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一)

作者:王薇丹 发布时间:2006-06-06 22:55:30         下一篇 上一篇

中文摘要

我国传统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正在自2004年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动作坚冰融化之机面临较大冲击,混业经营已显端倪。这为我国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提出了紧迫的现实课题。面对混业经营的大势所趋,监管真空使得分业监管显得力不从心抑或成本加大。根据入世承诺,2006年底国内金融市场将彻底向外资开放。保险资金运作风险与保险市场竞争强度相伴与日俱增。

本文立足这一现实国情,认为我国应当引入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监管的公开规制理念,建立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各监管当局信息共享机制与信息披露制度,尽量降低资金运行风险,提高监管效率。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全面探讨保险投资一般理论及保险资金入市的现行制度规范,此部分采用综合归纳的分析方法,着重分析了保险资金入市制度的构建体现出监管当局审慎的监管理念,由此引出如何在当前形势下做到既放松投资限制又避免资产风险所需要的监管“度”的把握的分析。第二章就分业模式的监管导致在保险资金入市下出现的监管真空现象提出应当引入公开规制监管理念。第三章对保险资金入市监管真空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并论证公开规制理念的确立。最后一章对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信息共享与信息披露制度提出构建,以贯彻公开规制理念。

 

关键词:保险法 保险监管 保险资金直接入市 公开规制

Abstract

Traditional financial system have been met great challenge from insurance fund accessing stock market in China. So the issue of the efficient regulation is in an emergency. Facing the tendency of Integrated Financial Management ,the single management show insufficiency. According to the admitted of entering WTO, internal financial market will be opened to foreign countries in 2006.The risk of insurance fund application and competition of the insurance will be enlarged.

The thesis advocate the supervisor should refer to the ideals of disclosure regulation in the capital marked of developed countries, forming the sharing information and disclosing system.. The thesis consists of five chapters. Chapter one remarks mainly introduce the insurance investment and the system of the insurance fund accessing stock market by inductive analysis metho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embody the supervising method, so the thesis advocate the analysis should pay close attention to the proper supervision .In the second chapter, the writer analysis the reason of the referring to the ideals of the disclosure regulation. In the third and the last chapter, the writer analysis the supervisors problem and advocate to construct the system by the ideals of the disclosure regulation.

 

Keywords: insurance law                        insurance supervision

insurance fund accessing stock market    disclosure regulation

 

引言

2004年10月24日,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直接入市获准,自1997年以来关于保险资金是否应该直接入市的大讨论告一段落。

近两年虽然保监会、证监会针对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出台了一些相关规章与指引,但在实践中仍显出其柔性有余而刚性不足,由于在监管中监管理念的缺失,这些规章和指引给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感觉,缺乏内在的逻辑性和连贯性。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与分业监管的现实矛盾与冲突,总使得监管当局应对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风险控制显得捉襟见肘,现有的法规规章在现阶段也难以堪当有效规范的重任。这就导致了在现实金融分业监管中体现出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监管真空的现实存在。因此文章以公开规制为切入点,在现有的分业监管的制度架构下,搭建保监会、证监会和银监会三者信息共享平台,明确三者信息公开与共享的法律义务与责任,立求探寻在公开规制理念下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有效监管机制的构建。

第一章           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资本市场运作制度

第一节 保险投资资金分析

保险投资又称保险资金运用,指保险公司将暂时闲置的保险资金以有偿返还方式重新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以获取利益的行为。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是保险资金运用的新渠道、也是分散保险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2004年10月2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获准直接入市,自此保险资金已从允许间接进入资本市场进入全面直接进入资本市场时代。对于如何有效进行保险资金入市监管和控制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仍未形成成熟的制度理念与制度安排,这对于经营风险的保险公司而言,犹如自身未有“保险”。

本文从保险投资的一般理论及保险资金入市的现行制度安排入手,分析资金运用中的风险。认为要制定正确的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监管制度,应当对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中市场的系统风险作出客观估计与评价,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以公开规制为理念,建立统一协调的信息共享公开体系,既避免监管懈怠,又实现有效监管目标。

 

一、           保险投资资金来源及投资资本市场渠道特点

保险资金是一种专门用于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可能对生产、生活造成的不利后果的资金,就属性而言是一种特种资金。保险资金来源主要分为三部分:权益资产、保险准备金和其他资金。权益资产,即资本金、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保险公司的自有资产;保险公司的保险准备金有多种形式,如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偿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巨灾准备金、总准备金等;在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还存在其他可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如因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之间的“时间差”而形成的资金,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代管的保险保障基金等。[1]另有观点认为保险资金由三部分构成:资本金、保险基金和投融资活动获得的资本。[2]还有观点认为保险资金一般是由保险基金、资本金和借款三部分组成。众多投保人缴纳的保费的总合就是保险基金。[3]综上,笔者认为保险公司投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部分:准备金、权益资产和其他资金来源,其中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履行其承担的保险责任,备付未来的赔偿或给付责任,从所收到的保险费中提存的资金准备,是保险公司投资的主要来源之一;权益资产包括保险公司开业时的自有资本金和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主要包括资本溢价和股票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资本折算差额、接受捐赠等;其他资金来源如结算中形成的短期负债,附加差益、退保收益以及其他一些应付账款等,这部分数量很小。一些发达国家,承保利润很小甚至为负数,保险公司的利润主要靠投资收益来平衡,因此保险资金的投资利润对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尤为重要。

   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2006年前3个月保险业经营数据显示,截至3月末,用于投资的保险资金达到9463.4亿元,同比增长了41.58%。在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我国保险公司的投资资本市场渠道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债券、基金、贷款、资金拆借、证券回购、股票。[4]

(一)  银行存款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将资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或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对于大额5年期以上可以办理银行协议存款,协议存款的利率由保险公司和银行双方协定,银行存款风险极小,其投资收益为固定的利息收入。

(二)  债券投资和基金投资

我国保险公司的债券投资包括短期债券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对象可以是政府债券也可是金融债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                                             保险公司基金投资会随基金单位价值变化而变化,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

(三)(保单)贷款

按我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要求,我国保险公司目前能开展的贷款业务是保户质押贷款,质押贷款的投资收益来源于保户所支付的利息收入。

(四)  资金拆借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下,资金多余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同业拆借市场将多余头寸拆放出去,赚取利息收入。资金拆出业务主要以短期资金融通为主,7天以下的拆出特别是隔夜拆出占的比重较大。

(五)  证券回购

        我国保险公司可以从事证券回购业务,即在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债券、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等债券回购的经济活动。

(六)  股票投资

在保险公司总资产5%比例内,可直接进入股票市场。股票投资收益来源于股息和股票价格的上涨,由于股票价格波动性很大,因此投资风险较大。

 

二、           保险投资资金结构

      保险投资资金的结构分为三种,一种是期限结构,一种是收益率结构,另一种是风险结构。[5]

(一)  期限结构

不同来源的保险资金期限是不一样的,因而使保险企业的资金来源结构具有层次性。一般而言,资本金的期限取决于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比如股份制企业的股本具有不可赎回性,因而是企业可以长期使用的资金,具有长期性。

在外部资金来源中,各种责任准备金和保险费的积累与结存占主要部分。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企业为未来的赔付而准备的基金,其可利用的期限具有不确定性,而且,各种准备金的支出时间不一致,因而各种责任准备金之间也存在期限上的差别。

在各种资金中最重要的是保费积累与结存,保险企业所收入的保费除用于赔付支出及提取各种责任准备金之外,还有相当一部分的结余,这些结余资金使保险企业有最低限度的可以经常运用的资金存量,从总体上看是可以长期使用的资金。

(二)收益率结构

保险企业的资金来源与其他类型企业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收益率结构的要求不同。以财产险和人寿险为例。因为财产保险是一种补偿性的契约安排,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来源不存在收益率的要求,但对单个被保险人所受到的风险损失的赔款超过其所缴纳的保费,保险企业要弥补其保费收入与赔款之间的差额只能有两种途径:一是由其他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费来填补,二是通过投资使保险资金增值来补充。对于寿险而言,由于保险品种的不断创新,使寿险保单有的具有初补偿功能,有的兼具补偿和储蓄的双重功能,因而更强调收益率的要求。在一些发达国家,承保利润很小甚至为负数,保险公司的利润主要靠投资收益来平衡,因此保险资金的投资利润对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尤为重要。

(三)风险结构

     保险资金来源的风险指不能履行保险偿还或赔付义务时保险企业必须以其他方式筹集资金而承担损失的风险。这种风险表现为以较高的成本借入资金等。保险资金的风险结构与期限结构和收益率结构相关。无论何种来源的资金,它在一定的期限内或者要求偿还或赔付,或者要求一定的收益报酬。由于不同来源的保险资金期限及对收益率的要求不一样,因而其所对应的风险结构也不一样。

 

  三、保险资金投资范围放开的积极作用和现实意义

(一) 保险资金投资回报率升高

外国保险公司重视资金运用的压力主要来自保险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全球承保能力的过剩,导致承保利润下降,承保亏损普遍存在。目前,投资已成为西方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保险公司管理着全球40%的投资资产。外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率为90%以上,投资领域涉及股票、债券、房地产、抵押或担保贷款等。保险公司的利润主要包括两大块,一块是承保利润,一块是投资利润。在西方发达国家,保险业竞争激烈,保险费率极低,而且保险责任相当广泛,保险赔付率经常在90%以上,乃至超过100%,但是,保险公司即便在这种情形下仍然能够获得较好的经营效益,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他们的投资利润占了很大比重。例如,1975~1992年,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瑞士六国的承保盈亏率(盈亏/保费)分别为-8.2%、0.33%、0.51%、-11.62%、-8.72%和-8.48%,而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保费)则分别达到14.44%、8.48%、8.72%、13.01%、13.29%和11.55%。这一组数据充分说明了在资本市场上进行投资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意义。

以OECD国家资产平均真实收益率(剔除通货膨胀的因素)为例,在过去的近30年里(1970-2000),平均真实收益率最调质资产是国内和国外股票,其中,国内股市的投资回报率为8.0%,国外的股票投资回报率也达到7.1%,贷款的回报率只有股票的一半,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的回报率比股票的投资回报率差距更大,政府债券的回报率只有股票投资回报率的1/5。在这些国家中,美国过去20年货币市场的年平均收益率为3.7%,债券市场5%,股票10.3%;德国过去30年货币市场收益率3.5%,债券市场7.9%,股票市场14.4%。同发达国家一样,新兴市场国家的资产收益率中,股票市场民是最高的,新兴市场国家的债券市场平均收益率为8.7%,股票市场平均收益率15.5%。

随着保险资金可以直接入市,保险投资渠道增加,保险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和各种金融工具的回报率做出更大选择,有利于提高投资收益率。随着存款利率持续走低和保险市场开发运营成本的不断攀升,已经使保险行业面临双重挤压,资金运用的效益对保险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也就日益显著。

(二) 规避保险投资资金结构风险

保险资金根据其结构的特点,在运用中讲求资产负债匹配。不同的业务结构形成不同的负债结构,要求有不同的资产结构与之相对应。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对应形成性质差异很大的负债,从而对资金运用的要求也不一样。一方面,人们希望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借此来提高资金运用收益;另一方面,又担心由此引发的风险,做出严格限制投资范围的选择。事实上,收益和风险永远是个两难选择,问题是作为监管部门人为限制市场选择空间,不让市场主体在相对丰富的选择集合中自己抉择。市场实践表明,和监管部门的控制风险良好愿望相反,严格限制投资范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保险公司资产的信用风险,但却使保险公司承受着很大的利率风险。我国寿险公司1997年以前承保的大量业务预定利率在7%-9%之间,最高保单利率曾经达到13%。寿险公司多数资金运用体现为银行存款。1996年到2002年间,中国人民银行连续8次降息,一方面使我国寿险公司出现了高预定利率的有效保单,另一方面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收益率与银行利率同步下滑,出现了巨额的利差损,单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一家,利差损就接近2000亿元。[6]由于市场竞争和保险契约的特性,保险公司并不能自由地调整负债成本,如果资产结构方面再不允许保险公司进行多元化投资,保险公司很难管理好所承受的利率风险。允许保险公司进行多元化的投资,开放投资渠道可能会面临在新的投资项目中决策失误的风险,但也带来缓解风险的机会,如果不开放投资渠道则必然使保险公司资产负债不匹配的风险累积无法释放。保险公司比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更了解自身业务特点,因而在进行资产负债匹配和投资组合时能够更有效率。

     此外,保险资金投资范围放开,允许保险资金直接入市这对我国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有重大现实意义。就保险市场而言,一是有利于保险业解决当前发展中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保险业今后健康发展;二是有利于增加投资机会,优化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三是有利于保险业分享我国经济未来快速发展的成果,增强盈利能力,化解利差损,提高偿付能力;四是有利于保险公司不断开发新产品,提高保险产品竞争力;五是有利于保险业做大做强和保险公司内在机制完善,使保险公司作为主要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另外,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对资本市场发展也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积极推动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增强市场信心,改善市场预期,为资本市场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二是有利于加强资本市场建设,促进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有效对接和协调发展;三是有利于切实扩大资本市场长期稳定资金供给,提高直接融资比例,降低间接融资比例过高的风险;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四是有利于壮大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队伍,改善投资者结构,促进资本市场稳健运行;五是有利于推进企业体制改革深入,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7]

第二节   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现行制度规范及分析

200421,《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意见》提出,要鼓励合规资金入市,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基金、企业补充养老基金、商业保险资金等投入资本市场的资金比例。使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这标志着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政策坚冰开始融化。

一、《保险法》与《证券法》的修改为保险资金运用扫清法律障碍

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新《保险法》从2003年1月1日施行)将实践中部分保险监管思路的演进以法律形式进行肯定。新法将原来第104条改为第105条,第三款由“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修改为“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虽然新法没有直接赋予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票的权利,但修改了原先的禁止性规定,为国务院今后适时规定新的资金运用形式扫清了部分法律障碍。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互相交叉发展以后有一个向综合经营发展的情况,这样可以稳步推行综合性的经营,为资本市场发展和创新留下必要的制度空间。

二、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和《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规定了我国保险投资资金运作管理模式

中国保监会2004年4月公布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使保险公司搭建资金管理运用平台有章可循。《暂行规定》确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应遵循的一些基本规则,并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今后拓宽业务范围留下了法律空间。《暂行规定》没有限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该规定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该规定指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应至少有一家为具备了相关条件的保险公司或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境内保险企业持有的股份不得低于75%。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货币;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最高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千分之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委托之后,保险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形式,而且资产管理公司不得承诺受托管理的资金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不得利用受托保险资金为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也不得操纵不同来源资金进行交易。

目前,国际通行的保险公司资金运作通常采取内部设立投资部、设立投资管理公司以及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三种模式。一种是投资部运作模式,一种是投资管理公司运作模式,第三种是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运作模式。由于投资市场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投资工具的多样化和投资管理的专业化,保险公司内部设置部门的模式很难适应当前市场的发展,因而,一些大型的保险公司基本上都采取设立全资和控股的资产管理公司模式进行资产管理。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对于我国保险资金运作模式进行了一些规定。比如《暂行规定》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这就意味着我国将不允许设立独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而国外有些国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是保险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在实践中,像中国人保和人寿集团公司可以采取由新成立的股份公司与存续的母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独资设立的效果。

    《暂行规定》还规定:“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可见,现行规定通过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人身份和投资比例进行限制,主要允许保险企业投资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但25%的股份也为国外战略投资者、民营战略投资者以及其它非保险业的企业参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了通道。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人身份和投资比例进行限制主要是基于资本管制方面的考虑,同时,当前只允许保险企业投资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利于投资风险的控制,也符合我国目前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

   《暂行规定》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一)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二)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资金;(三)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五)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

     可见,从资金性质上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定位主要是股东公司的自有保险资金以及股东公司委托的其他性质的保险资金。从委托对象上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定位主要是股东保险公司,不能将委托对象扩展为股东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的保险资金,如其它非参股保险公司以及社保基金等,更不能将委托对象拓展为非保险性质的资金,如一般的代客理财服务等。但从长远看,委托对象应逐步放开,在控制风险的前提条件下,应逐步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委托对象扩展到其它非参股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以及社保基金等其他性质的保险资金,最终在金融综合一体化经营阶段,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对象扩大为非保险性质的资金。

    在充分竞争性的市场中,保险资金委托方和受托方完全参考市场定价通过谈判协商确定利益分配方式,政府一般不应对此作出规定。而《暂行规定》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因保险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应当归入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取得资产管理费,并应当将收取资产管理费的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资产管理费率应当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中国保监会可以制定保险资产管理费率的标准。”这其实规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利益分配方式是按规定收取资产管理费,除此之外,不能任意分割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

    作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配套文件,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于2004年6月1日同时实施。《指引》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制定完善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被业内视为出台有关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投资境外资本市场、参与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等投资管理细则的前奏。《指引》的效力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本身,进一步细化了对保险资金运营监管规则,完善了风险控制机制。《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制定完善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制度,并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要素。

三、《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批准保险资金直接入市

20041024,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办法保险资金直接入市获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机构投资者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参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交易,买卖人民币普通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暂行办法》以风险控制为核心,通过准入控制、比例控制、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加强监管四个层面控制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风险。其中,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的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不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总资产规模的5%。 《暂行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拓宽工作取得突破。

四、其他具体配套规定

2005215,中国保监会会同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明确了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涉及的证券账户、交易席位、资金结算、投资比例等问题。

2005217,中国保监会17日联合中国银监会下发《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和《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市涉及的资产托管、投资比例、风险监控等问题。保险资金进入市场的最后法律障碍被扫清,正式进入操作阶段。

第三节      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制度安排 

保险资金运用作为保险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实现资金融通功能的基本手段。借助资本市场平台,通过积极融入、全面参与 、促进市场建设,谋求行业发展,是保险业选择进入资本市场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 《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及《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共同构成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可操作性制度安排。笔者将这些制度的主要内容作如下归纳:

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制度是在探寻建立一种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资产托管人两者各负其责、有效制衡的治理结构,具有委托——代理经营的特征。

保险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保监会规定的条件,从事股票投资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投资者从事或者委托符合规定的机构从事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股票市场产品交易的行为。



[1] 张洪涛:《保险法规监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0页。

[2] 谷伟、苟开红、孙麦奇:《资本市场—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渠道》,载《商业研究》,2004年第291期,第31-32页。

[3] 申曙光、王少善、周天芸:《中国保险投资问题研究》,广东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4] 周万龙、郁佳敏:《银行加息与保险资金投资分析》,载《保险研究》,2005年第1期,第45-46页。

[5] 董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及保险市场的资本创新》,对外经贸大学2002年硕士学位论文。

[6] 康伟平:《保险业:在股改上市年之后》,《财经》2004年第2期。

[7] 徐涛:《保险资金开闸入市七大环节严控风险》,《证券时限》200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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