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研究(一)

作者:兰蕾 发布时间:2006-06-26 23:21:21         下一篇 上一篇

中文摘要

 

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已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该制度产生于十九、二十世纪之交,与以保证债权人公平受偿为主旨的破产清算程序不同,破产重整程序是以挽救企业、维护社会利益为立法目标的“再建型”破产制度。我国没有建立破产重整制度,为了解决上市公司进行的重组活动无法可依的问题,我国学界和实务界都提出了引进破产重整制度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 以下简称《破产法》(草案))以专章规定了重整制度,是我国破产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由于该章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而没有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特点进行规定,因而可能会给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带来一定的困难。本文以我国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特点为出发点,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应该具有的内容,讨论了破产重整程序如何与我国现有制度相协调,最后提出一些完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构建的建议。

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正文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破产重整制度的一般理论、我国上市公司的特点以及构建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基本思路。本部分列举并分析的我国上市公司的特点包括“壳”资源稀缺、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股权分置和行政干预。在此基础上,本部分的结尾总结出了构建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基本思路,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及放松政府管制,扩大企业自由。

    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破产重整制度与我国现有的几个基本制度的关系,包括破产重整与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与证券发行制度、与股权分置改革以及与我国司法体制的关系。本部分通过分析破产重整制度与这些制度之间的冲突和协调,研究并预测了破产重整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为进一步立法和制定有关配套措施提供参考。

    第三部分列举了《破产法》(草案)中重整制度的主要规定并进行了简要评价。之后,笔者根据第一、二部分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建议。这些建议都是围绕上市公司的特点和破产重整与现有制度的协调和配合展开的,内容包括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原因、重整申请的提出、资金募集方案、股东权益保护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

 

 

关键词:上市公司  破产重整 退市 证券发行 股权分置改革


 

Abstract

 

Corporate reorganization refers to a system that actively assists a debtor, who is running a risk of going into bankruptcy or who has gone into bankruptcy but with the possibility of reviving with its endeavors for surviving and revival. The corporate reorganization system originates from the end of 19th century and beginning of 20th century. Compared with the insolvency liquidation system, which aims at insuring interests of the creditors by the way of distributing the debtors’ remaining assets to all creditors equally and fairly, the corporate reorganization system is considered as making “saving the company” and “insuring social interests” its major objectives. The corporate reorganization system has not been adopted by our country so far. In order to provide a legal base for listed companies of our country in their practice of restructuring, both the academia and law-practice world claim to establish the corporate reorganization system in China as soon as possible.

The “Draft Enterprise Insolvenc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called Draft Insolvency Law) regulates Reorganization in a separate charter, which is said a distinguish progress of our insolvency law legislation. However, this chapter is composed to be applied to all kinds of enterprises legal persons, and does not contain any specific provision for listed companies. Accordingly it is predicted that the Draft Insolvency Law is not able to meet the need of restructuring and reorganization of listed companies of our country. Starting from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isted company and securities market of our country, this essay intends to research on the quality of listed company reorganizat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and the cooperation and coordination of corporate reorganization system and other current legal systems. Finally this essay offers some suggestions of improving the listed company reorganizat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This essay contains three parts: introduction, main text and epilogue. The main text consists of another three parts:

Part one is mainly about the general theories and rules of corporate reorganization system, characteristics of listed company of our country and major principles of establishing corporate reorganization system.

Part two focuses on the contradiction and coordination of listed company reorganization system and some other current legal systems of our country, namely de-listing system, securities offering system, reform of non-tradable shares and judici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Part three introduces the provisions of the chapter “reorganization” of the Draft Insolvency Law and makes a brief comment on this. Then the author offers some suggestions of improving the listed company reorganizat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All these suggestions are composed surround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isted company and securities market of our country in a pragmatic manner, rather than from the sheer academic prospective.

 

Key words:  corporate reorganization    listed company    de-listing   

            Securities offering   reform of non-tradable shares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引  言... 1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之“中国特色”... 5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基本理论与规则... 5

1. 重整的概念界定及制度沿革... 5

2. 重整的基本规则... 6

(二)我国上市公司现状与破产重整制度的构建... 11

1. “壳”资源稀缺与破产重整制度的立法目标... 11

2.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与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 13

3. 股权分置与股东权益保护... 14

4. 行政干预与破产重整中法院之主导地位... 15

(三)构建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基本思路... 16

1.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16

2. 放松政府管制,扩大企业自由... 17

二、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之制度环境分析... 19

(一)破产重整与上市公司退市:进退之间... 19

1. 立法旨趣之对立与协调... 19

2. 破产重整:绩差上市公司的救命稻草?... 20

(二)破产重整与证券发行:桎梏打开后的思考... 22

1.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与证券公开发行... 23

2.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与证券非公开发行... 23

3.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与股票质押贷款... 25

(三)破产重整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两步走”与“一步走”... 26

(四)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与我国司法体制... 29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构建的若干建议... 3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中的重整制度及评价... 31

1.《破产法》(草案)中重整制度的主要内容... 31

2. 对《破产法》(草案)中重整制度的评价... 32

(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构建的若干建议... 33

1.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原因... 34

2.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权... 35

3.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中的资金募集方案... 36

4. 上市公司股东权益保护... 37

5.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 40

结  语... 42

参 考 文 献... 43

后  记... 47

 


 

  言

 

一、背景分析

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已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1]该制度产生于十九、二十世纪之交,并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得到迅猛的发展。其时,公司尤其是大公司、上市公司已经成为各国国民经济的中流砥柱,且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日益发达与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公司之间、公司与政府之间、公司与社会之间以及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依存关系也日益复杂与深刻,社会经济生活呈现出很强的整体性与联动性特征。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一个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崩溃往往会引发各种负面影响,甚至是相关领域内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从而对国民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2]作为一种破产预防的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正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产生。该制度主要有两个目标:清理债务和拯救企业。一方面,通过债务调整,消除破产原因,使企业摆脱经济困境,获得复兴机会。另一方面,它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建立在债务人复兴的基础上,力图使企业的营运价值[3]得以保留,从而使债权人能够得到比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4]其中,拯救企业是重整制度的首要任务。[5]

尽管我国在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有上市公司暂停上市、终止上市以及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等与重整有关的规定,但法律意义上的公司重整制度并没有建立。五年前轰动全国的“郑百文”重组案及之后的一系列类似案件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对破产重整制度的关注。一方面,考虑到中国上市公司“壳”资源的稀缺性和上市公司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重大影响,上市公司破产不是立法所鼓励的方向。中国上市公司至今没有一个破产的先例,大多数已经濒临破产或严重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一直在挣扎着“保壳”。目前面临破产的大型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一般以股份协议转让方式对资产进行重组以挽救企业。这种非破产程序的股份协议转让方式以契约的形式,通过关系人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解决资产重组事宜。只要有任何一个当事人不同意协议的全部内容,整个资产重组就可能无法进行。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没有为上市公司的复兴提供足够的法律手段。许多绩差公司在制定重组方案时,受到现有法律规定的重重制约。如“郑百文”资产重组计划的其中一项内容为债务人的流通股股东自愿根据重组计划将其所持有股份的50%无偿过户给三联集团,三联集团承担部分债务和重新出资。由于“郑百文”社会股东众多,资产重组方案的合法性无法得到各股东的认可,致使资产重组方案的实施一度受阻。在这种情况下,学界和实务界把眼光投向了近几十年来国际上破产立法所推崇“再建型”破产制度。他们认为要想解决上市公司复兴的问题,引入破产重整制度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一时间有大量学术研究成果对引入破产重整制度的必要性和优越性进行论证,[6]并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构建出谋划策。

二、选题意义

在社会发展需求、学界支持和国际潮流的共同推动下,历时十余年进行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以下简称《破产法》(草案))终于于2004年6月提交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破产法》(草案)将破产重整程序作为单独一章进行了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草案中没有对上市公司的特殊情况进行规定,根据起草者的说法,是因为“上市公司无论是进入和解程序、重整程序、还是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现行的立法规定基本上可以解决相关问题,在这方面与其他企业没有区别,区别体现在资金募集、重整中的某些特殊措施,这些不是《破产法》规定的范围”。[7]同时,破产重整制度要想顺利实施,与现有的各项制度的协调也非常重要。对此,《破产法》(草案)的起草者也表示出同样的关注:“对上市公司在重整方面的特殊问题,我们期待证监会及早入手,作出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的相关规定,至少在《破产法》出台或实施之前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这样才不至于出现监管空缺,临时抱佛脚”。[8]

无论是在破产法中,还是在公司法、证券法中进行规定,破产重整制度作为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需要有一套细致可行的规则来支撑,而不能认为在立法中规定了这个制度就万事大吉。对于重整制度的构建,笔者认为,不可否认这是完善我国破产立法滞后现状的一个有益尝试,从长远看顺应了世界破产立法的潮流。但是,从目前来看,如果《破产法》(草案)最终通过,破产重整制度就能达到所预期的效果,使有再生希望的上市公司最终得到拯救吗?笔者对此持怀疑态度。这主要是因为:第一,从规定本身而言,《破产法》(草案)中关于重整的规定条文简单,没有体现我国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特点,有些规定尚值得推敲;[9]第二,从操作层面讲,《破产法》(草案)通过并生效之后,最大的问题是如何与我国现有的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规定相协调。相比而言,考虑到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第二个问题的难度更大,任务更艰巨,对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也更具决定意义。这些协调或变通不一定都要体现在破产法的规定中,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法、证券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破产法》(草案)尚未最后通过,因此对破产重整制度与现有制度的协调问题还没有提上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相关的配套措施自然也还未开始酝酿。但是,根据有关报道,《破产法》(草案)预计最晚将于今年六月通过三审,正常情况下正式生效也为期不远。因此对进一步修改草案内容和开展相关配套措施的研究来说,时间并不算宽裕。



[1] 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版 ,第 385页。

[2] 林晓君:《公司破产重整与现代立法理念——从上市公司的角度探讨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载顾功耘主编《中国商法评论》(创刊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0页。

[3] 所谓营运价值,就是企业作为营运价值实体的财产价值,或者说,企业在持续营业状态下的价值。在许多情况下,企业的营运价值高于它的清算价值,即高于它的净资产通过清算变价所能获得的价值回收。营运价值理论也是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依据之一。

[4] 齐树洁主编:《破产法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40页。

[5] 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14页。

[6] 鉴于学界已有大量这方面的成果发表,笔者在文中就不再论证。仅以此为前提,研究引进的方法及实施的问题。

[7] 《破产法》(草案)起草小组成员之一王欣新于草案二审前答记者问,,访问时间:2005年11月3日

[8] 《破产法》(草案)起草小组成员之一王欣新于草案二审前答记者问。,访问时间:2005年11月3日

[9] 《破产法》(草案)尚未最后通过,目前评价其实施的前景未免为时过早,这也是作者在写作本文过程中一直比较困惑的问题。但是鉴于目前没有更多的消息证明草案的“重整”部分在原来基础上将做大的改动;即使有所改动,破产重整作为一项刚刚引入的制度,与现有制度协调的问题也不是仅仅通过修改草案的内容可以完全解决的。因此,本文从现实的角度出发进行研究,相信不会对研究结果的实效性产生太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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