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强、姜凌泉、李秀兰诉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06 17:45:29         下一篇 上一篇

  原告姜强诉称,2003年1月初,原告从海淀区玉泉路国美电器城购买创维牌29TMDP彩色电视机一台。2004年11月27日凌晨1时15分,原告的儿子姜凌泉在家客厅内沙发上看电视时睡着了,后被浓烟呛醒。姜凌泉发现电视机起火冒烟,马上叫醒父母,并拉下电闸。原告和妻子从卫生间接水灭火。由于烟雾很浓,原告将儿子推出家门让其报警。后原告喊叫妻子出来,但无应声。消防车到后消防人员将原告的妻子从室内抬出来送往医院抢救,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原告的妻子为一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火灾中,原告家的客厅内所有家具电器、装饰装修被损坏,其他房间部分家具损坏。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创维29TMDP彩色电视机,在正常使用时起火,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故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312756元、丧葬费14837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4400.8元、财产损失29750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
  原告姜凌泉及姜强的岳母李秀兰诉称,同意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创维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不予认可。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姜强妻子死亡及其财产损失与被告的产品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姜强购买创维公司2002年12月4日生产的创维牌29TMDP彩色电视机一台。2004年1月27日1时15分左右,姜强家客厅电视机起火,姜强之妻张淑英在灭火过程中晕倒,后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淑英死亡原因为,窒息死亡。
  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调查,调查结果:没有发现明火;在检查电气线路时,找到了一根有短路点的电源线。经金像组织鉴定,发现此短路点为二次短路。消防队员对屋里的所有墙壁插座、开关及稳压器的电容、电阻等电气线路进行了详细的解剖,包括装用的铁钉都没有放过,但均未发现异常。因为电视机被烧毁的特别利害,连外壳都没有留下,无法认定电视机是高压包、线路板、电阻或某一个电容击穿等引起火灾。但种种迹象表明,此起火灾的起火部位是电视机处。2004年12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以(丰)公消认(2004)068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由于客厅西北角电视机处烧毁严重,具体起火原因无法认定。2004年12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丰台消防监督处对姜强家的设备及其他财产在火灾中的直接损失进行了核定,核定损失为169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姜强家未核定的居室装修及部分家具、家电损失进行了价格鉴定,鉴定结论:鉴定标的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2850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本案原告家的火灾事故,消防部门虽未确认具体起火原因,但根据消防部门的勘验分析意见,已排除其他财产引起火灾,唯一不能排除电视机起火。现该电视机烧毁严重,无法进行技术鉴定,创维公司作为该电视机生产者,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故法院确认本次火灾事故系电视机起火所致。原告因使用该产品所造成的损失,创维公司作为产品生产者应予赔偿。
  据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赔偿姜强、姜凌泉、李秀兰死亡赔偿金312756元;赔偿姜强、姜凌泉、李秀兰丧葬费14837元;赔偿姜强、姜凌泉财产损失费29750元;赔偿姜强、姜凌泉、李秀兰精神抚慰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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