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方向第四期读书会成功举办
2017年1月12日晚,劳动法方向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第四期读书会在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331成功举办。本次读书会由2016级博士生赵乾主持,2015级博士生罗高峰和2016级硕士生麻艺凡分别作了题为《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机制浅析》和《浅析国内就业性别平等保护》的读书报告。
罗高峰同学在其报告中,首先介绍了“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机制”及相关概念,并从五个方面对高校扩招政策及其背景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当前高校毕业生面临的就业困难与高校扩招政策紧密相关,“无业可就、有业不就、有业难就、就业质量呈下降趋势、就业弱势群体大量存在”等就业困难现象日趋严重,反映出当前就业促进政策存在的诸多问题;随后,通过对“美国的高校主导型”和“日本的全员参与型”两种就业模式进行分析,提出完善的就业法律体系是促进就业机制的核心,以及需求、供给、供求匹配是促进就业政策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并指出政府还应当发展职业教育和注重职业培训;最后,提出应通过“中观层面的主体责任划分与完善”和“采取宏观层面的政策措施”两个路径,来实现我国高校就业促进机制的合理高效。
麻艺凡同学在其报告中,进行了“就业性别歧视进行定义与其标准进行判断”、“国内在就业性别平等的立法保护”、“德英美三个国家保护现状对比”和“对完善国内保护现状的建议”等四个方面的阐述,并认为:一方面,应区分性别歧视与合理差别待遇的标准,并建议将对跨性别者的就业歧视视为性别歧视;另一方面,可借鉴德国经验,制定我国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律,并对“降低劳动者举证责任”等内容予以规定。此外,还建议对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的单位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减少单位招收女性劳动者的顾虑等。
在接下来的评议环节,与会人员围绕两位报告人的发言展开了激烈讨论:赵乾同学认为,“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已成为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对其研究应紧密结合法学特别是劳动法学知识,并选择合适视角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和探讨;关于“就业歧视”问题,应当科学划分“就业歧视”和“合理差别”之间的界限,并应处理好国家干预和私法自治之间冲突的问题。罗高峰同学认为,应充分考虑就业过程中的“间接歧视”和“处理性别歧视与雇员隐瞒或欺诈”等方面的问题,并建议在对性别歧视做定义时可以转换思路,由用人单位出发转换为由雇员出发进行思考研究。谢肖肖同学认为,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来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在具体微观设计时有很多因素需要考虑,难度很大,希望能进一步了解国外相关立法。陈星同学认为,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根源在于市场供求,并与“人才培养结构”和“高校人才培养模式”等问题紧密相关。邵婧同学认为,应对“就业质量”的具体内涵以及“就业质量和人们的生活消费水平两者间的逻辑关系”进行科学认定。何雪颖同学建议应进一步加大实证分析力度,并应针对“高校就业率数据造假”等现象研究责任承担问题。邹新凯同学则首先肯定了两位报告人汇报内容的体系化,并建议就某一方面内容提出一些具体、深入和有可操作性的措施。
最后,喻术红老师对本期读书会进行了总结。她指出:一是要选好读书报告的主题,尽量多选一些关注多、争议大、有新意的问题,充分发挥读书会引导大家读书和思考问题的作用;二是要进一步加强问题意识,如在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问题研究过程中,可以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为切入点,以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为研究方向,结合对近年来高校就业促进的政策效果所做的实证分析,更有针对性地提出并解决问题;三是要注意一些重要的细节问题,如报告中应用数据要新、用词要精准、范围界定要严实,等等。此外,喻老师还谈到了失业保险、2020年人才振兴计划、跨性别者的歧视及举证责任、女性产假期间对单位的税收优惠以及从职业特殊要求来处理合理差别和就业歧视的界限等问题。
至此,武汉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劳动法方向2016学年读书会活动圆满结束。
供稿人: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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