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8日晚,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2015—2016年度第二学期财税法方向第十期(总第十二期)在经济法教研室331如期举办。在本期读书报告会上,由15级硕士研究生艾斯琪、15级硕士研究生黄丹丹、12级本科生郭晖组成的汇报团队,就我国现行契税制度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武汉大学法学院叶金育老师、财税法方向博士研究生聂淼、顾德瑞、张成松,全体在校硕士研究生均按时参会,来自武大环法所的四位硕博士嘉宾李浩民、范兴嘉、高晗、李君娥亦到场参加。本期读书会由郭晖同学担任主持人,以报告人主题汇报、与谈人评议、环法所硕博士嘉宾点评、参与人自由发言的方式进行。
本次报告会第一部分的主题为“我国契税纳税范围梳理探究”,由15级硕士研究生艾斯琪主讲。在该部分中,艾同学首先就我国现行房地产权属转移中,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表格式归纳,并由此展开了对契税基本内涵和征税范围的探讨。 随后,艾同学以土地产权和房屋产权两个方面为视角,对上述问题进一步展开分析。在对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和房屋产权转移行为进行了概括梳理后,艾同学指出了我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针对征税范围而存在的冲突性规定。汇报人认为,《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突破了《契税暂行条例》中所列举的若干法定征税情形,有扩张解释之嫌,而由于法律文件之间的冲突,导致各省份在制定地方性规章时存在差异,继而对不同地域的纳税人权益造成损害。此外,艾同学还对契税的性质进行了探讨,并就“契税属于财产税”这一学界通说提出了若干疑点,为与会人进一步打开了思路。
(图为15级硕士生艾斯琪进行汇报)
本次报告会第二部分的主题为“房屋权属转移中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探讨”,由12级本科生郭晖主讲。在该部分中,郭同学首先引入了司法实务中有关这一问题的两个具体案例,继而引出了本次报告的一个重要的争议话题:契税纳税义务究竟自何时产生。在汇报中,郭同学梳理了《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即“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同类性质凭证的当日。”由于实务界对“权属转移合同”这一概念的理解存在差异,因此郭同学以《物权法》中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为视角,对这一争议点进行了逐类分析,并指出了“买卖合同说”和“产权过户登记说”两种观点各自所存在的问题。随后,郭同学从“税收构成要件”和“税收核定”的双重视角出发,对税收之债的发生进行了解构。在“税收构成要件说”中,郭同学对国税函[2002]第622号文、国税函[2008]第438号文及国税函[2011]第32号文中有关契税退还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并援引大陆法学界对债债权和物权行为关系的界说,部分认可了将法律上的权属变革作为契税纳税义务构成要件这一观点,而在“税收核定说”中,郭同学则认为,在这一语境下,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应早于税务机关税收核定权的行使时间。此外,郭同学还就契税滞纳金这一衍生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契税滞纳金的性质如何认定”、“税务局加收滞纳金的行为是否适用《行政强制法》”等若干争议性问题。
(图为12级本科生郭晖进行汇报)
本次报告会第三部分主题为,“婚姻家庭视角下的房屋权属变动的契税免税问题评析”,由15级硕士研究生黄丹丹主讲。在该部分中,黄同学首先从2011年《婚姻法解释(三)》对于夫妻房屋产权登记与归属的规定所引发的“加名潮”出发,分析了由此行为引发的契税课税及减免争议。随后,黄同学通过对婚姻家庭中房产权属变动的免契税法律文本的梳理,指出了该部分的问题所在,即国税函[1999]第391号文、国税函[2004]第1036号文与财税[2011]第82号文、财税[2014]第4号文就“不征”和“免征”契税的规定存在冲突,并由此提出“婚姻期间房产权属变更是否应视为应税行为”这一实质问题。在对该部分内容的讲述过程中,黄同学通过引用《合同法》关于附义务赠与的规定,结合民法上的赠与行为对婚姻家庭中房屋产权变动的可税性进行了探讨。此外,黄同学还进一步分析实务中常见的“假离婚、真避税”、契税规范性文件的层级效力,以及婚姻中性和税收调控原则如何有机结合等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在黄同学完成第三部分汇报后,长达一个多小时的主题汇报阶段告一段落。
(图为15级硕士生黄丹丹进行汇报)
在三位报告人完成出色的汇报以后,由14级硕士研究生董光辉、15级硕士研究生张艳芳担任与谈人,对主题汇报部分进行了与谈点评。董光辉同学首先对本次报告的内容予以了充分肯定,随后亦指出了本次报告中存在的若干瑕疵。针对报告的第一部分,董同学认为,从会计学视角来看,报告中并没有严格区分产权所得和“纯所得”(净收入),导致契税征税范围中的“收入”这一概念存在争议。同时,董同学也对《细则》中“经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以房抵债和以实物交换房屋,均视同房屋买卖。”这一规定的前提条件提出了质疑;对于报告的第二部分,董同学则认为,汇报人虽然列举了诸多学术观点,但并未明确提出自己的看法,这一点尚有待改进。
(图为14级硕士生董光辉进行与谈)
随后,张艳芳同学亦对本次报告进行了点评。张同学认为,由于实务中,立法往往存在的滞后性,因此《细则》对《条例》在一定程度内的扩张突破亦具有一定合理性。同时,就汇报人在第二部分中所提出的“契税滞纳金定性问题”,张同学亦给出了自己的解答。张同学认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隐含了“征收滞纳金”视为“税款征收行为”这一观点。此外,张同学还就《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效力关系提出了观点。在与谈人精彩的与谈点评后,三位汇报人就与谈人所指出的问题进行了积极回应,形成了热烈的讨论局面。
(图为15级硕士生张艳芳进行与谈)
随后,本次报告会的特邀嘉宾——环法所几位硕博士代表也以此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们分别就税法研究中心的读书会形式、报告会内容及相关经验进行了询问和交流,通过环法所的专业知识,为参与本次读书会的税法学硕博士打开了一个跨学科的新视角。
(图为环法所硕博士嘉宾进行点评)
在自由发言环节,财税法学方向的叶老师、博士及硕士同学亦踊跃发表了各自的看法。14级硕士研究生褚瑞刚认为,本次报告会进步很多,在书写格式、脚注模式等方面日益规范,同时,褚同学亦对今后的读书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要避免低级问题,注意时间的掌控,以三位的介绍为辅,大家的讨论为主,从而提升读书会的全员参与度。13级博士研究生聂淼则就该报告的内容本身进行了点评。聂博士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税收滞纳金具有利息和强制的双重属性,滞纳金金额通常较高,因此强制法上的滞纳金不能无限期适用。在未来税收征管法的修改过程中,应更加关注滞纳金的比例问题。此外,聂博士还针对契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随后,叶金育老师对本次报告进行了集中点评,并就“契税征税范围”、“契税义务时间点”、“契税如何法定”、“契税与婚姻家庭”等一系列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图为14级硕士生褚瑞刚、13级博士生聂淼、武汉大学法学院叶金育老师进行点评)
在本次报告的最后,15级博士研究生张成松则进行了精彩的总结性点评。张博士认为,在第一部分中,税收法定的范畴可以相应的扩大,并鼓励在座诸位以此为方向进行研究,在第二部分中,契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根据所购房屋的产权类型、购买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而在第三部分中,汇报人提出了一些比较有争议的观点,虽然尚未达成共识,但也给在座诸位提供了一些指引,在以后的学习研究中,也可以朝类似的方向进一步深入。
(图为15级博士生张成松进行点评)
至此,本次读书报告会圆满结束。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