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前花炮厂已注销 列为被告属错误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18 11:46:13         下一篇 上一篇

  2001年1月26日,大年初三,道 镇小学四年级学生阿成晚饭后领表妹出去玩。在附近一个副食店,阿成买了3个比大人拇指还粗的“鱼雷”炮拿到桥头去放。哪知放到第二个时,炮捻儿刚点燃,还没来得及扔出去,“鱼雷”就在阿成手里炸响了!路人将阿成送进医院。当时阿成的左手前4个手指已不见,只剩一个小指还连在掌上。4月3日,阿成出院,此时的左手只剩了一个小指和一个“肉球”。“肉球”是医院为以后可能进行的手指分离再造手术留下的。为此阿成经历了两次植皮手术。经法医鉴定,阿成的损伤相当于工伤五级伤残。从此以后,一向活泼好动的阿成变得沉默寡言。
  阿成出院后,父亲将他尚未燃放的那个“鱼雷”炮送去检验,结果为“不合格”。阿成将那家副食店老板钟某告上法庭。钟某提出“鱼雷”炮是从同镇的黄某和叶某处进货的,另外,“鱼雷”包装盒上注明生产商是外省某花炮厂,于是法庭追加黄某、叶某及花炮厂为被告。
  法庭经调查,查出那家花炮厂早在1999年1月8日就已注销,也就是说,出事时该花炮厂已不存在了。
  2002年6月,东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阿成承担30%的责任。被告钟某、黄某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残疾生活补助费、住院医药费、“鱼雷”检验费、法医鉴定费共121310.84元。
  阿成、钟某、黄某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03年1月9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花炮厂既已在事发前注销,就没有参加本次诉讼的主体资格。若其有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应追加承受者参加诉讼。一审将花炮厂列为被告违反法定程序,案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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