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群星博士在我所作“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理论与司法实践”专题讲座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网络中心 发布时间:2010-12-22 00:31:27         下一篇 上一篇

12月21日晚,武汉海事法院副院长、湖北省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李群星博士在经济法教研室作了题为《中国反垄断法民事诉讼的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讲座。经济法研究所冯果教授、孙晋副教授出席讲座,博士生霍昱廷、李安安、戚莹以及来自经济法、诉讼法、民商法等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和部分本科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李群星博士以《反垄断法》与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为背景,结合反垄断法的实施,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系统和深入的剖析。李院长认为,反垄断民事诉讼属于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一种,是因垄断行为受到侵害的人就其受到的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告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进行裁判的一种司法活动。反垄断民事诉讼具有便利实施活动、节约政府资源、制约执法机关、赔偿受害者等四个方面的功能,其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但是就当前来看,反垄断民事诉讼还具有很多的不足,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私人起诉权可能被滥用并且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其次,私人诉讼能力有限,可能无法达到良好的诉讼效果;再次,可能带来法制的不统一。

李院长结合法院的审判实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的关于审理反垄断案件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从案由的确定;原告的资格;被告的范围;管辖权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民事责任的承担;禁令的适用;行政调查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民事诉讼以及诉讼时效等十个具体问题上分析了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法律问题。李院长认为,在案由的确定上,应该进行规范和统一,可以直接以垄断纠纷立案;在原告的资格认定上,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具体可以表现为同业竞争者、交易相对人等都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在被告的范围上,不应加以过多限制,凡是被起诉者均可作为被告;管辖权的确定上应合理考虑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反垄断案件一般是由省会城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地域上应结合案件所涉及的具体因素比如涉合同还是侵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地域管辖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在举证责任上,依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主要是经济责任。并且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要承担连带责任,但经营者自首可以在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内承担责任;在禁令的适用上,应该允许诉前禁令规则的实施以保证原告的利益不受不必要的损害;在行政调查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上,我国倾向于采取美国的模式,将两者分开,行政调查并非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在诉讼时效上,采取选择性时效,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垄断行为侵害其权利之日起两年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执法机关对垄断行为作出认定之日起两年,赋予原告更多的选择。

随后,李院长通过一些案,例如天津赛恩诉华电北京供电公司限制竞争案、李方平诉中国网通北京分公司垄断纠纷案等,介绍了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在《反垄断法》施行前,反垄断民事诉讼已经出现,但表现出不成熟和不规范的特点。在《反垄断法》施行后2年多的时间里,只有10件案例,并且只有4件经过了法院判决。反垄断民事诉讼依然不成熟。李院长指出,随着反垄断法的深入贯彻实施和反垄断意识的不断增强,针对大企业的反垄断民事诉讼会越来越多,并且建议密切关注相关司法解释。

冯果教授在点评中指出,反垄断法的实施如果仅仅依靠行政力量而脱离司法的话,注定只能是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司法权与行政权应该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紧密配合,而反垄断民事诉讼作为司法力量介入的一种形式,将强化反垄断法在规制竞争秩序上的作用。与此同时,也应该合理把握司法权介入的程度以及探索司法权与行政权良性互动的机制。孙晋副教授也指出,徒法不足以自行,反垄断法的生命力在于反垄断执法与反垄断司法之中,从李院长提供的数据来看,反垄断民事诉讼还任重而道远。竞争文化与民主文化是一脉相承的,我们需要通过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形式来培育和强化我们良性的竞争文化。

李群星院长出入于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精彩报告令同学们受益匪浅,同学们在讲座结束时以热烈的掌声对李院长表达了感谢。讲座之后,李群星院长与同学们亲切地合影留念。

 (通讯员  袁康)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