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要从象牙塔里走出来

作者:法制网 发布时间:2009-05-22 00:05:42         下一篇 上一篇

编者按: 2009年4月18日至19日,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主办、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科学发展观与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研讨会在浙江安吉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律协、地方法律实务部门、高等等院校与科研机构、学术刊物及媒体的百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主题突出、特点鲜明,是国内首次较大规模关于法律律实证研究方法的专题研讨会。与会代表从法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多学科的视角,对法律实证研究方法进行了深入研讨。。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有助于加强法学与社会学、人类学等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与互动,有助于厘清法律实证研究方法论论上的理论误区,进而推动法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

  □郭云忠 王贞会

  关于方法的知识是最有价值的知识。没有科学的方法就不会有成熟和规范的学科体系。应该说,法学学科的发生在于研究对象的逐步独立,而法学学科的发展则在于研究方法的日臻成熟。近年来,法律实证研究方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在具体运用中也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尤其是在如何把握好实证研究的几组基本关系方面。

  定性与定量

  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是法律实证研究中的两种基本方法。有学者认为法律实证研究就是量化研究,就是对样本材料的统计分析。只要能够收集到足够的样本,没有哪个问题是不能作量化分析的。进一步而言,法律从制定到实施的整个过程,包括立法、司法和违法在内的各个环节,都可以进行量化研究,即都可以用数字来挖掘法律现象背后的“事实”。
  这种说法混淆了法律实证研究与量化研究、统计分析之间的界限。法律实证研究不等于量化研究,法律实证研究方法既包括定量研究,也包括定性研究。即使是量化研究,如何确保所获信息和样本材料的真实性,也是需要认真注意的问题。就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要想获得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往往是比较困难的。
  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都是法律实证研究不可或缺的基本方法,两者既有各自的优势,也有其局限性。单纯的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都无法达到预期的研究效果。用一两个典型案例进行个案的定性分析,往往不具有代表性和普适性,因此,要“走出个案”;量化研究既要保障有一定的样本量,更要注意样本的代表性,并且不能对样本材料进行人为切割,因为切割之后的样本材料会降低甚至丧失其研究价值。当然,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并不是截然对立的,而应该结合在一起使用,才能扬长避短,优势互补。

  中立与价值

  法律实证研究方法是否以价值判断为基本前提,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
  有学者认为,当研究者在不同的价值取向下开展法律实证研究时,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为了尽可能消除或者避免价值取向的影响,要求研究者在法律实证研究中必须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一方面,法律实证研究方法是发现事实的一种重要方法,关注的是“我发现”,而非“我认为”;另一方面,法律实证研究方法是借鉴社会学、人类学的研究方法,而社会学、人类学的研究方法非常强调研究对象和研究过程的典型性和客观性,是一种客观性描述或者解释现象的经验研究或者样本分析,对研究对象不能进行事先的价值判断。因此,从事法律实证研究应当处于一种价值无涉或价值中立的情境之中。
  但也有学者认为,法学不同于社会学、人类学等其他社会科学,法学以实现社会公正和正义为根本目标,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到研究者的价值判断。也就是说,法学比社会学、人类学更强调研究对象的价值属性,往往是带有一定的价值判断来对某一法律现象进行实证研究。因此,即使是引入法律实证研究方法之后,价值分析仍然是法学研究的最终依归,当然也就没必要调整当前法学研究中盛行的价值分析范式。

  亲历与局外

  从规范意义上讲,法律实证研究应当包括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两个环节:一是获取经验事实的环节;二是对经验事实进行分析的环节。就前者而言,经验事实是用来检验和构建命题的基础和前提,这是法律实证研究与其他研究方法的根本区别。就后者而言,描述经验事实本身并不是目的,经验事实只是作为材料和论据,其目的在于分析、证明和阐释命题。经验事实是其建立和检验理论命题的中介,对经验事实进行分析和阐释是不可缺少的。
  在法律实证研究中,是通过直接方式还是间接方式获取经验事实,换句话说,法律实证研究方法是否需要以研究者的亲历性为基本要素,学界有着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从法律实证研究所具有的规范性和导向性来看,法学研究与社会学、人类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研究者是否亲身参与到研究中去,亲历性是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一个基本要素。进行法律实证研究需要获取大量的经验事实。从根本上讲,进行法律实证研究就是通过获取大量的经验事实来分析某个理论在多大程度上是可行的。在这个过程中,研究者并不是以“旁观者”、“局外人”的角色置身于法律实证研究之外,而是通过扮演特定的角色亲身参与到法律实证研究中去。由此,亲历性无疑是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一个基本要素,脱离研究者亲身参与之外的任何研究方法都不能称之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实证研究方法。
  但也有学者认为,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包括调查、观察、实验、文献分析等多种方法,其中有的方法以研究者的亲身参与为基本要素,有的方法则不要求必须有研究者的亲身参与。比如,文献分析被称为对“二手资料”的分析,就不需要亲身参与。

  理论与实践

  法律实证研究往往倾向于研究和解决实践问题,尤其强调解决中国的实践问题,却相对忽视了理论在实证研究中的重要性。首先,没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就不会有问题意识,就不可能进行实证研究。其次,没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即使进行实证研究,也会由于缺乏研究的“理论工具”而难有成效。最后,实证研究的重要价值就在于通过实证研究,要么检验已有理论的正确与否、可行与否,要么在总结归纳的基础上“发现”新的理论。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法律实证研究方法本身也要经历一个从“发生到发展”的长期过程。近些年来,随着社会学、人类学和法学研究之间的相互融通,越来越多的法学专家开始将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引入到法学研究领域,通过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对法律现象和问题进行定性和定量的研究。我国的法律实证研究已经有了良好开端,并且初步取得了一些成果:一方面,一些法学问题引入了个案研究或者量化分析等方法。比如,苏力教授关于中国基层司法制度、奸淫幼女司法解释的个案研究;白建军教授关于刑罚轻重、犯罪轻重、罪刑均衡、死刑适用、刑事司法公正等一系列刑事法问题所进行的量化分析;王亚新教授关于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运作过程的调查。另一方面,在刑事诉讼法学领域,实验法越来越受到专家学者的青睐。比如,陈光中教授、左卫民教授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进行的“证人出庭作证”实验;樊崇义教授主持的“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实验;宋英辉教授主持的“未成年人取保候审、酌定不起诉改革”实验、“取保候审”实验、“刑事和解”实验。
  法律实证研究方法为我国法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开辟了一条全新路径。循着这条路径,中国的法学研究也将逐步趋向于更加务实和更多问题意识


文章出处:http://www.legaldaily.com.cn/2007fxy/2009-05/20/content_109375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