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第11期学术沙龙顺利举办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网络中心 发布时间:2012-04-22 13:06:13         下一篇 上一篇

4月17日,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第11期学术沙龙在经济法教研室如期举行。本次沙龙的主题是“民生金融的法律维度:语境、范畴与路径”,由2010级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李安安主讲,于连超博士担任主持人,来自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环境法、刑法、国家法、经济法等专业的七位博士研究生担任评议人,冯果教授莅临沙龙进行指导。

李安安同学的报告主要分为四个部分:(1)问题的缘起;(2)民生金融的中国语境;(3)民生金融的法律范畴;(4)民生金融的建构进路。其中,金融法基础理论的贫困与实践中的金融发展“富贵化”趋势是主讲人探究民生金融法律问题的动因。金融法律基础理论的贫困主要表现为金融法总论的空洞化和金融法体系的碎片化,因此有必要提炼金融法的独特概念范畴,形成一致的理念、共同的信守、基本的共识、统一的话语,助推金融法走向成熟。金融发展的“富贵化”趋势主要表现为:金融成了富人的专利, 穷人的痛苦; 金融产品越来越复杂, 成了少部分人剥削大多数人的工具; 金融脱离了老百姓, 脱离了实体经济。主讲人特别强调,人类已经走进了一个问题丛生和风险重重的“金融社会” ,这种“金融社会”可以用“金融社会化”与“社会金融化”来概括,前者是指金融机构和社会成员共同形成有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环境和金融行为的过程,后者强调的是金融发展的社会价值旨向,即强调金融的社会责任。回到中国的现实语境,社会金融化正在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但金融排斥积重难返,金融抑制沉疴待解,金融社会化任重道远。在“民生金融的法律范畴”这一问题上,李安安同学概括了民生金融的四种制度机制,包括制度启动机制(融资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制度调适机制(民生的疆域厘定)、制度评判机制(弱势领域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制度实现机制(权利倾斜性配置),并认为金融法应该从观念更新与制度变革两个层面来实现民生金融的法律观。具体而言,金融法的观念更新包括强调金融的社会属性、强调金融法的底线公平、引入法律赋权与法律赋能的理念。金融法的制度变革包括构建普惠型的金融体系和强化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等。

在沙龙的评议环节,朱兵强博士就融资权的法律性质提出了不同见解,涂云新博士认为民生金融的权利谱系应当重新阐释,王宇平博士就融资权的诉讼实现方式以及金融机构的强制缔约权发表了专业意见,王刚博士就刑法在民生金融实现中的角色定位进行了分析,同时认为应当对民生金融进行权义上的规范分析,陈真亮博士就金融法与环境法之交错发表了真知灼见,余楠博士建议报告加入比较法分析和历史分析的研究方法,王宗涛博士就“民生金融”理论的逻辑自洽性、“民生财政”与“民生金融”的比较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总结发言中,冯果教授肯定了民生金融的研究价值,但认为民生金融的边界需要进一步厘清,民生金融的法律范畴需要进一步提炼,民生金融还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分析。

本次沙龙气氛热烈,同学们的参与热情高,而且跨学科交流和讨论形式的采用,使沙龙的争鸣与思辨色彩突出,达到了预期效果,取得了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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