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经济法研究会2008年年会——会议综述

作者:田春雷 发布时间:2008-12-25 09:27:00         下一篇 上一篇

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

2008年年会暨第十届学术研讨会

会议综述

 

田春雷

 

 

2008年12月20日,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2008年年会暨第十届学术研讨会在武汉大学隆重召开。来自全省各高校、科研单位的代表共计20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共收到论文150多篇。本次年会采用了大会发言与小组讨论两种研讨形式。全省与会的专家、学者就“中国经济法30年及湖北省经济法学界的理论贡献;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构建与经济法制建设;中国反垄断法理论、制度及其实施 ”等经济法热点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现将会上代表发言、讨论以及代表们所提交的论文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中国经济法30年及湖北省经济法学界的理论贡献

 

在此次研讨会上,学者们对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和经济法制建设的成果进行了总结和回顾。有学者对我国三十年来价格法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对价格法与整个法律体系和社会背景的呼应与协调进行了探寻,认为价格法的研究必须重视政府与市场、权利与权力、国内与国际的相互作用与协调。有学者对我国三十年来计划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进行了总结,认为计划法作为全面规范现代政府科学制定计划并通过其公共服务引导计划实现的基本法律,对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至关重要。有学者分析了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宏大历史背景下我国经济法学的嬗变与新生,概括了“国家调节理论”对中国经济法学成长的导引和促进作用,认为在未来的研究中,我国经济法应该回到中国现实立足中国转轨经济这一最大的国情,既要强调中国经济法的民主性,使之成为既“授权”又“控权”的良法,又要凸显中国经济法的社会性。

 

二、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构建与经济法制建设

 

“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构建与经济法制建设是此次年会的热点问题。学者们一致认为,经济法制的完善是建构“两型社会”的基础性条件,多维的研究角度和广阔的研究视野必将有利于经济法制的完善。有学者从法经济法学的角度切入,对“两型社会”建设法律制度的需求与供给进行了深入细致地分析,认为有必要在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立法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体系的合理安排与制度创新。有学者指出,武汉金融圈建设是武汉城市圈发展的关键一环,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大背景下,开展区域金融改革创新与合作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彰显,武汉金融圈发展的基本策略在宏观层面应是弘扬政府主导,在中观层面应是强化市场支持,在微观层面上应是强化环境支撑。有学者强调,武汉城市圈作为“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必须摒弃传统单纯发展经济的理念和模式,加强环境法律制度建设,协调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发展。有学者针对武汉城市圈区域经济建设中存在的一些发展难题和法律障碍,认为应从立法制度、财税体制、金融体系、和市场机制等方面入手,建立一体化的法律平台以推进城市圈的发展。有学者认为,循环经济促进法是 “两型社会”建设的保障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所倡导的资源减量化、废弃物再使用和废弃资源再资源化的理念及其法律规定对“两型社会”的构建大有裨益。它的实施,必将促进武汉城市圈“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和“生产—消费—再循环”生态模式的推广,必将促进武汉城市圈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学者运用经济法的平衡协调理论对“两型社会” 构建进行剖析,试图为“两型社会” 构建提出具体的制度设计。

 

       三、中国反垄断法理论、制度及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颁布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里碑,标志着我国基本建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鉴于其重要意义,本次年会就反垄断法理论、制度及其实施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主要涉及到反垄断执行机构、反垄断的私人执行、垄断损害赔偿制度、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银行并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的破产企业抗辩制度的建立等问题。

有学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确立的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同执法的双层模式,不利于反垄断法的统一执行。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具有高度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必要借鉴国外反垄断执法经验教训,遵循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等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执法体制。有学者强调,徒法不足以自行,反垄断法的核心已不再是立法问题,而是执法问题。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两种模式,目前我国主要依靠行政机关的力量控制垄断行为,司法退居二线,私人执行不足。为获取更好的执法效果,有必要加强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民众反垄断力量的调动、消协诉权资格的确认、执法权的统一可以推动反垄断的私人执行。有学者提出,反垄断法中虽然建立了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但仅仅规定了民事责任,而反垄断法的公法性质决定了其与民事损害赔偿之间的差异,因而不能仅依据民法来主张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垄断行为直接侵害了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整体经济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反垄断法应当设置具有震慑作用的刑事惩罚性制裁措施,与民事责任制度相互补充。有学者指出,对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应重新审视。我国给予传统自然垄断行业较多的优惠,反而降低了其应有的效率,不利于他们的发展。还有学者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的破产企业抗辩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构想。

 

四、农地流转法律制度研究

 

土地制度的改革是农村改革中的重中之重,因事关农民的安身立命,而备受关注。围绕农民权益保障的主题,学者们就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范围的厘定、土地发展权的配置、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创新、农村环境保护制度的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解决方式的具体设计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有学者从“公共利益”的特征和价值分析入手,严格限定了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范围和内容。并认为赋予农民集体完整的土地权利、建立完善的补偿安置机制、明确行政征收权限和程序将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复归。有学者认为,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农民作为制度性弱势群体,其权益容易受到基层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业企业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侵犯,为保护农民的利益,有必要从法律层面、政府层面、社会中间层层面、农民层面构建多位一体的利益保障机制。

有学者研究了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中土地发展权配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认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亮点在于打破了政府的征地垄断权,农民集体可依法享有土地发展收益。这一新政策为正在进行的《土地管理法》修改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给予农民集体的土地发展收益更加稳固确定的保护,在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过程中,立法者有必要将土地发展收益上升为农民集体的土地发展权。同时有必要将农地转用审批制度与土地发展权制度结合,以实现保护农地与合理分配土地发展收益的双重目的。有学者认为,仲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有效方式。为使这一方式发挥更大作用,应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的性质、职责,研究制定仲裁规则,严格规范操作程序,提高仲裁人员素质,做好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五、经济法其他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

 

此外,学者们还就金融法、财政税收法等领域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有学者认为,美国金融危机对全球金融秩序与经济发展带来的持续性消极影响,使得我们必须重新审视美国的金融体制和金融监管模式,并有必要以美国为镜,反思我国的金融监管。与美国相比,我国具有系统的金融监管机构和健全的监管规定,但却缺少严格的规则遵守。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目标应该是加强金融监管的能力与效果。有学者指出,目前学界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关注还不够。随着金融服务市场的迅速发展,金融消费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项重要消费方式。而在消费者过程中,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却由于金融服务市场的特殊性不能得到切实保护。为加强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有必要廓清金融消费者的范围,认识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特殊性,构建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体系。有学者强调在经济危机日益蔓延的今天,有必要重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对象,以家庭为基本的纳税单位。纳税对象的改变不单单是一种制度改革,更是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契机。有学者研究了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认为其虽经过了两次修改,但在立法基本原则和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方面都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有学者还注意到了虚拟货币的法律规制,认为网上交易也应该纳税。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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