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责任与付款义务系不同法律关系 反诉被驳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04 17:11:39         下一篇 上一篇

  苏州某自动化有限公司向苏州一机械配件厂传真“采购订单”一份,要求配件厂向其提供“单向集电子”一批,金额17328元。配件厂按约向自动化有限公司供货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后,自动化公司仅于2004年1月20日向配件厂支付货款5000元,余款12328元至今未付。为讨要货款,配件厂将自动化公司告上了法庭,而自动化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也以配件厂的产品质量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反诉。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配件厂按约供货后自动化有限公司没有完全履行付款义务是引起纠纷的直接原因,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自动化有限公司要求配件厂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系另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理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判决自动化有限公司给付配件厂货款12328元。

 


文章出处:http://www.lawyee.org/Case/Case_List_Correlation.asp?CaseID=461549&Action=reason&Action_Name=11819&ChannelID=2010200&ctype=cases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