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群、胡鹏: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法律规制

作者:李伟群、胡鹏 发布时间:2018-09-04 21:00:25         下一篇 上一篇

【内容摘要】“中信入主开发金控”事件堪称我国台湾地区的“宝万之争”,引发了保险资金介入被投资公司经营的广泛争议。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为此增订第146条之1第3项禁止保险业行使被投资公司的表决权,以强化保险机构之财务投资属性。此一修改滥觞于“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本质在于防止金融业过度控制商业,但本条违背同股同权的基本法理,实有矫枉过正之嫌。反思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的修改目的,并检讨大陆地区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长期的角色错位,当前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可从两个方面突破:其一是如何平衡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与收益性,其二是如何兼顾保险机构财务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的两重角色。前者应使自有资金和准备金分开运用,降低股票投资的风险偏好;后者应对“保险相关事业投资”与“非保险相关事业投资”差异化监管,实现财务投资与战略投资的理性归位。

【关键词】保险机构 财务投资 战略投资 金融与商业分离



文章出处:《法学》2018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