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经济区域化及金融法制问题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吴志攀

作者:崔秀娟 朱磊 发布时间:2007-02-01 10:39:23         下一篇 上一篇

   吴志攀,男,1956年12月出生。1982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85年获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88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同年留校任教。1991-1992 年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1995年晋升为教授,并获全国优秀青年法学家提名奖。1997年获美国艾森豪威尔基金会学者。1999年获北京市“五•一”劳动奖章。
     从1996年起,历任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主任、法学院院长、校长助理、副校长。现任北京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北京大学法律总顾问、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兼任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员,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银行法》起草小组顾问。主要研究国际经济法、国际金融法,著有《金融法概论》、《国际经济法》、《国际金融法》等十余部专著。

     1、我们知道您对经济法理论有很深的造诣,目前我国在大力发展区域经济,您能谈一谈经济区域化对法制的影响吗? 
       区域经济的发展,大力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沿海地区的经济规模和产值在全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发达地区的资源集中。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大力促进了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同时,我国区域间的发展差距较大,在制度方面也有一定的差距。区域经济差距对法制产生了负面影响。导致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司法难以终审和制度设计的局限等问题。
     同时,在市场经济情况下,同样需要道德教化。适合于市场经济时代的道德教化方式,我们还没有足够的经验将它们系统化与理论化,我们现在特别需要找到一种既适合我国的国情,又适合市场经济时代要求的道德教育。这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与发展的需要,也是目前迈向全面小康社会、发展文明生活的需要。我国经济区域化的下一步发展应当是区域化向经济平衡化,道德教化的“西气东输”。在我国的内地,特别是西部地区,保留着深厚而丰富的人文精神和文化资源。将内地和西部的丰富的文化作为美好、吉祥的祝福,将人与人的亲情和人与自然的共生态度,从内地和西部传输给沿海城市,传输给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告诉他们世界上还有同工作和生产同样重要的事情,这就是人与人真诚爱戴,人与自然互相关怀。
     为了使我国区域经济更加平衡发展,为了我国的法制建设实现整体完善,在国家大型投资的带动下,要鼓励沿海发达地区的多种经济形式向内地和中西部投资,也许经过长期投资和经营,内地和西部市场与工业也会像沿海地区一样发达起来。在经济西进的同时,西部的文化也要东移。我们的目标应该是全国经济的平衡发展。经济区域化与法律统一化的融合,还影响到我国的长远发展模式。在我国,法律制度建设应该是统一的,不允许地方的司法保护主义,不允许市场的地方保护主义,更不允许地方政策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经济发展全国化的发展趋势。我们不但要使经济在国内实现全国化,还要在亚洲与东盟10国,与邻国日本和韩国实现生产与贸易的联合。在此基础上,我国完善法制只能建立在经济发展平衡的基础上,建立在西部对东部传输道德与伦理教化的基础上,建立在市场经济与伦理道德共同发展中的理性人自律的基础之上。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1995年先后颁布了“五法一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保险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因此被称为“金融立法年”。在这十几年间,我国的金融法制不断完善。我们知道您一直从事金融法的研究工作,并且曾经任《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起草小组顾问。请您向我们介绍一下在这十几年间我国金融法制的发展及运行情况。
     这十几年来我国的金融法制不断完善,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可以从中央银行法制的完善、商业银行法制建设和结算与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三个方面来概括我国金融法取得的成就。
     首先是中央银行法制完善。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次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写入法律,从此开始了我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时代。从此我国进入货币政策规范化、人民币地位的法律化,并且在制度上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改革和发展的方向。
     其次是商业银行法制建设。
     商业银行独立经营。在这十几年间国有商业银行逐步完成了股份制改造,拥有了经营自主权,不仅是政府拥有的一个金融机构,还是金融市场上的一个独立法人。同时,2003年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第四条将“安全性”排在第一位,将“效益性”排到了第三位,这样修改,符合商业银行经营发展规律。这个内容虽然不是核心条款,但是,安全性第一作为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而不再是将效益性作为第一原则,这是巨大的观念转变。
     存款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在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政府财政和中央银行也会支持,如“债转股”的支持措施,对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注资支持。这些支持措施的法律基础就是保护存款人利益,这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也是政府财政机关和央行的工作职责。
地方金融放权。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时,在第十二条规定了放开地方金融权的内容。我国发展最早和最快的城市,都是最早设立股份制银行的地方。地方拥有金融权,对地方经济发展影响很大。这种金融分权的安排,有利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趋于平衡,而减少地区之间差别。如今已经有 100 多家的地方银行成立,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
贷款等原则制度化。商业银行法律的规定及一系列的配套规定是我国银行贷款等原则不断制度化,减少了一些潜在的风险。
     最后,结算与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票据法的实施对维护结算秩序,保障经济安全,保障经济流通具有非常明显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一套完整的机制,而不仅是整个机制中的一部法律。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十年来发挥了许多重要作用,我认为其中最大的作用有两项:一是对我国土地公有制的保护;二是对我国公益事业财产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对《票据法》和《担保法》这两部法律分别作了司法解释,内容更加详细具体,基本上可以解决两部法律遇到的主要问题。高法的司法解释,使这两部法律在执行中更加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对于市场更具有适用性,同时对提高这两部法律的执法水平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3、作为金融法专家,请谈谈今后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建设遇到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今后十年,我们需要有一个完整的金融法制发展战略,需要对未来有一个展望。在2015年时,许多重大的制度变化必然发生,况且有些情况已经在悄然发生了。
     首先应当是人民币的币值问题。这个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今后十年我国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关于币值稳定的解释是什么?是单向的,还是双向的?我认为应该是双向的,不但应防止贬值,还要防止升值。与此相关联的问题还有,人民币逐步可自由兑换的问题。对此,我国在法律制度上还没有准备,原来的外汇管理制度和办法将越来越不适应未来的局面。所以,这个问题将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重点之一。
     其次是完善信用机制。改善金融法律制度生态。我国金融业发展得很快,外资金融机构也迅速进入我国市场,但是,我国的金融生态环境不适应金融业的发展,如不迅速加以改善,如此不尽如人意的金融生态环境还会阻碍我国金融业的良性发展。金融生态环境不是天生的,而是在金融市场发展与制度建设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比如,需要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客户信用记录与银行客户信用评级制度等。
     再次是完善央行与财政的关系。完善中央银行再贷款及处理的制度建设。我国在法律制度方面必须面对中国人民银行上万亿元人民币再贷款如何处理的问题。但是,现在我国还没有完善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处理机制上,这部分资产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资产,还是属于财政资产,也需要在法律制度上明确。
     同时要完善法律衔接和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金融法律与政府颁布的金融法规,相互之间要衔接,尽量避免和减少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况。法律要操作执行,必须对法律的关键术语进行解释,法律执行的关键界线要清晰。
     最后,改变“法律工具化”的思想在金融领域,“法律工具化现象”依然存在。对法治政府而言,法律不应该作为政府执政的工具来看待,法律是法治政府执政的制度基础。工具只是在使用时才拿出来使用,用完了就收回到工具箱中去。而法律不应该在政府执政过程中会出现“无用”的时刻。因为法律是政府执政公平、公正的底线,行政机关时刻不能越过法律的底线做事情,否则就是违法。政府如此,中国人民银行是政府主管金融的机关,也应如此。
     今后十年、二十年的主要任务,应该是着力于完善金融生态。金融如同有生命的植物,需要适当的阳光、水分、空气、温度和土壤才能生存和生长。植物的生态环境越好,植物就生长得越好。反之亦然。金融法律要执行得好,需要适当的法律制度生态环境。制度生态环境越好,执法的效果也就会越好。反之亦然。
     今后十年、二十年乃至更长的时间内,需要我们努力工作,同时总结地方经验和基层操作智慧,完善金融法律制度建设,营造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生态的绿洲。

     4、您能具体谈一谈金融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吗?
     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但是也还存在进一步改革的问题。例如,我国金融机构管理体制与市场运作依然带有浓重的政府“政策导向”,而对“市场导向”不敏感。这种过度依赖政府的情况对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有有利的方面,如政府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的效果比较明显,但它也带来负面影响,如政府承担过重的金融市场风险。在国内金融市场还没有更多地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的现阶段,这种负面影响,还表现得不明显,但是,如果国内金融市场对外进一步开放时,其负面效果就会突出地表现出来。那时,我国将出现类似近几年日本金融业和韩国金融业的情况。

     5、我们知道国家的金融安全是一个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您谈一下国家金融系统的安全问题。
     金融安全涉及国家经济整体利益与政治稳定,金融安全依靠许多方面的因素来保障,其中依靠法律保障是非常重要的。其一,金融法在前面谈到的“金融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四个基本面上进行规范、将金融安全行为规范依法确定在一定条件之上。其二,金融法通过众多法律与法规,将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的具体内容落实到程序化和操作化层面。金融机构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行业和机构内部的操作规范与程序,将金融交易中的风险或安全隐患,采用安全操作程序来预防。其三,金融法与其他有关法律,例如刑法联系在一起,将违反金融法律规定,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行为,认定为金融犯罪,依法追究行为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其四,要切实保障金融安全,仅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还不够,还要加强现场的检查与监督。我国对金融市场的监督有四个层面:一是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督;二是同业协会的行业监督;三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业务合规性检查与监督、财务稽核、审计监督、财经纪律检查、税务监督等;四是司法部门监督。我国的检察院与公安部门对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要开展有关司法程序的调查。我国法院对于金融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侵害客户合法权利的行为,受理有关的诉讼案件。其五,金融安全的本质离不开从业人员素质教育与机构管理机制的设计。对金融从业人员,不仅要求其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而且对其入门后还要不断进行素质培训,提高其业务与职业道德水平。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设计也要考虑到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带来的变化,参考国际上其他国家金融机构管理机制设计的经验,不断改进与完善我们的管理机制的设计,达到管理机制设计的合理性与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及效率性,同司法的公正性的结合。

     6、您作为北大党委常务副书记,也曾经担任北大法学院的院长,您对法学教育肯定有一定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请您谈谈我国加入WTO后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以及如何提高我国法学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加入WTO后,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是:经济全球化、法律服务跨国化、中介服务品牌化、法律与其他学科交叉化。面对这“四化”,我国自己培养的法律专业人才,能否适应入世后来自国外竞争优势的挑战?我个人的看法是,至少有两项工作要做:第一,提高我国法学科研中新知识创造的比例。第二,提高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国际主流律师业务的职业训练的比例。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我国法学教育才能够比较适应WTO后的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同时,要加强法学的应用性教育,促进地方性知识与全球性知识的融合,实行大学与外界多层次、多领域的融合。

     7、我们注意到您对信息化社会与法学教育也很关注,您能具体地谈谈信息化社会或者网络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吗?
     我国大学法学教育在信息社会网络时代面临挑战和压力。信息社会和网络时代已经改变了人们之间交际行为和交换信息的方式,这必然对法学院研究与教育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网络科技影响法律图书馆发展模式,影响学生和研究人员的资料查询和阅读方式;网络科技对法律教室的影响,对教师与学生交流方式的影响;网络科技发展对法学研究与发表方式的影响,对法学研究评价方式和传播方式的影响;网络科技在法学教育领域日益广泛的融合导致教师与学生角色的互动;网络科技发展将使法学院的考试制度、论文答辩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课程设计、讲义与教科书设计、研究与讨论制度发生改变;网络科技发展使法学教育与相关学科发展产生融合,跨专业、跨学科发展将发生新的变化;网络发展使法学院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发生了变化;网络发展正在改变法学院的师资构成,学科与学派的发展产生新的方向;网络科技发展将提升大学法学院的学术能力,提高其综合实力,影响法学院对社会的“贡献度”和社会的“支持度”;网络科技改变了法学院传统教育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例如,政府与网络、法律与网络、国家与网络等的关系。

文章出处:中国法学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