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民诉法修正案三审细节

作者:王丽丽 发布时间:2007-10-30 23:20:15         下一篇 上一篇

追踪民诉法修正案三审细节
王丽丽
 2007年10月29日08:59【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10月28日下午4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回答了本报记者提出的关于再审案件是否开庭及再审法院的选择等问题。

  13种情形使再审事由具体化

  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并非“大改”,而是以修正案的形式,针对反映最为强烈的“申诉难”、“执行难”完善相关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在作修正案草案一次审议稿的说明时,对“申诉难”难在何处,给出了两句精到的阐释:难在“应当再审的未能再审,应当及时再审的长期未能再审。”

  在造成这两个“未能”的诸多原因中,现行民诉法对再审事由的描述过于原则导致缺乏可操作性,是不容回避的主要原因。所以,针对现行民诉法中规定的5项再审事由,修正案草案一次审议稿将其细化为16项具体情形。

  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再审事由”进行了再梳理、整合,项数由16项减少到13项,其中“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护权利”被列为第十项。

  在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中,“限制当事人辩护权利”被“剥夺当事人辩护权利”所代替。通过后的民诉法修正案保留了这样的规定。

  翻看现代汉语词典,“限制”的含义是:规定范围,不许超过,比如限制自由;而“剥夺”的含义则是:用强制的方法夺去,比如剥夺劳动成果。而要表示“在诉讼过程中不让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情形”,使用“剥夺”一词显然更为合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说,再审事由的具体化,既不是鼓励当事人不停地申请再审,也不是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而是使当事人更加明确,在什么情况下申诉才可能为人民法院所接受,才可能引起再审,这样使申诉当事人有了更明确的行为指向,避免盲目地申诉、不停地申诉,造成有些案件反复再审的情况出现。

  再审申请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现行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既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但实践中,几乎所有的当事人都选择了上一级法院,因为他们的感性认识是“原审法院不会自己纠正自己”。

  不过,让有些当事人意想不到的是,明明向上一级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结果得到的却是从原审法院发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依据现行民诉法,对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无论是原审法院还是上一级法院负责审查,均无不可。出于工作安排,对某些申诉案件,上一级法院指定由原审法院负责审查,似乎也并无不妥。实践中,这样的程序被广泛使用,当然也是屡遭诟病。

  可以想象,当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一次审议稿将“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明明白白地写出来时,那些正在申诉的当事人,该是看到了纠正错案的第一道曙光。因为这意味着,再审裁定都必须由上一级法院作出,对于级别更高的上级法院,人们天然地怀有更大的信任。

  这一处修改,在三次审议中,几乎没有任何争议。

  再审案件一般由中级法院审理

  走到申请再审这一步的当事人,都害怕自己的案子再回到原审法院。再审案件由哪一级法院审理?现行民诉法的规定仅仅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既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很少直接审理申诉案件,一般指定原审法院负责再审,申诉当事人退而求之的“异地再审”也很少实现。可以说,立法上“可以……也可以”的表述,使上一级法院指定下一级法院(也包括原审法院)再审合法合理。这一做法,也在各级法院办案力量有限等现实之下,成为法院内部的工作惯例。

  再审案件原则上由中级法院审理,除此之外,修正案草案一审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再审。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综合考虑讨论意见后,二审稿作了一定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草案三审稿和通过后的民诉法修正案都保持了这样的规定。

  语序上的更改,具有法律上的指导意义。即在选择再审法院的时候,优先选择本院再审或者其他法院再审,能够证明这两个法院再审不合适、而原审法院再审更为合适的情况下,才可由原审法院再审。

  姚红说,这次修改民诉法,由中级法院再审是一个原则,但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也有可能是中级法院作出的,如果由高级法院再审,就使得现在大量的申诉案件涌入高级法院、甚至到最高法院。这样他们的工作量会大大增加。而且,不便于当事人诉讼,也不利于调查取证。基于这点考虑,我们认为再审案件原则上由中级法院审理。

  执行期间变长又变短

  对于申请执行的期限,现行民诉法是按自然人与法人分别规定的: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从实际情况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执行案件越来越复杂,申请执行期间规定得过短,姚红说,使得有些被执行人心存侥幸,心想只要拖过这个期间,财产就不会被执行。

  再考量别国经验,申请执行的期限,基本都在三年以上,有的甚至是五年、七年。时间太短,不利于权利人行使权利。出于这些考虑,草案一次审议稿将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延长至三年。

  但是,在随后的审议中,不少委员提出,三年时间过长,建议缩短,有的建议比照诉讼时效,规定为二年,有的建议申请执行的期间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后,建议比照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将申请执行的期限规定为二年,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通过后的修正案作了这样的规定。

  “老赖”将被“亮相”

  信用制度不完善,失信行为、违法行为与其他制度不挂钩,也是法院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一次审议稿将“征信系统”纳入其中,作为解决执行难的措施之一。其中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在征信系统中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的措施。

  对此,媒体评论认为,央行征信系统或将成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利器。作为全国唯一的征信管理体系,央行的征信数据库覆盖了全国所有金融机构,已为1116万多户企业和5.33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采集了企业和个人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贷款、担保、信用卡等方面的几十项信用信息。一旦污点信息被录入该系统,当事人将在工商、信贷、出境等方面受到限制。该系统也将陆续与环保总局、劳动保障部、建设部、税务总局、海关和最高人民法院联网,使这些信息成为各有关部门和机构作出决定的重要参考。

  将执行“老赖”的信息,录入征信系统,意味着与该系统对接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机构将可以据此作出各项决定。

  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征信系统中记录”之后,增加了“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的内容,通过后的民诉法修正案维持了这样的规定。姚红说,这样一来,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也将对“老赖”构成更大的威慑力。

  再审案件是否开庭

  “再审案件开庭审理”,是本次修改民诉法的一个插曲。

  在修正案草案一次审议稿中,有一个规定很受关注: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再审。它的位置在修正案草案第六条。修正案草案第七条还有一句: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这一句同样让人关注。第七条最后一句是: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在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中,对第一层次的规定的修改已如前述,而第二层次的规定,即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则被删去,在草案说明中提到了删去的理由:不使现有程序发生过大变动。而第三层次的规定,即要求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规定,也随之消失不见。这意味着,再审案件的审理,将维持现行做法:生效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生效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是否应对再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一直存在争议。试想,当事人申诉的案件,一般都是争议很大、较为复杂的案件,当事人都希望将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充分展示给法官,这种充分展示,当然以开庭审理时的“当庭对垒”为最佳状态。如果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而采用书面审理,则使当事人丧失了这个机会。因此,有些学者和实务界人士认为,再审案件最好以开庭审理为原则。

  但是,从我国各级法院的人员现状情况来看,再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似乎并不现实。而且,在法院依职权再审,以及检察机关依职权抗诉的案件上,可能面临“庭开不起来”等诸多现实问题。

  修正案最终没有对再审案件是否开庭的问题作出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次审议稿的说明中提到,对于一些尚未改动的部分,拟继续调研,征求意见,以待条件成熟时再作修订。

  

来源:《检察日报》

文章出处: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