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日晚,我所2015—2016年度财税法方向第三期读书会在经济法教研室331成功举行。本次读书会由14级硕士研究生王昭、15级硕士研究生何麒和黄丹丹担任主讲人。武汉大学经济法专业财税法方向的所有博士生、硕士生均与会学习。
本次读书会由何麒担任主持人。首先,14级法律硕士王昭对现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困难进行分析。她首先根据网络交易主体的不同对电商平台进行了分类。之后以2010年淘宝网信用级别3个金皇冠的网店“我的百分之一”被武汉市国税局征收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共计430.79万元的案例引入,从交易主体角度对目前电子商务征税的主要困境进行分析。她认为,在电子商务征税中我们应当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其他组织与法人企业按照统一规则处理。
读书会的第二部分,由何麒同学对C2C模式税收征管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他的报告具体分为两个部分。首先,他就关于C2C电子商务模式征税的国际经验进行介绍,包括1997年欧盟颁布施行的《欧洲电子商务动议》、《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新加坡2000年通过《电子商务税收原则》,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税收例外限制法》以等,建议我国应当保持税收中性,区分征税对象,合理选择税种将C2C模式下的电商平台纳入现行税种体系。接下来,他通过梳理C2C个体卖家工商登记制度、C2C个体卖家税籍登记制度中存在的法律冲突,认为,针对我国电子商务现状,必须完善征税方法,引进无纸化记账和电子报表、电子发票等征税手段等改进措施。
读书会的第三部分,15级法律硕士黄丹丹以“双十一”期间淘宝网在台吸金巨大为例对跨地区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究进行报告。并由此发散,推广到跨地区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例如,网址可否构成常设机构?服务器可否构成常设机构?具体的认定标准如何界定?针对此问题,黄丹丹同学对国际社会在新形势下对常设机构的认定规则的主张进行介绍,具体包括虚拟常设机构说,彻底改革方案说等。最后,黄丹丹同学认为,淘宝无需去台湾设立公司即可实现销售目的,故而采取以前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解决台湾的税收问题。
主题报告后,读书会进入了激烈的自由讨论环节。2014级硕士研究生冯铁栓直抒己见,对第三部分服务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发表了自己的见解。财税法方向博士生聂淼、顾德瑞、张成松分别多本期报告进行评析。聂淼博士认为,本次选题贴近生活,值得肯定。但也有一些值得改进之处,在形式上,部分同学报告语速较快,可能会对听众的吸收率产生影响。在内容上,进行报告时,可以先做一些知识上的铺垫,抓住听众的好奇心。汇报的点不宜太多太散,集中深入的讨论可能会使框架更清晰。在专业知识上,出于电商平台的特殊性,应当首先对其可税性进行学理探究,并结合国际税法的相关知识进行讨论。张成松博士细腻入微,对报告人讲稿的遣词用句进行评析,建议报告人注意法律用语的严谨。对知识的理解应当由点到面,深入挖掘。针对此类比较热点的问题应当保持持续的关注。
自由讨论后,陈洪平老师做最后的总结与点评。陈老师对C2C电商平台纳入增值税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建议同学们在撰写论文时要说理充分。研习财税法道阻且长,诸君须共勉。
至此,财税法方向第三期读书会在激烈的讨论中圆满结束。(撰稿人:高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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