力,连上层楼都气喘吁吁,起初还以为是上了年纪,并不在乎,可谁想过了一个多月,情况越来越严重,还伴随着浮肿等症状。马军开始求诊于本市各家医院,最终确诊为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衰竭。虽然已经知道重病在身,马军却反倒坦然了,对老伴说:“反正不是一天两天就能要命的病,只要治疗得法,就能再撑上十年,那时儿女成了家,我也就无憾了。”马军忍受着身体的巨大痛苦,坦然面对种种常规、非常规的医疗措施,从1999年8月至2001年8月期间多次在襄樊市一家小型医院接受血液透析等治疗。多种医疗手段的配合,促使马军的病情渐有起色,精神也日渐好转。2001年8月的一天,马军在又一次接受血液透析治疗的输血过程中,突然出现输血反应。一周后,马军又发现自己的四肢出现紫瘀,起初他并未在意,只认为是伴随治疗的一般性副作用,但直至5天后紫瘀仍未消除,马军遂前往全市最大的中心医院求诊,诊断为“重症紫癜”。9月1日,马军开始住院治疗,9月4日即因多器官功能衰竭及重症坏死性紫癜而死亡。2001年12月,对马军之死疑窦重重的家属以这家小型医院非法开展血液透析治疗,导致患者死亡为由,向襄樊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经过长达四个月的调查、分析,2002年3月底,鉴定委员会出具了书面鉴定书。鉴定书指出:“患者在8月8日输血前,某医院未做血常规检查,故不知患者是否贫血……若患者不贫血,无输血指征,则构成医疗事故”该鉴定书同时载明:“该医院在诊治操作过程中,擅自进行血液透析治疗,且无诊疗病历和输血同意书,均属违规行为”。虽然发现并指出了这家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明显的瑕疵和违规现象,但鉴定委员会最终却得出结论“本病案因缺乏基本证据,无法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马军家人历经长达四个月的苦苦等待,不想等来的却是如此的结果。面对鉴定结论,马军的亲属自然不服,在多次和医院及有关部门交涉无果情况下,沉浸在丧失亲人的巨大悲痛之中的马某家人愤而拿起法律武器,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90000余元。受理此案的襄城区法院多次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院方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根本不予认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更是极力反对,并以鉴定结论为依据,认为自己的治疗既不构成责任事故,也不构成技术事故,因此主张原告诉讼请求系无理要求,应予驳回。
  襄城区法院认为,被告即医院在“三无”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血液透析治疗,无法排除其诊疗行为的过错,并且被告医院在未做血常规检查,未确认患者是否贫血和是否具有输血适应症的情况下进行输血治疗,其过错是明显的,应对马军输血反应引发并发症并最终死亡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医院赔偿马军亲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50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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