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第7期读书会顺利举行

作者:经济法研究所网站中心 发布时间:2016-12-31 09:32:00         下一篇 上一篇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第7期读书会顺利举行

   2016年12月26日晚,本学期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最后一次读书会在经济法教研室顺利举行。本次活动的报告人是2016级经济法硕士郭凤郡同学,她通过认真学习钟秉正教授的专著《社会法与基本人权》和《社会保险法论》,以“年金财产权问题的总结与思考”为主题进行汇报。本期读书会由2016级法律硕士刘云担任主持人,2016级经济法硕士曹阳为评议人。

    在主题报告环节,郭凤郡同学把她的报告分成两部分,其一是关于年金财产权保障的基础理论介绍,其二是立足我国现状,对养老金财产权问题的一些深入思考。在年金财产权保障的基础理论中,她首先介绍了德国与台湾年金财产权保障确立的法理基础;接着详细阐述了德国年金财产权的在宪法层面上确立的必备要件,即私使用性、相当的自己给付和负有生存保障的功能;之后谈到了年金财产权的保障分为三个阶段;最后论述了台湾年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实践,提出了约束和限制公权力的比例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第二部分,在对我国当下养老金财产权问题的分析中,郭凤郡同学共提出了五点思考:一是我国关于养老金财产权确定之必要性分析,通过分析养老金权利的财产属性以及我国关于养老金的法律法规,认为我国有确立养老金财产权的现实需要;二是关于养老金财产权阶段性保障范围,其认为养老保险关系成立后的各个阶段,都应当予以财产权意义上的保护;三是达到法定年龄但未满足等待期间的财产权保障问题,她主张此种情形下应当赋予被保险人选择权,可选择补缴或转制;四是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是否会影响被保险人的财产权争议,报告人建议国家应合理确定法定的退休年龄,并充分论证延迟退休制度的可行性;五是关于养老金给付请求权的起点时间问题的

思考。

图为郭凤郡同学在进行读书报告

    之后进入到评议环节。2016级经济法硕士曹阳作为评议人,首先认为报告人的主题新颖,论点鲜明,形文思路清晰。由于目前我国养老金财产权尚处于立法空白状态,汇报的内容具有前瞻性,同时借鉴德国、美国等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使文章观点论证更具有说服力。与此同时,曹阳同学针对文章的不足也提出了修改建议,如在一些地方需用数据论证观点、文章在介绍后增添设想构建可行的制度等。

图为曹阳同学进行评议

    在自由讨论环节,2016级博士房海军肯定了报告人认真阅读与思考的态度,但也指出在主题报告过程中存在观点阐述不清等问题。他认为财产权与所有权、公法上与私法上的财产权均需要区分;被保险人既没有缴满十五年期限又未达到退休年龄时已缴纳部分的权利属性问题,目前尚未明确,可从法定之债的视角着重进行分析和论证。张荣芳老师对此予以解释,指出被保险人保费的积蓄与最终的养老金并不等同,因养老保险是被保险人之间生命长短共济的一项制度,在参保人未缴满法定年限之前,被保险人只能行使保费积累的返还请求权而非养老金的返还请求权。2016级法律硕士廖培羽对文章中“形成自由”、“养老保险替代率”的概念存在疑惑,建议人均寿命的数据在国家权威网站搜索,对文章中“男女不同的法定退休年龄规定会侵害女性权益”的观点表示质疑。对此报告人与张老师进行解释说明。2015级经济法硕士邱丽媛则谈到两个问题,一是对文章中“自我给付体现养老金与劳动者之间属人关联性”的观点提出质疑,认为养老金中存在国家补贴的部分,在证明养老金与劳动者的属人关联性时应将其纳入考虑范围;二是认为被保险人未缴满规定期限的养老保险费就不能享受待遇之规定的不合理性有待进一步证成。报告人回应称,养老金的自我给付属性只是相当的自我给付而非完全的自我给付。张老师对德国理论中的自我给付也作出了深入的阐述。2014级经济法硕士洪小东详细介绍了德国宪法关于财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提到财产权的保护经历了从消极的不侵犯到积极的保护,再到社会成果的公正分享的阶段转变,还谈到了美国的“福利听证”制度,赞同文章中退休时未缴满法定年限可按比例返还保费的观点,以及对退休年龄行政审批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来自西北政法大学的硕士田蒙认为被保险人缴满年限退休后按规定享受待遇,国家并未侵犯其财产权,同时对文章中达到退休年龄但未缴满年限时可直接领取养老金,以及对养老金请求权赋予财产权属性的观点提出质疑。张老师分别对大家的疑惑进行了回答。

图为自由讨论环节

    最后张荣芳老师对报告进行总结。张老师首先肯定了报告人的选题,因为养老金请求权的权利属性问题是养老保险制度中最基础、最核心的问题,整个养老保险制度的设置以及今后的调整所应遵循的规则都起源于此。其次她认为文章应当先清楚界定相关概念,以便于其后观点的论述。如年金与养老金、养老保险金与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等概念应当准确区分。然后对于养老金三个阶段的权利属性,张老师认为缴费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且保险事故发生时,即退休,被保险人享有养老金的请求权;缴满最低期限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被保险人对养老金享有期待权;既没有缴满最低期限也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时累计缴纳的保费并非养老金,应当将其认定为一种对养老金的期待利益,并不归属于养老金的财产权保障范围。再次,在各国宪法中,公法上的请求权可分为主观权利、制度性保障和方针性保障,张老师对此一一进行阐述,并说明养老金因满足私使用性、相当的自己给付和保障生存的三个特性,其请求权在德国被纳入财产权予以保障;各国之所以给予养老金请求权以财产属性的保障,是为了防止公权力随意对养老制度进行调整限制而导致被保险人的养老权益被侵犯。最后,张老师认为我国目前的司法解释中已经确立了养老金请求权的财产权属性,而对期待权和可期待利益尚未规定,故在各地的养老金转移接续制度运行中,使得很多被保险人的养老利益收到侵害。老师鞭辟入里的点评赢得了在座同学们的热烈掌声。

 

图为张荣芳老师进行总结

    至此,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读书报告将暂时告一段落。这个学期该团队已圆满举办了7期读书报告活动,参与活动的同学受益良多,在相互学习中不断进步。2017年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团队将继续进行深入的学习和研究,在新的一年碰撞更多思维的火花,结出更多智慧的硕果。

(撰稿人:田森林 摄影:梁舜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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