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佐财: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与民事法律关系论

作者:谭佐财 发布时间:2021-02-04 11:46:00         下一篇 上一篇

内容摘要:自治性是智能合约区分于自动履行协议的关键因素,自治性不同于自动化。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不可一概而论,根据智能合约产生的不同法律效果可将其类型化为合同型智能合约、执行型智能合约、单向型智能合约。对智能合约的研究应秉持客观视角,智能合约存在并不“智能”、可执行违约责任能力有限等“缺陷”。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是统一而非对立的关系,且二者呈现互相借鉴融合的趋势,传统合同法与智能合约的结合可以实现交易价值最大化。在自然语言向代码转换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或者瑕疵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区分合约参与方之间的内部关系和合约参与方与合约提供方的外部关系。
文章出处:《科技与法律》202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