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全国经济法学博士生学术论坛会议记录(二)

作者:研究所网络中心 发布时间:2013-11-14 21:41:40         下一篇 上一篇

第三单元 金融法

一、专题发言

武汉大学 张东昌:《通向金融公平的金融民主化道路及其法律保障机制》

金融民主化的概念由罗伯特·希勒提出,希勒认为应当对金融体系进行民主化改造,利用现代信息推动金融技术创新,让金融管理那些与个人有着根本性关系的风险,提升普通民众参与金融的深度和广度。但在我国,金融民主化的提出有着特殊的制度背景,这也决定了其内涵的不同。一是金融权力的过度集中。首先,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配置来看,金融权力过度集中在中央。《立法法》规定金融、财税等的基本制度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法律尚未规定的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这实际上就是将金融立法权集中在了中央。另外,金融调控权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金融监管权则主要由“一行三会”行使,实行垂直化管理,这样极大的压制了地方金融权力。其次,从政府与市场主体的权力(利)配置来看,金融权力主要掌握在政府手中,我国的金融立法充斥着调整纵向管理关系的金融公法条款,而调整横向交易关系的金融私法条款略显单薄,政府金融权力过大,但是市场主体的金融权利严重不足。在市场与政府的博弈中,政府总是处于主导地位,金融市场运行机制行政化。二是金融资源的高度垄断。这种垄断在很大程度上是金融权力过度集中的结果,是权力与资本相结合的产物。金融资源主要集中在大型国有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

金融民主化是经济民主理念在金融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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