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度第一学期财税法方向第1期读书会成功举办
“税洲漫路惜乍别,而今迈步从头越。”2016年10月25日晚,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2016—2017年度第一学期财税法方向第1期读书会在经济法教研室331如期举办。在本期读书报告会上,15级硕士研究生何麒、16级硕士研究生宋智琪采取双方辩论的新颖形式,就税务机关能否作为破产申请主体进行深入论证。武汉大学法学院叶金育老师,财税法方向博士研究生张成松、任宛立,硕士研究生洪小东等参会。本期读书会由高佳敏同学担任主持人,包括辩论双方陈述、与谈人评议和参与人自由发言等环节。
在简要介绍浙江温州国税局破产申请案的基本案情和争议焦点后,16级硕士研究生宋智琪作为反方率先发言。她认为“税务机关不宜作为企业破产申请人”,并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证。其一,税务机关申请破产应有法律明确授权。对国内外税收法律关系定性的争论(“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等)进行简要介绍后,她指出我国的税收法律关系定性应当区分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通过对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归纳整理,她认为实体法领域更具有公法上债权债务关系的特点;相反,税收程序法则主要涉及管理服从关系,税收征纳中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应构建平等关系。而首要遵循的原则应以实体法为准,即“法无授权即禁止”。其二,税务机关申请破产与破产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她认为,在企业欠税情况下,税务机关不会站在有利于企业的角度考虑未来的经营前景,只考虑如何快速收缴税款。再者,由于税务机关无权赞成偿还欠税以外的其他方案,也不会同意债务豁免,故无法完全享有一般债权人的权利。税务机关申请破产使得破产法功能难以发挥,也不利于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作为正方的15级硕士研究生何麒针对以上观点提出了反驳性意见。他首先介绍了税收债权的概念、分类、现实困境等背景知识,随后分析税务机关作为破产申请人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他认为,税收债权具有强制性和风险性,赋予税务机关申请人主体资格既有利于税务机关在平时严格按程序征缴税收,也有利于其在破产程序中更为主动地纳入申请程序,继而在主体资格上实现公私债权主体的相对平等。此外,税务机关以债权人身份进行破产申报、纳入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清算,充分体现出《企业破产法》在涉税领域的立法目的,即尽量避免税务机关以公法主体身份直接从破产人财产中优先追缴税款。此举将更利于淡化税收债权公法属性的本质意图。在阐明以上理由之后,他进一步设想了税务机关作为申请人主体的破产程序制度构建,并着重阐述了税务机关主体资格可进行专门规制,例如仿照德国破产法立法中对于公法债权人最低债权申请限额的设置,对于税务机关的破产申请权,在程序上授权的同时,亦在实体数额上加以限制。
在两位位报告人完成出色的汇报以后,15级硕士研究生张艳芳、16级硕士研究生李燕作为与谈人,对主题汇报部分进行了与谈点评。张艳芳同学首先对本次报告辩论的形式予以充分肯定,随后亦指出若干瑕疵。她认为报告人讨论的内容处于不同维度:反方在应然层面分析;而正方侧重从现行规范来分析推理税法机关是否具有破产申请权,并没有指出该权力的合理性,没有回应该权力的推理取得是否违背了立法目的。其次,报告第二部分提到借鉴国外立法趋势(德国和澳大利亚取消了税收优先权),但该借鉴性应结合我国国情,需要考虑以上国家取消优先权之前,税务机关是否有破产申请权。李燕同学则进一步建议,报告人可以将案例引入部分的原因分析阐述得更详细一些,正反双方可以调换发言顺序,针对某一个特定的观点进行争辩。对于何麒同学框架设想部分的“实际数额限制”,她对其可操作性提出了质疑。她认为由于大型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纳税规模不同,因而限制数额存在较大障碍。
随后的自由发言环节中,滕文标同学与两位报告人就报告中“一般债权人搭便车,不愿意提出破产申请”的原因;僵尸企业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却由国税部门申请破产,从政府角度是否存在矛盾等问题进行讨论。
在本次读书会的最后,16级博士生任宛立进行了点评。她充分肯定辩论的报告形式和规范的文献格式。但她同时提出应当考虑到正反双方论证的针对性,时间的合理把控和内容有所侧重等问题,并提议在观点论述后对引入的案件作出回应,达到有头有尾的效果。叶金育老师则针对报告的内容指出,当前破产法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主要是鉴于近期经济形势的变化,因此讨论需要结合时代背景,回归立法目的。作为延伸,叶老师一并提出了几个问题,供大家读书会结束后继续思考:如果破产申请权的债权人包括税务机关,那么是否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例如环保局的排污费,其公法主体是否能作为普通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以此类推,是否所有的公法主体都拥有破产申请权?归根结底,应该探究赋予债权人破产申请权背后的立法内涵何处?债权人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至此,本次读书报告会圆满结束。
(撰稿人:雷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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