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8日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方向第八期读书会在法学院331教室举办。本次读书会由2016级博士生赵乾主持,2016级硕士生麻艺凡和2016级硕士生林娜分别做了题为《企业职业培训义务履行的实现——以企业提取职业培训经费为例》和《群体性劳动争议分类处理路径的思考——基于现有制度内解决渠道的不畅通》的报告。
麻艺凡同学的报告以企业负有提取职业经费的法定义务为出发点,对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和企业的相应义务、责任进行阐述,说明企业不提、挪用职业经费的现象严重。报告人认为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原因可以从法律规定、行政执法和劳动者角度进行分析:在法律规定上,我国当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劳动权权利义务不对等,用人单位违法责任畸轻;在行政执法方面,主要问题为劳动监察制度不完善,执法力量不足,具有属地化的管理弊端;而劳动者自身问题则集中表现为劳动者权利意识薄弱,工会职能履行不足的问题。报告针对以上的三方面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完善法律法规,劳动监察制度和发挥工会职能,以确保企业提取职业经费义务的履行。
图为麻艺凡同学在做报告
林娜同学的报告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数据和典型事件进行展示,得出群体性劳动争议问题在体制内疏解具有相当必要性的结论。第二部分围绕群体性劳动争议的概念展开,指出群体性劳动争议不等同于我国法定的集体劳动争议,亦不等同于劳动法传统意义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报告的第三部分从法律规定的主要途径和现实表现两方面阐述了群体性劳动争议在现有法律制度内群体性劳动争议渠道的不畅通。针对救济渠道不通畅问题,第四部分以比较法的视野分析了德国在处理集体性劳动争议时的模式,而第五部分则结合域外经验阐述了报告人对群体性劳动争议分类路径的思考,提出应当针对群体性劳动争议中两类不同的争议——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进行分类处理。
图为林娜同学在做报告
在随后的评议环节,参会同学对两位报告人的发言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喻术红教授和班小辉老师也做了精彩点评。
对于麻艺凡同学的报告,谈殷同学提出如果法律规定了劳动者对企业职业培训的监督义务,是否还需规定与之相对应的责任。何雪颖同学则指出文章中部分引用的法条已经失效问题,应当注意法条引用的规范性。邹新凯同学指出了文章中引注、脚注不规范的问题,认为文中第一部分企业的义务和责任未做具体区分,读者容易混淆义务和责任的具体内容,并认为企业自身应当是企业提取培训经费问题中最关键的问题所在,文章应该予以重点讨论。周伊雪同学提出了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如何区分的问题。罗高峰同学对文章副标题的意义提出见解,由于文章没有充分阐明企业提取培训经费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建议修改标题或丰富文章相应章节。
图为罗高峰同学评议
聂紫薇同学认为文章涉及工会的部分谈的较宏观,同时法律可操作性和制度的不完善性可以归置于一个章节,避免建议部分内容的重叠。邵婧同学认为应当重新梳理相关规定,并认为劳动者对企业的监督应该为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徐有玉同学指出应该注意将职业培训和专项培训进行区分的问题。
图为评议环节
班小辉老师指出由于不同企业类型对职业培训的态度不一样,所以应针对不同企业类型进行探讨。同时他还提出,在当今劳动关系灵活的时代,企业职业培训的问题应注意强调国家的义务;在强调职业培训权与企业义务时,注意去探讨企业义务范围、国家义务与职工义务的区别。
图为班小辉老师点评
喻术红教授最后对报告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喻老师指出职业培训制度的研究在整个劳动法研究领域内是比较薄弱的,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组织模式和权利义务分担都存有问题。在职业培训上问题上,现行法律框架下劳动者义务可能无法完全免除,这从《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可见一斑——该条规定了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劳动技能,而提高劳动技能的方式包括自我进修、企业培训等等,建议报告人还应当注意劳动者该义务与企业培训两者之间的关系。喻老师指出企业开展培训主要依靠企业自身,对于企业需要的人才,企业会主动进行培养,并不需要大环境给予企业过多压力,该现象值得关注,而背后的原因也值得深究。喻老师还提醒大家论文写作时应注重结论的针对性,切忌泛泛而谈。
对于林娜同学的报告,刘依同学提出企业能否因劳动者停工、罢工的行为而单方解除的问题,可参考《工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由于被大多数人忽视,该规定的实践效果不甚明显,因此应当加深对工会责任的研究,建立工会个人责任制度。邵婧同学认为报告内容过于冗杂,建议从一个小角度出发,深入探究展开分析完成论文。
罗高峰同学认为报告中以地域为区分标准进行概念阐释的方式值得斟酌,并提出报告回避了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发生竞合时如何处理的问题。赵乾同学认为在探讨群体性争议时,应确定争议的性质、矛盾的根源。他还提出报告应当并考虑政府在劳资协商中的角色定位、劳资共决权、代表人制度与谈判的衔接、雇主在集体谈判中缺位等问题。
图为刘依同学、赵乾同学评议
喻术红教授最后对报告进行总结。在肯定报告内容的基础上,喻老师提出虽然类型化处理有利于群体性争议的解决,但部分群体性争议诉求往往多元化,用简单的类型化处理模式应对这类群体争议需要消耗较多的社会资源,应当寻求更为合理的解决方式。
图为喻术红教授总结点评
本期读书会在参会同学的热烈讨论中圆满结束。
摄影:刘祠;撰稿:麻艺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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