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1日19:00-21:00,武汉大学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学术沙龙第49期在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顺利举行。本次沙龙主讲人为2017级博士生程凌同学,2018级博士生徐则林同学担任主持人,班小辉副研究员、2015级博士生罗高峰同学、2018级博士生刘国良同学担任与谈人,武汉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喻术红教授作为特邀嘉宾出席沙龙,此外还有经济法专业部分博士生、硕士生参加了此次学术沙龙。
一、主讲人汇报
程凌同学就《从单一到多元:劳动拒绝给付权的体系化构建》进行了详细汇报。论文主要从劳动拒绝给付权的问题提出、法理基础、适用类型和法律效果展开。
在问题提出方面,程凌同学指出相比司法实践中劳动拒绝给付情形的多元化,立法规制呈现单一化的特点。在法理基础上,程凌同学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角度切入,结合德国、台湾地区的理论,论证雇主违反工资给付义务时雇员可以行使拒绝给付权的法理基础,并主张雇主违反保护义务可以作为雇员行使拒绝给付权的扩张领域。在适用类型上,程凌同学阐述了工资给付义务和保护义务
的具体情形,结合域外立法论证工资给付义务“及时”、“足额”的标准,并从雇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人格利益两方面论证违反保护义务的程度。在法律效果上,程凌同学结合《合同法》分则的相关规定,从工资给付风险分配角度论证雇员行使拒绝给付权之后仍然享有工资给付请求权。在结语部分,程凌同学主张立法和司法增加对雇员自力救济的关注,以督促雇主及时、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与谈人评议
程凌同学讲述完后,与谈人就文章结构与内容、逻辑思路、制度的转化和体系化等方面对论文进行评议。
(一)班小辉副研究员
班小辉副研究员认为从标题来看,我国的劳动拒绝给付权本身是多元的,只不过是分散在不同法条中;从结构来看,问题不是很清晰,我国法律对工资给付义务、保护义务等都有规定,需要明确劳动拒绝给付权到底解决什么样的问题,是完善立法还是其他;从法律效果来看,劳动者拒绝给付之后不仅仅涉及工资问题,还涉及到拒绝给付和旷工的关系问题、社会保险和意外风险等一系列问题。
(二)罗高峰同学
罗高峰同学认为论文的理论基础深厚,但是从逻辑思路上来看,文章有两条逻辑线在同时进行,第一条逻辑线是从单一到多元建立劳动拒绝给付权,另一条是劳动拒绝给付权的法理基础和法律效果。文章在提出问题之后,没有将劳动拒绝给付权从体系化的角度予以展开。因此,罗高峰同学建议能够理清逻辑线,使文章思路更清晰。
(三)刘国良同学
刘国良同学从概念出发,对劳动拒绝给付权的概念提出疑问,即这否是学界的共识;在具体内容上,其认为文章实际讨论的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些情形实际上都被讨论过,主讲人需要思考所构建的体系如何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衔接;在个别语句上,比如我国《劳动合同法》具有公法私法化的特点,建议再好好斟酌,予以充分论证。
三、现场评议
(一)王健同学
王健同学认为文章从很小的问题点切入,运用各种方法来阐述该问题,写得很扎实。他也对文章的完善也提出了建议,首先从标题上,劳动拒绝给付权能否作为权利,其上位权利在哪里;在体系化问题上,其认为文章需要充实体系化的内容;在写作方法上,其认为文章不仅可以反面论述,也可以从正面论证,以防止论证与文章不相干的其他问题;在域外制度的转化上,需要分析如何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转化为我国适用的路径。
(二)张栋同学
张栋同学针对文章提出了如何将域外制度进行改造的建议,其认为劳动合同本身有特殊性,文章讨论的重点应该是如何进行制度改造,以运用私法的手段解决劳动法问题,而不是把重点放在论证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在体系化问题上,他认为文章就横向体系化进行讨论,需要加深对纵向体系化的论证。
(三)徐则林同学
徐则林同学认为文章论述类型化的面有些窄,需要适当扩张;法理基础部分篇幅过长,需要适当缩减篇幅,其同时提出是否可以运用不安抗辩权进行分析;在物理状态上,工资和劳动给付是同时进行,但是在法律上需要进行拟制,因此文章需要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在按时足额的认定上,文章讲述了域外制度的做法,但是需要结合中国实际细化相应的制度;另外,文章在法律效果方面论述篇幅太短,需要继续深入研究。
四、嘉宾总结
喻术红教授对本次学术沙龙做最后总结,她首先感谢主持人和各位与谈人出席沙龙;随后,其指出劳动拒绝给付权的权利来源是劳动权,劳动者有提供劳动的权利,另外在特定情况下有选择不工作的权利;接着,其指出文章在下列方面需要进行修改。
首先,文章问题不明确,关于劳动拒绝给付,《劳动合同法》有相应的制度,这些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什么问题,此为文章首先阐明的问题;其次,劳动拒绝给付权这一概念不为多数人所熟悉,文章需要在开始部分明确其定义;再次,在法理基础方面,用人单位违反保护义务时劳动者可以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违反工资给付义务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需要再予以斟酌;在适用类型方面,文章还需要考虑暴力等其他情形;在法律效果方面,其涉及的不仅仅是工资给付问题,还需要考虑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工龄、病假等一系列的问题;最后,在制度转化方面,域外制度的引进需要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本土化改造,制度改造最终要回归到立法,同时还需要考虑如何将劳动法权利与民法权利相衔接,如何对民法权利进行制度改造而为劳动法所用。
至此,本次学术沙龙圆满结束。
撰稿:苌雅洁 摄影:赵辰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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