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QFII制度的法律思考(二)

作者:余志勇 发布时间:2006-11-01 21:30:49         下一篇 上一篇

第二章 我国QFII制度及QFII制度国际比较

一、QFII制度与我国证券市场开放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缺陷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已经初具规模,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证券市场发展中的各种问题也暴露出来[1]

第一,投机性较强。衡量某个证券市场的投资价值的主要指标是市盈率[2],其倒数代表股市的长期投资收益率,如果市盈率高则投资证券的长期回报就低。国内证券市场市盈率偏高,人们入市不是为了长期投资而是为了从股价的异常上涨中获利。虽然对中国证券市场现在的市盈率存在争议,但普遍认为在30-50倍之间[3],而道琼斯工业指数的平均市盈率在18倍左右[4],显然美国证券市场更具投资价值。

第二,投资者结构仍不合理。虽然中国近年来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建立了证券投资基金,促进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进入证券市场,但总体而言沪深股市仍属典型的“散户市”,机构投资者无论在数量还是资金规模上都存在差距[5]

第三,股权严重割裂。中国股市上的股票有流通股和非流通服之分,而非流通股所占比例高且不能流通,以致产生了“流通盘小”,“透明度差”,  “流通股股东利益受损”等弊端。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中国原来片面强调证券市场为国有企业改制服务,而为了尽快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采取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代表国家持有该公司的大部分股份,只拿出少部分向公众发行的作法。

第四,证券公司竞争力不足。截至2003年年底,中国证券公司有90余家,平均资产20多亿元人民币,中国排名前20位的证券公司资本之和不到45亿美元,还不及世界排名第十位的野村证券,而世界排名第一的美林证券一家就达到730亿美元[6]。境内外证券公司的竞争力不可同日而语。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除中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以外,“条块分割”是很大原因。各部门,各地区都纷纷设立各自的证券经营机构,并对之采取保护措施,缺乏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加上中国严格分业经营,证券公司难以进行融资和业务创新。比较而言,中国证券公司还处在低水平发展阶段。

第五,上市公司质量较差。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有些上市公司“重上市,轻质量”,“重圈钱,轻回报”,为了上市不惜使用伪造、隐瞒的手段,上市以后几乎不分红或很少分红。上市公司是投资人的投资对象,其低下的质量严重损伤了投资人投资证券的信心,而信心是建立和维系整个证券市场的纽带,丧失信心的代价则是证券市场的崩溃。

第六,监管手段落后。中国证券市场一直受到“政策市”的影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往往采用发布政策这一简单的方式来干预市场运行。政策宽松,市场就上涨,政策吃紧,市场就下挫。而“政策”毕竟不直接反映市场规律,在证券市场发展之初,它可能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在中国已成为仅次于日本的亚洲第二大证券市场的今天,过度依赖“政策”来监管,难免显出滞后性和暂时性。

(二)我国选择QFII的缘由

各国证券市场所处的不同环境决定了各自不同的开放模式。以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看之,选择QFII模式更符合我国的现状。

1、首先QFII对以上提到的我国证券市场的缺陷均具有改善或促进改善的效用:

QFII引进的合格投资者多为世界上排名靠前的投资机构,它们秉承价值投资的理念,倡导理性投资方式,这无疑对境内的投资者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

我国的非流通股数量庞大,成份复杂,其流通的实现需要证券市场上有相当规模的存量资金。QFII可以增加资金总量,部分抵消因国有股,法人股的减少持有,对中国证券市场造成的冲击。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目前代理合格投资者数目最多的是中国国际金融公司,其国际业务实力尽人皆知。作为中小商的汉唐证券以其快捷周到的服务也争取到了德意志银行的委托。竞争的加剧有益于证券公司的整合。

合格投资者来自拥有发达证券市场的国家,它们必然以其熟悉的标准来衡量中国的上市公司和市场监管,无庸讳言,我国的上市公司较差的质量和粗糙隐蔽的监管手段将使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价值大打折扣。为吸引合格投资者,增强我国证券市场的竞争力,有关方面的完善步伐将会加快。

2、其次QFII除了解决证券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外,还可以有效的控制证券市场开放中的风险[7]。韩国、印度、我国台湾地区都有成功的经验可以证明。而且我国的证券市场现状与台湾的QFII制度实施之前相似,台湾的QFII成功经验对我国控制证券市场开放中的风险来说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总的来说,QFII 除对我国证券市场已有的缺陷具有改善作用之外,而且可以有效控制证券市场开放中的风险,并有具有较大借鉴意义的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可资借鉴。故我国在证券市场的开放途径中,选择了QFII。

(三)我国QFII制度出台背景

1998年以来,梁定邦先生通过总结有关市场对外开放的经验,结合我国证券市场投资理念不成熟、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和机构投资者规模小、竞争力低等问题,数次向国务院建议,允许QFII有限制地投资于国内A股证券市场。证监会成立专门小组,开始对QFII等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2001年,香港特区政府提出有关QDII的建议,即允许内地外汇资金通过合格的境内专业机构投资者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同年,中国证监会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就QFII和QDII的利弊及操作问题进行研究,并将有关意见于2002年年初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同意“先从引入境外合格投资者抓起”,可以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此,QFII工作进入市场咨询阶段,证监会多次召开座谈会,组织境内外专家对QFII机制作进一步论证。多数专家和市场人士认为,二十多年来我国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取得了巨大成就。要保持和取得更大的成就,应突破过去主要采用的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逐步加大吸引境外证券投资的力度。证券投资一般不直接参与管理,有利于内资企业自身的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通过资本市场实现扩张,提高竞争力,与直接投资互为补充。引进QFII的证券投资,是在资本市场还没有全面对外开放条件下引进外资的稳妥办法,也是资本市场进入发展新阶段的重要推动力。从韩国、印度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看,要成功实施QFII,就要严格防范短期炒作,一方面是确保资金来源的中长期性质,另一方面是把好外资汇入汇出关。只要我们充分借鉴其他市场的成功经验,建立较为完善的QFII机制,就能增加市场的中长期资金供给、增强投资者信心和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影响力,还能有效地促进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上市公司素质的改善和投资理念的完善,引导居民储蓄转化为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股权文化的形成。

2002年10月,中国证监会上报了《关于引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试点及发布有关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11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于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外管局、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继发布了配套文件,主要包括: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自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二、QFII制度的国际比较

    总观各国的QFII制度,我们可以看到QFII制度主要包括资格条件(市场准入);投资范围和投资额度、比例;资金的汇入与汇出管制;路径选择四个方面。下面将从这四个方面把我国的QFII制度与印度、中国台湾地区、韩国的QFII制度加以比较:

 



[1] 参见黄彦,《QFII法律问题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2] 市盈率是指股票市价与股票每股税后利润之比,参见戴相龙主编,《领导干部金融知识读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第88页。

[3] 参见校坚,《QFII:中国的股价高不高》,《证券市场周刊》,2002年12月2日

[4] 参见陈原猛,《微利时代绝对追求回报率》,《潇湘晨报》,2003年9月18日

[5] 参见王开国,《破解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十大难题》,《暸望》,2002年12月。

[6] 参见郭恩来,《寻找我们的生存空间,中外券商竞争力比较》,http://finance.sina.com.cn

[7] 参见冯谦/孟阳著,《QFII制度: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过渡性制度》[J],《商业研究》,2003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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