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0日,由武汉大学研究生院主办,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和武汉大学研究生学报社承办的“金融公平与收入分配”研讨会在法学院331会议室成功举行。本次论坛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冯果教授担任主持人,武汉大学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经济评论》执行主编叶初升教授,《江汉论坛》杂志社陈金清社长,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何国华教授和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教授担任点评嘉宾。来自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等不同学科的8位博士研究生围绕“金融公平与收入分配”议题,对当前金融公平问题、社会收入分配问题、公平正义问题进行了学理剖析,展现了青年学者勇于探索的理论锐气。
论坛一开始,冯果教授对此次论坛的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并欢迎大家对此次议题进行深入探讨。叶初升教授从发展经济学的角度谈到对于贫困地区而言,金融所起到的作用有时候更多的是“抽血机”而不是“造血机”。穷人辛辛苦苦积攒存款,大多时候却无法享受到金融服务。叶老师指出在现实生活中,金融机构营业的目的往往是盈利,向穷人提供金融服务则是慈善机构的义务。希望此次会议能从政治学、法理学等各学科的角度,探讨对“金融公平与收入分配”的理解。接着,陈金清社长结合了十八大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在收入改革方面的发言,谈到目前的热点问题是高速的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的严重不平等的矛盾,政府在这个问题上依旧任重而道远。随后,何国华教授从企业自主创新的金融支持的角度出发,谈到金融究竟有何功能。他认为金融体系可以分为银行主导和市场主导两类,但是并不能将目光只集中在哪种更优上,应该关注对金融资源的配置是否合理。此外,何老师提到关于收入分配问题,一般都是指的二次分配,但是初次分配也非常重要。
在主题发言阶段,来自不同学科的8位博士研究生结合自己的专业就此次议题依次进行了发言。武汉大学“十大学术之星”提名奖获得者、法学院博士生李安安同学以《收入分配视野下的金融公平》为题,作了发言。他认为:金融市场肩负着促进经济增长和调整收入分配的双重功能。然而,长期以来,无论是金融法的理论研究还是金融法的立法实践,均过多地关注金融市场的经济功能而忽略了其社会功能,导致我国现行立法所确立的政府主导型的金融资源配置模式背离了金融公平理念,这是造成收入分配鸿沟的重要制度诱因。为此,金融法应当废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传统观念,改采以金融效率、金融安全和金融公平为博弈模型的新“三足定理”。金融公平不仅仅是金融交易的公平,还应包含参与金融活动机会的公平及分享金融福利结果的公平。我国普惠金融体系的法律构建可以在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两个层面上展开,这也是金融公平实现的可行路径。
法学院博士生涂云新同学在其《金融公平与社会权的法律保障》的发言中指出,从人权法上来看,金融不仅承载了一种促进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工具价值,更承载了保障公民社会权的目的价值。选取了民生金融中公民享受金融服务和免于贫困这样的两组权利进行对比研究,以期从理论上、制度构建上探求民生金融于人权法上的意旨。认为民生金融在权利诉求上的基础在于公民的社会权,而社会权属于基本权利的范畴,社会权规定在一国宪法中实际上是法律价值实体化在宪法层面上的表达,其核心要旨在于:保障人民符合人性尊严的最低生存条件、维护社会安全、采取社会保险制度及促成社会正义等积极任务。社会权所保障的这些核心价值正契合了民生金融的终极目的。试从理念、制度和实践三个方面来探求民生金融在人权法上的根据。
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博连读生邹欣同学的发言主题为《金融发展与不平等》,从金融发展与不平等的关系和作用机制两个方面对现有的文献进行了梳理,大部分文献的实证结果表明金融发展对于不平等的缓解有促进作用,并且金融发展主要是通过影响金融服务的进入途径造成不平等的。进入途径的限制会导致获得经济机会的不平等,政治精英和金融精英的捕获或者联合控制,以及对于良好金融体制的需求。最后,从金融发展与不平等的角度对金融改革提出建议,认为金融发展与不平等应该作为金融改革的目的,要注意低收入者对于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应该平衡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两者力量,以及改革需要渐进地、谨慎地执行。
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生曾冉同学在其《微金融与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平衡》发言中指出,在我国以大型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间接融资体系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在于其信息特征与大型银行运行模式的不兼容。在各级政府的政策引导下,大型银行对小微企业融资的倾斜流于形式,地方政府在“政绩”的激励下,本就不适宜的银行市场结构更加扭曲。而真正需要扶持的民营小型金融机构还缺乏关注。主要对微金融的相关理论进行梳理,并结合调研实例说明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可以解决,不是我们没做好而是没做对。
教育部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获得者、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闫帅同学在《通往分配正义的政治过程》的发言中,首先从当下的热点问题出发,引出此次讨论的主题分配正义的重要性。认为正义本身具有乌托邦色彩,正义的结果本身是可遇而不可求的,所以,对于正义的探讨应该关注动态的追求正义的过程。一般而言,社会的总财富在各个社会成员之间的分布状态由四次分配构成:以市场为主体的第一次分配、以政府为主体的第二次分配、以社会为主体的第三次分配和具有黑色收入性质的第四次分配。要实现分配正义,政府一方面需要改变自己“消极责任越位”的状况,减少对于第一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控制;另一方面需要改变自己“积极责任缺位”的状况,加强对于第二次分配和第三分配的调节。闫帅博士最后总结认为,分配正义的实现有赖于社会各个因素的整体推进,这包括市场经济的成长与成熟、政府权能的有效与有限、公民社会的自主与自治、法治建设的公正与有力,而这一切实现的关键在于公民权利的成长。
新疆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院博士生杨为程同学以《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适当性制度》为题进行了发言,认为在金融创新日益更新、综合经营日显常态的当下,作为金融活动的重要参与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在完善我国金融市场过程中,梳理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理论,借鉴域外成熟市场适当性保护有效经验,在厘清金融消费者概念范畴,检视我国已有制度规则的基础上,构建和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适当性保护制度,在金融消费领域里彰显公平正义理念。
教育部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获得者、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生卢盛峰同学在其《公共服务机会与中国代际间社会流动》发言中,首先谈到一片希望的沃土应当总是给弱势群体以梦想,使他们能够有平等的机会通过努力实现向上层社会流动。进而,提出疑问:中国政府在多大程度上营造了一个“机会均等”的社会?基于“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CHNS)”1989-2009年八次微观入户调查数据,对中国代际之间社会流动状况进行分析,并实证检验了公共服务机会在代际阶层流动中的作用机制和渠道。研究结果表明:(1)中国代际间社会阶层固化严重,中间阶层也面临着较大地位恶化风险,值得庆幸的是,在1989-2009年间整个社会阶层固化程度在弱化,弱势群体向上流动的概率在增强;(2)诸如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能够通过增进人力资本积累这一间接渠道,帮助个体实现代际向“上”流动;(3)中国政府并未为弱势阶层提供平等的公共服务机会,这种差别性政策阻隔了其向上流动的渠道,导致贫弱在代际之间传承和延续。为了促进社会公平,营造一个机会平等的社会,需要政府公平、一视同仁地为全体居民提供各项公共服务。
法学院博士生王宇平同学的发言《公平视角下金融交易损害赔偿》认为,现实生活中的损害广泛和复杂,法律救济范围的确定不仅是重大理论问题,更是关乎千千万万受害人的切身利益。在金融交易中存在着诸多侵权行为,而明确金融交易的损害赔偿责任是走向金融公平的重要路径。法律价值取向发展之下推动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范围,尤其是侵权责任的范围,至今仍处于不断扩大的趋势之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范围的划分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法技术的不同选择而已。分析在法律政策变迁下,在法技术的约束下,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范围所发生的变化及二者之间的区分和互动,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的损害的法律救济及其发展。
随后,叶初升教授、何国华教授和陈金清社长分别就八位同学的主题发展内容进行了精彩点评。叶老师提到金融公平的深层次原因可以划分为三类:市场力量、政府力量和社会力量。并且中国的金融不公平和收入分配问题更多的是转型过程中的产物。金融排斥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在进入门槛后的金融排斥,另一种是在进入门槛之前的金融排斥。对于进入门槛后的金融排斥,要考虑金融服务提供的范围;而对于进入门槛之前的金融排斥则要考虑降低门槛,但是,这种门槛对于穷人来说还是基本无法逾越的,所以,需要探讨如何设计适应于穷人的金融服务提供制度。何老师提到大银行在小额信贷中也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不能否定大银行的作用。金融资源分配、收入再分配到底是应该靠市场本身还是靠政府推动,需要更深入的研究,不能简单的下结论。陈社长认为虽然改革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是改革确实能解决一些重要的问题,所以改革是有必要的,但是改革的具体实施需要各个领域的专家共同探讨。
在论坛的最后,孙晋教授对本次论坛进行了总结,并指出,金融公平与收入分配是目前的热点问题,值得深入的探究和讨论,并且这个问题是个跨学科的问题,不仅可以从法学角度探讨,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等同样也可以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研究,同时,体制在金融公平与收入分配中也起到重要作用。
本次研讨会为不同学科的老师和同学提供了相互交流和学习的平台,通过这样的思想交锋和碰撞,产生了丰富的灵感的火花,也促进了学生的学术创新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的提升,同时,为有共同兴趣的不同领域的同学和老师搭建了深入了解的平台,为武汉大学的学术发展注入了新鲜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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