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9日至10日,值此秋冬之交,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竞争法专业委员会和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武汉大学法学院承办,汕头市南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协办的第三届中国知竞论坛暨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在武汉大学法学院隆重召开。来自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著名专家学者及产业代表、媒体朋友共近200人参加了本次会议,共同探讨了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相关领域的前沿和热点问题,可谓群贤毕至,俊采星驰。
开幕式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孟勤国教授主持,在主持人介绍与会的领导和专家之后,依次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党委孙德元书记致欢迎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刘建新庭长致祝贺辞,湖北省法学会王龙秘书长作工作致辞。随后,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会长宁立志教授依年会规程作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2019年度工作报告,报告总结了湖北省竞争法学研究会一年来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并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竞争法专业委员会对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的信任表示感谢,也对湖北省法学会领导及武汉大学法学院的大力支持表示由衷谢意,同时对兄弟院校学者、实务界专家、产业及媒体代表出席和支持此次论坛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之后是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换届选举表决,宁立志教授当选新一届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理事会会长,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顾栋材副局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孙晋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彭学龙教授当选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邓社民教授等21人当选常务理事,武汉大学法学院邓社民教授等53人当选理事,武汉大学法学院周围副研究员、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范长军副教授当选正、副秘书长,宁立志教授作为新当选的会长,发言感谢各位理事的信任,感谢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留任的上一届理事会成员对研究会所作的贡献,并表示一定认真做好研究会的工作。
开幕式结束后,本次论坛进入学术研讨环节。论坛的学术研讨环节由“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起草与实施的热点问题”、“《反垄断法》修订问题”、“大数据与平台竞争问题”、“标准必要专利法律实践的最新进展”以及“互联网直播中的疑难法律问题”五个单元构成。整个学术研讨环节高潮迭起、精彩纷呈,思维碰撞出的智慧火花在分享交流中不断被激发,席间气氛热烈、掌声连连。
11月9日上午,第一单元 “大会主旨演讲”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竞争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黄勇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李剑副庭长以《强国战略纲要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定位》为题,指出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起到重要作用,在强国战略纲要需要覆盖的未来十五年内要发挥司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主导作用,包括维护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规则一致性和规则有效执行性。其还以交响乐团为例,指出保护知识产权需要合理配置各主体的职权以及共同发挥各主体的作用。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以《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反垄断法问题》为题提出,第一,数字经济是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为核心要素,以现代网络为重要载体,以现代信息通讯技术作为重要动力的经济活动,数字经济有别于传统经济的特点是动态的技术进步、连接万物的网络和资本化的数据等;第二,平台经济是运用现代技术和网络效应把数据运用到商业活动中的经济模式;第三,数字化是一种记录的过程,数据化是将记录转为0和1的过程,具有商业运行的可能性。其以网约车为例进一步指出,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下,经营者之间共谋将更为便利,而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将出现更大的鸿沟。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王先林教授以《我国反垄断法修订完善的三个维度》为题,指出我国反垄断法应当从三个维度加以完善:第一,竞争政策的维度,明确竞争政策及其在经济政策体系中的地位,将竞争中性原则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重要实现路径,确认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及竞争中性原则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地位;第二,法律实践的维度,根据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订完善,包括对反垄断法相关实体制度的完善和对相关实施制度的完善;第三,数字经济的维度,回应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新挑战,适当考虑算法共谋行为的规制问题,重视对数字经济条件下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新因素的认定,完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制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三处董红霞处长以《全力推动竞争政策实施,扎实做好新时代反垄断工作》为题,梳理了我国在反垄断执法方面所取得的重要成就,第一,不断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第二,持续完善中国特色的反垄断制度体系;第三,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第四,全面建立并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五,致力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六,努力营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其还指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将不断提升公平竞争的意识,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开展反垄断法的修订研究工作,持续推动反垄断法的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顾栋材副局长以《加强竞争执法 落实竞争政策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为题介绍了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年来开展的执法活动:第一,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第二,推进公平政策审查制度的落实;第三,调查和处理大量的反垄断案件。其进一步指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经济全球化深入推进,市场主体的竞业方式深刻演化,竞争政策及其实施面临全新的形势、任务和挑战,如行政垄断问题凸显、新的垄断形式不断出现、垄断和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受到现实的挑战、垄断案件的认定遇到困境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缺乏配套的保障制度和机制。最后,本单元主持人黄勇教授就《反垄断法》的修订问题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其专业、睿智、幽默的主持风格体现了其深厚的竞争法学术功底和瞭望全景的学术格局。本次大会主旨演讲嘉宾的发言可谓提纲挈领、高屋建瓴,令听众受益良多,为本次论坛的学术研讨环节揭开了精彩序幕。
11月9日下午,第二单元“《反垄断法》修订问题”由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叶卫平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孟雁北教授以《行政性垄断行为条款的修订》为题,首先提出《反垄断法》第3条是否应当包括“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主张不宜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为垄断行为的类型之一,应在《反垄断法》中针对该行为作出独立的规定,保持其行为认定、调查处理以及法律后果条款的相对独立性;其次,其提供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禁止行政性垄断行为制度之关系的四种可选方案,提出关于滥用行政权力行为主体、滥用行政权力行为界定以及具体对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列举时是否需要强调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要件的三大问题;最后,针对行政执法建议权的完善,其提出了完善沟通反馈机制的建议。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健教授以《我国反垄断法律责任的修订》为题,分析了我国反垄断行政法律责任第46条至第48条的规定,指出我国反垄断行政法律责任存在实践与立法背离、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模糊、上一年度销售额作为罚款基数存在局限以及尚未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法律责任偏轻等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取消没收违法所得采取以罚款为中心的反垄断行政责任模式、取消最低1%罚款的下限、经营者也可以将尚未实施垄断协议作为减轻情节请求执法机构考虑减少罚款的基础数额以及明确行业协会与成员企业的双主体责任等实质性具体建议。中南大学法学院李国海教授以《我国反垄断法应采行双倍损害赔偿制度》为题,从反垄断法非刑事化和双倍损害赔偿制度切入,指明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在激发私人实施的积极性、体现公平正义以及威慑违法者方面的功效,并以数据揭示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遇冷的现象,提出损害赔偿制度设计中原告举证责任过重与单倍损害赔偿激励效果不佳是导致该现象的主要原因。同时,其通过考察各方立法,从实践与法理上佐证了多倍损害赔偿制度,主张我国反垄断法引入双倍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巨大意义,可以增加对违法主体的威慑效应、提升私人主体实施反垄断法的积极性、体现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创新以及增进我国的反垄断文化。京东法律研究院李丽总监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入法问题》为题,提出公平竞争审查具有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使市场机制真正地发挥作用、使商品和要素在市场上自由流动和从源头上扫除限制市场竞争因素的意义。公平竞争审查的落地有其成绩,具体体现在制度在全国基本建立,各地区、各部门持续优化工作机制这两点上。最后,其主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入法可以弥补作为配套文件的34号文效力层级较低的缺憾,使得原来不能审查的法律法规的审查都有法可依,但同时也存有与行政垄断规制如何衔接、怎样设计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由谁来执行和太刚性的设计是否会在纳入立法的时候难以推进的担忧。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商家泉律师以《关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专条的修订——以实践为视角》为题,通过援引国内外案例指出了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重要性,并总结了几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强调了竞争法规制的重要性,同时指出,我国学界对专利滥用和著作权滥用已经给予了一定的关注,而对商标权的滥用关注严重不足,事实上,相较于专利和著作权均有期限限制,商标权因可无限多次续展而趋于无期限限制以及商标与市场竞争更为贴近等原因,商标权滥用比专利和著作权滥用对营商环境破坏性更强,实践中要特别警惕滥用商标禁用权恶意破坏他人商标专用权良性运行所构建的市场秩序。最后得出民商法和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存在局限,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需要反垄断法的实质性介入之结论。武汉大学法学院周围副研究员以《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完善的几点思考》为题,从审查规则的时代性、效率性和便利性角度分析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完善的必要性并介绍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完善的时代背景。同时,针对如何具体完善,提供了相关市场界定、竞争影响评估和附加限制性条件这三个向度的考量,提出了当集中所涉及的相关市场中只有少数几家经营者时,还应考察集中是否产生或加强了相关经营者通过平台、算法等方式共同排除、限制价格方面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其可能性等问题。报告结束后,南开大学法学院许光耀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吕明瑜教授逐一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发言做出了细致的点评,并就公平竞争审查入法如何落实、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修订等问题发表了见解。吕明瑜教授指出,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应作更加具体细致的专门规定,以满足对日益猖獗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规制的需求,其对本单元的整体总结和精彩评价更是将论坛再次推向学术讨论的高潮,之后研讨会也进入到了热烈的互动环节,互动过程中,如何有效规制和打击商标滥用一度成为关注和讨论焦点。
第三单元“大数据与平台竞争问题”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盛杰民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民商事部门负责人、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丁文严秘书长以《互联网企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干司法实务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与互联网条款的司法适用问题》为题,结合自身在知识产权类案同判工作领域的经历,以大数据检索为切入点,将案件分布进行了详实、直观的对比,并依据法院调研情况,详细分析了反法一般条款及互联网条款的司法适用情况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如举证责任分配、法律交叉适用问题等,并提出了自己针对反法第2条及第12条关于司法适用的短期、长期及平台治理机制方面的完善建议。中央民族大学熊文聪副教授以《汉德公式在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演绎》为题,从法经济学的视角,指出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带来挑战的同时,法律规则却显得捉襟见肘,反法第2条及互联网专条存在诸多适用上的问题,可将目光转向汉德公式这种社科法学的理论和方法以寻求出路。其分析了汉德公式在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适用及演绎,并对此经济学公式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分享了法经济学在具体疑难案件中的作用和提供正确指引的价值,并倡导法官不要纠结于“词”,而应反复探问立法者字里行间所要传达的“义”。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傅显扬以《数据的法律规制模式选择》为题,提出数据规制模式存在立法赋权及行为规制两种选择,主张数据规制模式应当是一个立法论的问题而非解释论的问题,在回归立法的原理、逻辑和基本思路的基础上,结合数据规制模式的实证基础,即我国大数据产业和技术发展尚处于发展期,域外数据权利化无先例可循而行为规制已有先例可循,以及现阶段的国内数据立法现状,运用边破边立的论证,随着立法赋权模式的破,应将行为规制模式立起来。最后,其提出在行为规制模式下我国数据规制的主要任务可概括为三方面,刑事规制方面巩固完善,行政规制方面大规模查漏补缺,民事规制方面则要做到细化规范。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华南师范大学律师学院郑昌斌教授以《从司法裁判案例看大数据时代的机遇与挑战》为题,以案说法,详细评述了HIQ v. Linked In数据之争一案,介绍了案件的缘起、发展及裁判结果,并详细分析了裁判理由,包括损害结果的衡量、实体法方面分析胜诉可能性以及对公共利益的考量,该案临时禁令中法院的观点和立场,对美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拥有大量客户信息数据的互联网公司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在该案的背景下,其认为,如果将数据产业简单地划分为基础数据搜集存储方和数据分析使用方,则法院的司法裁判对维护多方主体间的动态平衡尤为重要。美团点评监管发展部曾雄总监以《供给侧数字化背景下的平台竞争与平台自治》为题指出,数字经济下需求侧数字化已经基本完成,供给侧的数字化才刚刚开始,美团的各项业务就是在帮助线下企业实现数字化。产业互联网平台增长与成本增长呈线性关系,而且网络效应不明显,实体企业仍是产业互联网的主角,平台与线下企业是共生共荣的结合体。互联网平台的实质是自负盈亏的企业,在维护其健康生态发展过程中需要平台管理规则,同时,平台的健康发展需要外部的良性监管和内部的自治,建立一套与平台发展相适应的多元共治的治理机制,这是一个协同共治的过程。武汉大学法学院王德夫讲师以《网络平台间的数据竞争与风险防范》为题谈及了互联网的发展,其结合对“网络平台”的认识和具体案例,主张要关注现实中存在的信息利益,即广大用户作为数据的原始来源主体,除了享受服务,还应当享有自由使用数据或一定程度地限制企业使用数据的权益,并且此种权益关乎到新型的互联网时代和大数据时代信息利益的分配问题。另外,在传统的财产权制度不适应现在的大数据环境下,数据开放可作为应对风险的一种思路。点评人腾讯研究院竞争与发展研究中心、专家研究员叶高芬主任,对前三位报告嘉宾进行了具体、细腻的点评,同时表达了诸多富有启发性的个人思考。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王艳林教授对后面三位报告嘉宾的演讲做出了见地独到的点评并分享了自身想法,第一,对数据经济进行思考的时候需要放到更大的背景下进行考虑;第二,网络经济的发展需要考虑技术的影响;第三,数据的平台责任加重的同时,竞争政策有了新的关注点,即数字经济,在讨论数字经济平台竞争的法律管制时,应当考虑当下经济下行现状,法律不应过度干预竞争。之后研讨会进入到互动环节,积极、热烈的互动,将本单元的讨论再度推向了高潮。
11月10日上午,第四单元“标准必要专利法律实践的最新进展”由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何震院长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深圳大学法学院王晓晔教授以《标准必要专利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以美国FTC诉高通为视角》为题指出,美国FTC诉高通案具有重大意义,该案基于大量证据,令人信服,高通许可SEPs的行为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不少与反垄断相关的调查或者诉讼,该案对经济与法律都具有重大影响,也体现了司法独立的法治精神。王教授也表达了目前上诉阶段美国政府力图以产业政策名义影响该案的关注。同时,其通过关注该案新进展指出目前美国司法界仍对SEP是否与一般专利有重大区别存在争议,并深入剖析了该案中SEPs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从涉及SEP的案件间存在的共性、SEP权利人开放技术的标准以及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竞争分析的基本原则三个层面作出了总结。暨南大学法学院仲春副教授以《标准必要专利的最新实践——中国的参与与贡献》为题,介绍了中国企业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历史发展,明确标准必要专利争议的核心如何确定均衡的价格,并通过分析TCL诉爱立信案件及FTC诉高通案之相关案情及法院判决总结了两案所带来的法律意义及重要影响,指出FTC判决中对于高通过高定价的分析表明美国反垄断法也管过高定价问题。同时,其以华为诉康文森一案为切入点呈现了自己的思考,并分析了我国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较之美国法院所存在的优劣之处。香港岭南大学林平教授以《标准必要专利FRAND原则的效率涵义》为题,讲解了其对竞争政策中效率概念的理解,其主张竞争法执法过程中的效率概念是“中观”概念,指的是相关市场中的社会总福利,效率的提高表示着相关市场的“饼”变大,FRAND原则的效率涵义则是指SEP许可费如何设定才能够使“饼”变大。随后,其介绍了关于FRAND原则本质的现有观点、Swason-Baumol事前边际价值法以及如何界定各个SEP的相对价值,并通过举例对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Shapley教授的合作型博弈论方面的理论在FRAND许可方面的应用进行了说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邱永清副庭长以《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法律问题》为题,介绍了有关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情况、标准必要专利集中的主要领域以及我国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案件迸发的原因,并从标准分类、利益平衡原则以及侵害专利权禁令问题、专利许可费问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等方面展开进行分析,对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问题以及解决标准必要专利垄断纠纷应当遵循的方法提出了独到看法。华为首席中国知识产权诉讼专家王斌先生以《从产业演进观察各大法域SEP发展动态》为题,介绍了2G时代到5G时代的历史变迁,生动阐释了通信领域的产业演进,并以权利人代表和使用人代表的变化为切入点,指明了引起SEP诉讼和反垄断问题迸发的背后深层次原因。同时其提出,由2G时代到2007年进入移动互联时代,再到现今中国手机通讯产业崛起,如何融入全球竞争并运用全球法律规则来维护保障企业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汉坤律师事务所王焱律师以《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冲突与竞合》为题,重点分析了5G与IoT背景下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纠纷,其以美国公平贸易委员会诉高通案作为切入点,深度分析了5G与IoT背景下的最新焦点问题与专利丛林的反垄断问题,重点分析了其中商业部门与市场结构的关系,高通许可的实践意义以及过高定价的认定标准与救济方式三个层面的问题,并提出许可条款应当通过何种程序进行确定、许可费应当从哪个层级的市场中获取以及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有权收取多少许可费三个问题。另外,其还通过UFCW诉AbbVie案详尽分析了专利丛林的反垄断规制这一前沿问题。点评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叶明教授对本单元的报告逐一做出了精彩点评,并对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建设性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宋健法官则对标准必要专利法律实践的最新进展从经济与法律的关系、中国贡献以及中国与全球的关系三个方面做了点面结合、拨云见雾式的分析,也表达了作为中国法官的信心和期许。
第五单元“互联网直播中的疑难法律问题”由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华教授主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余杰法官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网络主播跳槽问题》为题,首先简要概述了针对网络主播跳槽行为的三种规制路径,其结合网络直播行业的竞争特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以及适用一般条款的考量因素等内容,对网络主播跳槽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路径进行了分析。其次,他提到反法谦抑性和引导性问题,其认为网络直播行业在商业模式上具有鲜明的特点,并且行业不断有新的变化,个案需要结合多种因素进行具体地、动态地分析。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邓宏光教授以《“反法”一般条款的扩张性与谦抑性:以系列跳槽案为例》为题,分析了反法一般条款适用于跳槽系列案的诸多难点:首先,从人才流动的价值看,主播跳槽对于行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并且相关报告显示,主播跳槽比率也在逐年下降,表明直播行业本身对主播跳槽行为也具有自我调整能力;其次,直播行业的盈利模式反映出,主播是直播平台竞争力的核心和重要的合作伙伴,但并非是直接竞争的产品,主播的竞争力最终要通过其产品或者服务来发挥作用;再次,只有在其他法律难以适用,且反法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反法一般条款,因此在主播与平台之间存在合同的情形下,反法介入的空间不大;最后,适用反法一般条款,并非会比适用合同法能更精确地界定平台损失,并且如果高价引诱违约者构成不正当竞争,平台再对主播提起合同诉讼,可能会存在双重获利问题,况且如何认定高价引诱违约,以及高价引诱违约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也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难题。武汉大学兼职教授、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李伟民主任以《网络直播中主播的法律地位分析》为题,结合大量司法案例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网络直播行为的性质、网络直播画面的性质以及网络直播主播表演行为的性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现行法律关于网络直播主播法律保护的缺陷及未来立法完善的建议。其认为《著作权法》在作品定义和分类方面存在缺陷,“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难以囊括网络直播等新型作品类型,应确立视听作品的法律地位,完善视听作品的主体和归属制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姚兵兵庭长以《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的爱恨情仇——以网络主播“跳槽”案为例》为题,结合网络直播行业的竞争特点、平台与主播的合作模式以及网络主播跳槽的特殊性等内容,对平台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非竞争条款的效力等问题进行了细致探讨。其还提出目前实践中主要存在合作关系说和劳动关系说两种不同观点,但生效判决普遍认为主播与平台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此外,其指出平台和主播所达成协议中的非竞争条款均被法院认定为有效,且主播均被据此认定构成违约。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蒋岩波教授以《< 反法>第12条有什么用?》为题,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表示第12条的宣示意义大于实用价值。随后,其从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竞争法律实施以及竞争行政执法法治化等三个方面分析了制定第12条的原因。最后,其从基本理念、执法方法和执法机构层级等三个方面为第12条行政执法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覃仪以《游戏直播活动中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剖析》为题,首先从主体、行为和游戏直播活动所涉及的权利类型等方面对游戏直播活动中的用户侵权行为进行概括介绍。随后,其详细分析了游戏直播活动中各参与主体的责任承担形式,主张应由游戏直播平台和主播共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最后,其深入分析了全面赔偿原则下的损害赔偿范围,并表示平台所获利润不等于著作权人实际损失,应防止权利人不当得利。随后,《知识产权》杂志社编辑部李芬莲部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孙国瑞教授对如上学者的学术报告进行了高度专业化和学术化的点评,并对诸位报告人的研究从不同角度加以观察,从理论与实务层面提出了诸多建议。
11月10日中午的闭幕式由武汉大学法学院聂建强教授主持。首先,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孙晋教授介绍了中国知竞论坛(第三届)暨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的征文情况。随后,会长宁立志教授宣布了获奖人选名单,并与主席台嘉宾一起为获奖青年学者举行了隆重的颁奖仪式。紧接着,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彭学龙教授为青年学子致勉励辞,一方面希望获奖同学能够再接再厉,继续刻苦学习,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另一方面鼓励未获奖同学找寻论文中所存在的不足,继续对论文进行修改。最后,受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顾栋材副局长的委托,由宁立志会长作大会总结并致闭幕词和答谢词。宁立志会长作了以下三点总结:第一,本次年会持续了一天半时间,共涉及五大议题,讨论过程中所呈现的碰撞和交锋、火花和亮点、理性和激情、经验和逻辑、共识和争议,共同宣示了本次论坛和年会的成功。第二,不论是主持还是演讲或者点评和互动,每一环节都非常精彩,非常具有学术含量,令与会者受益匪浅。第三,本次年会所收录的论文可圈可点,可嘉可奖,知识产权和竞争法领域后生可畏、后继有人。之后,宁立志会长对各位与会嘉宾贡献的智慧、协办单位提供的支持以及会务组同学们高效率的劳动付出表示衷心感谢。
最后,宁立志会长宣布中国知竞论坛(第三届)暨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胜利闭幕。期待明年再见!
(中国知竞论坛宣传组供稿及摄影)
文章出处: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