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诉销售公司、经销商、安装公司产品责任纠纷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12 11:17:02         下一篇 上一篇

  李先生买了一套三居室,在装修新房时,特意选购了散热器以改换房内的暖气设备。2002年1月7日中午,李先生突然接到物业公司的电话,说他房内跑水了。等他回家一看,发现满地都是积存的暖气热水,卫生间里安装的散热器入口截门与铝塑管连接处崩断了。这次泄漏跑水,弄得新房不成样子,李先生不得不重新装修,还得在外租房居住。
  而散热器销售商宣传时许下的诺言均未得到实现。经销商、安装公司、与销售公司之间互相指责,但谁也不承担责任。2002年8月28日,李先生无奈将销售该散热器的公司及经销商、散热器安装公司一并告上法院。
  北京宣武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销商、销售公司、安装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互相推诿责任,致使责任难以查清,为了及时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李先生有权选择销售者先行赔偿。在其赔偿后,销售者有权分清责任并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法院遂判决经销商、销售公司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70975.64元。
  宣判后,销售公司提出上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销售公司作为向李先生提供货物的销售方及安装方,对漏水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李先生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此案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法院确定由谁安装、出现事故的材料由谁购买的问题均系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问题,本案不做审理,可另行起诉。
  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维持原审法院判处经销商、销售公司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七万余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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