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产品责任纠纷案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18 11:38:12         下一篇 上一篇

  2002年5月9日下午,吴先生在某超市购物时见货架上有一种黑发霜,包装盒上印有“无氨无铅”的字样,当即购买了一盒。由于吴先生自知对铅过敏,所以当时心里很高兴,总算买到不含铅的黑发霜了。回家后,吴先生即按照说明书进行使用,但不多久,他就感到了头晕、头痛,数分钟后便发生休克。家人急忙将其送至医院,经徐汇区中心医院诊断,吴先生因使用黑发霜引起铅中毒,导致急性荨麻疹,造成过敏性休克。双方协商不成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尽管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但因为包装盒上做出了相反的提示,可以判定厂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法院判令生产者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9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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