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金融征信体系的理论构建与立法完善

作者:徐杨 发布时间:2005-07-10 22:02:55         下一篇 上一篇


内容提要:在我国建立金融征信体系已成为大势所趋。但应先从征信体系的适用范围、征信方式和政府定位等方面入手,统一各方认识。意见达成一致后通过立法予以保障,对征信体系的运转机制和相关具体问题做出规定,并辅之以各种社会扶持手段,以促进我国金融征信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统一认识  立法保障  社会扶持

         一、认识的统一——金融征信体系成立的前提
       我国虽有“人无信则不立”的古训,但在当前经济时期,“信用缺失”却成为我国不得不面对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经济活动主体相互拖欠、随意违约不兑现承诺、假冒伪劣产品众多”等问题,使政府信用及法律威严受到严峻考验,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极大影响。龙永图在我国加入WTO的记者招待会上就对记者说过:“中国现在最缺的就是诚信。”
      为了呼唤信用的回归,征信体系的建立已被提上日程。在我国《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中,将“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发展市场体系;在全社会强化信用意识,加快建立健全信用制度”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 而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征信管理工作会议也于2004年在上海召开,会议提出,“要加快全国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建设步伐,争取在一到两年时间内,初步建成我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的基本框架。”
      可见,征信制度的建立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并将逐步上升为立法层面。可中国需要的是怎样的征信体系,该体系的适用范围、征信方式和政府定位为何,似乎在理论界尚存在争议。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立法阻力,需要我们厘清相关观念,统一相应认识,为征信体系的法律构建确定方向、铺路搭桥。就笔者看来,在中国建立征信体系需要预先解决下列争议:
      (一)“信用”词义辨
      当前,在我国呼吁建立征信体系的呼声中,存在着“信用记录体系”、“征信”、“诚信”及“商事信用”等多种不同称谓,到底哪一种才代表了我国所要建立的该项制度的正确含义,而这些提法无一例外都与“信用”有关,又和中国古代所奉行的“信用”标准有无区别,成为急需解决的理论问题。
     1.“信用”的历史渊源
     对“信用”一词的发展阶段,我国学者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信用发展经历了道德化、商业化和证券化的不同阶段”,有学者认为“信用的历史发展阶段为高利贷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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